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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度製作具煽動意圖紙張拋出屋外 地盤工認2項煽動罪 判囚10個月

法庭事

兩度製作具煽動意圖紙張拋出屋外 地盤工認2項煽動罪 判囚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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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度製作具煽動意圖紙張拋出屋外 地盤工認2項煽動罪 判囚10個月

2026年06月09日 17:58 最後更新:17:58

一名地盤工人在2024至2025年間,兩度製作具煽動意圖的紙張,並將紙張自住所拋到公眾地方。國安處於涉案紙張上找到地盤工指紋,將其拘捕。地盤工被控2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早前認罪,總裁判官蘇惠德星期二(6月9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時,斥被告是有預謀犯案,選擇在特別日子將針對性句子剪成碎塊拋出單位,終判監禁10個月。

總裁判官蘇惠德星期二(6月9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時,斥被告是有預謀犯案,選擇在特別日子將針對性句子剪成碎塊拋出單位,終判監禁10個月。

總裁判官蘇惠德星期二(6月9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時,斥被告是有預謀犯案,選擇在特別日子將針對性句子剪成碎塊拋出單位,終判監禁10個月。

辯方求情指,被告學歷低,一直做建築工人,原有穩定收入養活父女二人。但受2019社會事件及疫情影響,由全職轉散工,收入大減,積累怨氣無法控制而犯案,被告更因此案面臨失去公屋單位的後果,還押期間深感後悔,另其女兒求情信稱父親是「好爸爸」。

辯方指,被告「心地不壞」,僅因不懂宣洩憤怒,受網上言論誤導而誤解政府政策,現已清楚不會再犯;而被告把紙張裁成小塊從高樓拋下,實際影響力有限,遠低於網上貼文,指被告兩度犯案僅是一時發洩愚蠢行為,並非真正有意煽動。

蘇官判刑時指,被告行為具一定程度的預謀及計劃,被告選擇在具特別象徵意義的日子前後犯案,文字內容明顯對應相關意義,包括針對中央政府、內地居民及立法會選舉等;其次,他事先將紙張裁剪成小塊,以增加散播範圍及擴大接觸層面。縱觀涉案文字內容,被告不僅明確教唆他人殺害警務人員及其家人、內地居民及政府官員,亦試圖將暴力行為合理化,包裝成為政治理念相同人士報仇,煽動報復性暴力,鼓勵對執法人員進行非法報復,危害社會治安。

蘇官續指,被告刻意將警隊污名化,描繪為腐敗及濫用職權,從而煽動他人對作為法治及公共秩序象徵的警隊產生仇恨與敵意,又以具強烈侮辱性的歧視稱呼內地居民,目的是挑撥本地與內地居民之間的對立,破壞社會和諧及穩定。

被告更使用2019年暴亂期間示威者常用的口號,鼓吹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從而挑戰國家主權及領土完整;又鼓吹選民杯葛選舉,嚴重影響憲制秩序及特區政府有效施政,掀起對政府的敵視與不滿情緒,削弱公眾對政府及選舉制度的信心,終判處被告10個月監禁。

被告有23項刑事定罪紀錄,涉及不誠實、暴力、毒品及公共秩序罪,包括示威活動相關罪行被判監4年。

55歲被告黃振輝,承認兩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

55歲被告黃振輝,承認兩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

案情顯示,2024年10月2日、國慶日翌日,民建聯觀塘區議員許有為離開他位於安達邨的辦事處,走近安達邨禮達樓平台時,發現平台地面散布寫上煽動性字句的紙張,其後向警方報案。國安處警長到場後,許有為將41張紙張交給他,該警長另自行撿取一張寫上煽動性字句的紙張。

另外,去年12月5日、立法會換屆選舉前兩天,安達邨何姓男物業經理巡查時,發現安達邨俊達樓平台地面散落數張紙,部分寫上煽動性字句,遂安排一名保安員看守該紙張並向警方報案。當區警員到場後,在俊達樓平台展開地氈式搜索,撿取16張寫上煽動性字句的紙張。警方國安處接手調查案件後,在兩張涉案紙張採集到被告的指紋。警方2026年4月21日拘捕被告,被告在現場警誡下稱:「明白,啲紙係我掉嘅。」

