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香港專上學院副學士男學生,今年5月在西九龍校園內女廁用手機偷拍女子。男學生早前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窺淫罪,裁判官黃士翔星期二(6月30日)判刑時指,本案案情嚴重,心理報告顯示被告重犯風險屬中高,但考慮被告現年僅18歲仍在求學,過去無刑事定罪記錄,遂判處入更生中心,讓被告同時可繼續學業。
裁判官黃士翔星期二(6月30日)判刑時指,本案案情嚴重,心理報告顯示被告重犯風險屬中高,但考慮被告現年僅18歲仍在求學,過去無刑事定罪記錄,遂判處入更生中心,讓被告同時可繼續學業。
被告陳卓童(18 歲,報稱學生),被控於2026年5月26日,在大角咀海庭道 9 號香港專上學院西九龍校園7樓女廁內暗中操作設備,即一部手提電話拍攝 X ,而該X所處的地方,屬身處該地方的個人按理能被預期可能會裸露、露出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作為者,及該X處身於令人對保存私際有合理期望的情況,及不理會該X是否同意被拍攝。
辯方求情時表示,上次索取的報告顯示社會服務令不適合被告,但感化令報告較正面,建議判處12個月感化令。辯方指,今次事件已讓被告得到深刻教訓,他願意改過自新,並遵守感化令條件。被告母親及姐姐到庭支持,表明會全力配合感化工作。黃官關注被告開學日期,辯方確認為9月。
黃官判刑時指,被告雖然認罪且無刑事定罪記錄,但案件發生在專上學院女廁,嚴重侵犯受害人隱私,亦對使用公共廁所的人士造成心理影響。雖然最終沒有拍到片段或受害人相片,潛在風險較低,但罪行性質仍屬嚴重。心理醫生報告顯示,被告重犯機會屬中高,法庭認為判感化令不足以反映其嚴重性。
黃官續指,考慮被告現年18歲、正在求學、沒有案底、無其他不良嗜好,法庭平衡各項因素後認為入更生中心是最合適刑罰,既能反映罪行嚴重性,又可給予被告改過自新、繼續完成學業的機會,終判處被告入更生中心。
男學生早前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窺淫罪。
案情指,被告被閉路電視拍到進入女廁,其後從相鄰廁格伸手機至事主X身處的廁格。X尖叫後被告立即離場,X報警後發現被告電話未有任何影像,但被告在警誡後招認。
案件編號:WKCC2812/2026
32歲男教師涉於5年間多次在粉嶺中心停車場、學校等私會一名女生,期間作出親吻、擁抱等親暱舉動,並多次操控女方的手為自己手淫,又著女方為他口交,而案發初期女生僅為14歲。男教師否認9項非禮罪,經審訊被裁定兩項罪成。法官林嘉欣於星期一(8月24日)在荃灣法院(暫代區院)判刑時指,被告行為對事主造成心理創傷,本案情節嚴重,被告在審訊後被定罪,沒減刑理由,終判處被告18個月監禁。
被告鄭漢斯。資料圖片
被告鄭漢斯,被控9項猥褻侵犯罪,指他於2019年11月至2024年6月間,分別在粉嶺中心停車場、某學校、元朗某地方,以及元朗某住宅單位,九度猥褻侵犯X。
辯方今進一步求情指,被告的心理報告顯示他並無心理疾病或不正常性興趣,重犯機會屬中至低,且具備正常反省能力及同理心。他對事件深感後悔,承認當時年輕不智,首次談戀愛時被感情衝昏頭腦,以致與事主發展不應有的師生關係。被告已表明不會再從事教育工作,並對事件令家人感負擔而感懊悔。被告和家人關係良好,得到家人支持,有助降低重犯風險。他亦積極報讀理工大學醫療化驗碩士課程,計劃轉型,被告的姐姐及朋友的求情信指他平時老實、善良、孝順,今次事件與他一貫性格不符。辯方懇請法庭輕判。
林官判刑時指出,事主X的創傷報告指,事件對事主造成心理創傷,X內心至今仍充滿矛盾,存有恐懼,覺得他人就算外在相處看似和善,亦有可能作出傷害她的行為,X需要長期康復治療。而被告的心理報告則顯示,被告在建立與自己年齡匹配的戀愛關係方面有困難。報告亦指出,被告有個人界線意識薄弱的問題。
林官指,本案情節嚴重,被告在審訊後被定罪,沒有求情理由可供進一步扣減刑期,終判處被告18個月監禁。林官又建議懲教署,根據臨床心理學家意見,安排合適心理專業輔導,納入被告的更生計劃。
案情指,X於2005年出生,案發時介乎14至19歲,而被告則生於1994年,現年32歲。被告曾任X的中一至中二班主任,並在她中四至中六時任教化學科。
現年21歲的X早前作供指,她和被告以「阿哥阿妹」相稱,並期望畢業後發展成情侶。2019年11月起,被告多次在粉嶺中心停車場、學校儲物室及家中,逐步由擁抱親吻,進而引導她手淫、口交、撫摸私密部位及磨擦射精。X表示,當時自己「僵住」無法反抗,但內心掙扎,坦言「香港性教育好失敗」,無人教導如何應對成人誘迫,亦擔心揭發後,他人對自己的看法。
2024年7月初,X在謝師宴中途離開,走到中環和男友講述曾經和被告的不倫關係,並曾經發生過性接觸,但當時X覺得解脫,因之後再不需要和同學和老師見面。男友建議X求助關注婦女性暴力組織,X求助後報警。2024年7月21日傍晚,警方在被告家中以非禮罪名拘捕被告,同晚,警方和被告進行兩次錄影會面。
法官林嘉欣於星期一(8月24日)在荃灣法院(暫代區院)判刑時指,被告行為對事主造成心理創傷,本案情節嚴重,被告在審訊後被定罪,沒減刑理由,終判處被告18個月監禁。
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稱,和X是情侶關係,又承認和X曾發生性行為,但指事先有詢問X意願。被告懷疑X是因兩人爭執而懷恨在心,進而報警稱自己被強逼。
案件編號:DCCC88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