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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奴是如何煉成的

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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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奴是如何煉成的

2016年12月02日 19:55 最後更新:20:05

屯門有一個新盤最近計劃開售,推出只有128呎的開放式單位。市場估計會以每平方呎定價1.2萬元至1.3萬元,入場費大約150萬元,既是香港近年入場費最低,也是全港最細的「納米型」新樓。

究竟128呎是個什麼概念呢?《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一個私家車車位的標準大約是135呎,即車位大過單位。128呎的單位比當年的公屋原型徙置區單位更小。

這個樓盤的納米型單位一出,全城嘩然,成為記者採訪焦點。發展商俊和的董事潘志才笑言,樓盤的設計構思來自學生宿舍,客源也是針對年青人。而年青人吃完飯以後便會回到自己的房間。如果樓盤賣一萬元一呎,但客房及廚房佔用了過多空間,對年青人也沒有意思。他說就像皇帝擁有整個紫禁城,睡覺也佔用睡床的空間。年青人目前最渴望的是獨立和enjoyable的空間。

相信不會有很多人留意潘志才說什麼,但會記得「皇帝只是瞓一張床」的講法。聽到後也會十分反感,覺得發展商為推超細面積單位而開脫。

見到這種驚人細單位,網上馬上出現大量拒做樓奴的聲音。有些人很殘忍地評論,做不做樓奴,是個人的選擇,不花150萬元去買一個128呎的單位,便無需做樓奴。

我覺得樓價在正常合理水平的時候,這種講法,無可厚非。例如在2008時,有些年青人說上樓難,我也不太認同,因為當時的二手樓價大約4000多元一呎左右,上樓的確可以靠個人的努力達致。但到了今天屯門樓也要12000元一呎的時候,還在說年青人不夠努力,或者說做不做樓奴是個人的選擇,便沒有道理了。

香港人被逼做樓奴,我們便要看看樓奴是如何煉成的。

第一,全球央行爭相放水。2008年金融海嘯之後,美國聯儲局率先大印錢紙,隨後歐洲、日本、中國央行也爭相效法。當市面上的銀紙數量以倍計增加,而物業的增長卻很有限的時候,樓價必然會急速飆升,這是最簡單的經濟學原理。

第二,政府早年沒有開發土地。香港經濟在2003年「沙士」時陷入低潮,政府急速煞車,停止興建公共房屋,也暫停賣地。後來經濟仍然低迷,政府繼續停賣土地。在市道差的時候,停止賣地,無可厚非,但最為人咎病的是政府同時停止開發土地,直接令到2010年是香港經濟急速改善之後,政府覓地起樓,非常困難。

第三是隨著香港政制開放,反對發展的聲音越來越強。從區議會到城規會都有很多反對開發土地的聲音,從環境到保育,甚至是保護少數居民、保護鄉郊風貌、反對填海等等訴求交雜,便令到很多發展項目不是停止縮小、就是大幅拖慢,導致整體房屋的供應大量減少。到經濟回復正常的時候,政府就發覺覓地起樓綁手綁腳。

香港人當然不能左右大國央行的行為,但還可以影響特區政府的施政,甚至可以自行作出抉擇。我之前提過香港有40%的土地是郊野公園,目前已開發了作住宅的土地只有其中的7%。只要從郊野公園撥出1%的土地,已經等如目前全港住宅用地的七份之一。

香港人要做出抉擇,要百份百保留所有郊野公園,還是把部份生態價值較低的郊野公園迅速開發成住宅用地?魚與熊掌,難以兼得。如果環境分毫不能犧牲,港人就難免要捱貴樓了。

如果港人作出了決擇,便要要求政府沿著所選擇的路線去做,假設多數人都同意開放郊野公園起樓,就要看未來特首候選人,誰人有意願和有能力去執行這項工作。反正現時有很多人搶住做特首,趁人人爭做時,就要他們作出承諾,看看如何增加土地及房屋供應,讓港人不用再當樓奴。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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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舉能如何質問潘熙要睇睇

 

上訴庭就梁頌恆、游蕙禎宣誓案判決,否定了兩人的上訴,確立了人大釋法對香港法庭有約束力,以及《基本法》在香港法律體系上有至高無上的地位。

有前政府高官看了整個審訊過程之後,覺得香港人仍然沒有留意到上訴過程和判決,突顯了內地的大陸法系和香港的普通法系的差異,以及香港大狀根本不了解源於歐洲的大陸法系。 

在上訴庭審訊時,代表梁頌恆的資深大律師潘熙在庭上說,釋法對今次的案件不適用,今次釋法形同修法,張舉能法官反問,內地是行大陸法,香港的普通法律師要作出這判斷,需要大陸法的專家證據;張引述坊間有意見認為,在對另一制不了解的情況下,判定其做法不當,是自大、傲慢、放肆(arrogant, patronising and presumptious)的行為。

張舉能法官追問潘熙是否有任何大陸法的專家可作出解答如下問題:一、有何證據指今次釋法實際上是修法,有沒有重要依據及專家意見,奉行一國兩制的香港可以指內地大陸法是否適用於香港?二、根據《基本法》158條,法院何以有司法管轄權裁定釋法是否釋法?

潘熙沒有找到大陸法專家,其答覆相當含糊,未能讓上訴庭滿意。最後上訴庭在判決時,清楚表明上訴庭對人大常委會並無司法管轄權去判定其是否修法,雖然上訴庭仍認為人大常委會此次只是釋法而不是修法。

前高官說香港無論是律師或者法官,對大陸法系的認識很少。香港由一個實行普通法的地區回歸到實行大陸法的中國底下,中國容許香港法庭繼續行使普通法去審案,但不等於香港可以不受國內憲制安排以及《基本法》的規管。

法律界人士早已指出,實行大陸法系的地區,其中一個特點是有成文憲法,不像英國這些實行普通法系的國家,沒有成文憲法。另外實行普通法的地區,審判權及法律的解釋權,都在法庭;但在大陸法系的地區,例如歐洲的德國、法國,法庭只擁有審判權,法律的解釋權另有機構負責。

普通法系重視法律條文的文意,而大陸法系重視立法的原意,各有特色,並無好壞之分。法律界人士形容普通法視一部法律如嬰兒一樣,出生以後,便與母親脫離肉體上的關係,嬰兒是獨立個體。但在大陸法系底下,則重視嬰兒的來源,認為嬰兒長大以係是怎麼樣,還是來自父母的遺傳。

《基本法》的解釋權安排,是仿照大陸法系的方式運作。當年的《基本法》草委,就是參考了歐盟解釋法律的方式。英國雖然加入了歐盟,但仍保持行使普通法的制度。不過,英國法庭要解釋歐盟條約的時候,還是要向歐洲議會尋求解釋,《基本法》解釋權的設計亦源於此。所以,部份香港法律界以為香港法庭擁有《基本法》的解釋權,可以不受人大的解釋規限,是源於對大陸法系的不了解。

兩制要運作良好,減少矛盾,關鍵是要互相尊重。不是覺得自己屬意的制度,可以凌駕於母體的制度,而是要尊重憲政安排,尊重母親的制度。遇上問題要協調出一個彼此都能夠接受的解決方法,便可以減少像釋法這種衝突。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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