被告在錄影會面確認,希望透過扔出涉案紙張表達對特區政府的不滿,包括呼籲公眾不投票,又指內地居民剝奪本地工人就業機會,對他們懷有怨恨,遂在涉案紙張寫上「殺死大陸人」和「殺死皇蟲大陸豬」。

案件編號:WKCC2368/2026

犯案時僅18歲的少女2020年11月在3日內誘騙多名網友,見面時乘的士帶對方到元朗荒山野嶺後,男同黨將網友拉出車外施襲,動粗逼使網友交出金錢及提款卡等,奪去約10萬元,又逼使另2名男女事主自慰及舔私處。經審訊後,4女3男陪審團早前裁定18歲少女2項搶劫及1項企圖搶劫罪成,另一致裁定案發時59歲的士司機搶劫罪脫,交替勒索罪成。案件原定星期一(7月6日)判刑,法官譚耀豪指本案涉及多項控罪並需詳細考慮量刑因素,押後至7月14日判刑。

案件原定星期一(7月6日)判刑,法官譚耀豪指本案涉及多項控罪並需詳細考慮量刑因素,押後至7月14日判刑。

案件原定星期一(7月6日)判刑,法官譚耀豪指本案涉及多項控罪並需詳細考慮量刑因素,押後至7月14日判刑。

男被告麥劍文(現年65歲,的士司機),與女被告侯恩琪(現年23歲,無業)同被控一項搶劫罪,指他們於或約於2020年11月22日在香港,連同陳逸衡、梁俊華、劉家裕及另2名身分不詳的男子搶劫馮嘉豪,劫去1部流動電話、5張銀行卡及2項據法權產,即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欠趙嘉慧的一筆港幣3.5萬元債項及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欠該馮嘉豪的一筆港幣2,900元債項。

女被告另被控一項搶劫和兩項企圖搶劫罪,指她於或約於2020年11月20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連同4名身分不詳的男子搶劫陳懷恩,劫去1個銀包、2部流動電話、1張銀行卡及2項據法權產,即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欠該陳懷恩的一筆港幣1萬元債項及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欠該陳懷恩的一筆港幣6萬元債項;於或約於2020年11月22日在香港,連同陳逸衡、劉家裕、梁俊華及其他身分不詳的男子企圖搶劫「X」及伍。

3名被告的代表律師均表示,採納書面求情陳詞。譚官指,因涉及多項控罪及需詳細考慮量刑因素,無法即日宣判,遂將案件押後至7月14日判刑,期間劉家裕保釋取消,還柙候判。

現年27歲男同黨劉家裕承認3項搶劫罪,審訊時以污點證人出庭頂證被告侯恩琪及麥劍文。

現年27歲男同黨劉家裕承認3項搶劫罪,審訊時以污點證人出庭頂證被告侯恩琪及麥劍文。

控方開案陳詞指,女被告侯恩琪從facebook、交友程式等途徑先後認識3男1女共4名事主,與每名事主見面後一同乘坐的士,帶對方到元朗荒山野嶺某處。到場後被告多名男同黨將事主拉出車外施襲,以武力威嚇逼使事主交出手手機、現金、提款卡及銀行帳戶資料,要求聯絡他人轉帳,其中2名男事主陳懷恩及馮嘉豪分別損失7萬元及3萬多元。當中事主X小姐被帶到案發現場受襲時,被逼脫光衣服自慰。X小姐其後聽到另一名伍姓男事主到場,伍拒絕交出提款卡及銀行帳戶資料後,被逼舌舔X小姐私處,並拍片紀錄。

而男被告麥劍文則為的士司機,在最後1次事件中接載女被告到場,再接載匪徒往返提款及送走男事主馮嘉豪。有3名事主事後報警求助,2名被告先後被捕,警誡下男被告承認收取1800元接載匪徒,女被告則否認涉案,3名事主在認人程序中認出女被告。

案件編號:HCCC410/2023、HCCC41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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