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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附例釐清法律盲點 大狀馬恩國:確認行政長官證明書有效性 無新增任何權力

政事

國安附例釐清法律盲點  大狀馬恩國:確認行政長官證明書有效性  無新增任何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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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附例釐清法律盲點 大狀馬恩國:確認行政長官證明書有效性 無新增任何權力

2026年06月11日 19:56 最後更新:22:28

《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宜)規例》6月9日刊憲生效,相關規例符合《國安條例》第110條的授權範圍,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及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多次重申,當中並無改變《香港國安法》及《國安條例》的現有規定和適用範圍,亦沒新增任何權力、罪行或罰則,只是列明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將刑事案件定性國安案件的權力。有法律界人士指,今次訂立附屬法例只是釐清現有法律的盲點,強調行政長官證明書不受法律挑戰。

林定國重申國安附例無擴大特首權力。巴士的報記者攝

林定國重申國安附例無擴大特首權力。巴士的報記者攝

本身是執業大律師的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馬恩國表示,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2022 年 10 月獲高等法院批准,聘用英國御用大狀 Tim Owen 來港抗辯。黎智英獲高院批准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 來港抗辯,引發律政司上訴。其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作出解釋,明確規定審理國安案件聘用海外律師需先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他指,因此為免再有人挑戰行政長官此項權力,是有必要在法律上確認「證明書」的有效性,是不容各級法院挑戰,是釐清了過往法律上的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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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定國重申國安附例無擴大特首權力。巴士的報記者攝

林定國重申國安附例無擴大特首權力。巴士的報記者攝

執業大律師的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馬恩國。

執業大律師的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馬恩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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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大律師的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馬恩國。

執業大律師的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馬恩國。

另一方面,他指,今次附屬法例亦令行政長官的證明書涵蓋範圍不單是控罪,還包括調查和拘捕。

至於外界擔心,附屬法例是否擴張行政長官權力,甚至影響法院判案,但馬恩國指,行政長官證明書是涉及國安的檢控,即涉及國家機密,部分情報或證據或不能呈堂,因牽涉國安問題,「假設特區政府收到情報,有國家機密武器從內地偷運去美國,若沒有行政長官證明書定性為涉國安,律政司要在庭上披露相關機密資料,再由專家解釋,證明屬國安問題,法庭是要在公平公正陽光下公開審訊,那樣全部機密便要曝光,可能被有心人利用此施法空間去進一步危害國安。」但若證明書巳定性為國安,只有行政機關才掌握,便不會衍生此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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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界又指附屬法例適用於《香港國安法》生效前的案件,擔心是否違反法律一般不應具追溯力的原則。馬恩國指,今次僅是程序法,不是主體法例,附屬法例怎可凌駕於主體法例,故不會改變國安法例的追溯力,不能在事後把當時非犯罪的事情,變成犯罪並再作出檢控,亦不會改變某罪行的原定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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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小組委員會日前完成逐條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附屬法例,當中涉及行政長官可發出證明書,將刑事案件列為國安案件,並依照國安法律程序處理。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在電視節目中表示,新附例僅針對程序層面,不會改變被告的罪行及罰則,原則上並無影響被告的權益。

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FB圖片

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FB圖片

被問及若政府在個案敗訴後,於上訴階段才發出證明書,會否令外界感覺是「輸打贏要」,湯家驊明確表示不認同。他指出,有否需要將案件列為國安案,一般在調查階段已可判斷,但不排除基於突發事件或國際間的重大變化,確有需要發出證明書。他強調,公眾不應假設行政長官會濫用權力改變審訊結果,並重申有關情況不會發生。

對於外界憂慮制度上未有機制制衡特首的決定,湯家驊解釋,特首並非隻身一人作出決定,在發出相關指令時,必須掌握國家情報及形勢分析,以確保決定有充分依據。

談及政府建議公務員劃一加薪2%,湯家驊形容這是較合適的中間落墨方案,既能兼顧市民觀感,同時亦能讓基層公務員分享經濟復蘇的成果。他提到,市民對公務員有意見,絕大部分源於大埔宏福苑火災,但事件最多只牽涉5至6個部門,需要承擔責任的亦只是個別部門的領導層,並非一般公務員。他認為,若因此要求所有公務員都不加薪,做法未免太極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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