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非常父母」向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投訴瑞典 指控保護令司法程序侵犯人權

社會事

「非常父母」向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投訴瑞典 指控保護令司法程序侵犯人權
社會事

社會事

「非常父母」向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投訴瑞典 指控保護令司法程序侵犯人權

2026年07月14日 09:32 最後更新:10:04

「Save Lily」事件再有新進展。被稱為「非常父母」的曾先生及關小姐今日(7月14日)表示,他們已正式向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mmittee)提出投訴,指控瑞典當局在Lily保護令的司法程序中,侵害了他們受《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保障的多項權利。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網上圖片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網上圖片

Lily父母指出,這次投訴主要涉及《公約》第14條(公平審訊的權利)、第17條(家庭生活的權利)及第9條(免於任意羈留的權利)。他們逐一列舉了瑞典當局涉嫌違反上述權利的具體情況,包括瑞典行政法院指控他們拒絕為Lily辦理出生登記、芬蘭社福局以他們身份是香港人為由拒絕Lily的出生登記、芬蘭行政法院及芬蘭最高行政法院拒絕受理他們的申訴,以及英國當局拒絕為Lily辦理海外出生登記等。

非常父母。FB圖片

非常父母。FB圖片

在公平審訊權方面,Lily父母特別提到,在Lily被瑞典社福局帶走的前一天,即2023年12月5日,先遣警務督察Mark Hughes已評定Lily情況安全,並不建議將Lily與父母分離。然而,在保護令的審訊過程中,瑞典行政法院拒絕傳召Mark Hughes作證,令他們無法獲得關鍵證人的證詞。

就第17條的家庭生活權利,Lily父母認為,在Lily的保護令及接觸禁令司法程序中,瑞典行政法院完全信納社福局的意見,沒有按照國際人權法的要求,保障Lily與父母的家庭生活權利,令他們無法與女兒維持正常的家庭聯繫。

此外,Lily父母亦指控瑞典當局違反了免於任意羈留的權利。他們指出,自2023年12月15日及2024年3月1日行政法院確認Lily的保護令及接觸禁令後,相關措施一直未獲任何行政法院審核。瑞典社福局一直以「行政考慮」方式安排Lily的安置,而相關「行政考慮」不受法院管轄。他們質疑,瑞典當局在終審判決後21個月,仍未執行Lily的遣返令,有意繼續令Lily處於「任意羈留」狀態。

Lily父母表示,除了向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投訴外,他們亦已向瑞典議會監察專員(Parliamentary Ombudsman)投訴瑞典行政當局及司法當局侵害人權的情況。

回顧早前進展,Lily父母亦曾指控瑞典法院在沒有知會他們的情況下,向他們「強加」律師代表,而該律師在沒有諮詢他們意見的情況下,同日代表他們向當地法庭表達意見。他們認為,「強加律師」會令轉移Lily撫養權事宜變得有利於瑞典當局。Lily父母已於上月25日要求當地法庭開除該律師,並按正式國際法律渠道向他們送達文件,反對以書面處理Lily撫養權事宜。

「Save Lily」事件中被稱為「非常父母」的曾偉邦及關佩仙,早前因在家分娩誕下幼子 Danny 後,社會福利署獲法庭批出為期 36 個月的保護令,並將男嬰安置於收容所。這對父母隨後指稱社署在餵飼母乳等安排上存有限制,認為屬虐待及非法羈留其子,遂自行入稟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法官歐陽桂如星期三(8月19日)頒下判詞,決定撤銷男嬰父母的申請,直指該申請屬錯誤且不適宜,同時不作訟費命令。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判詞披露,男嬰父親在申請中主張男嬰正遭受社署施加的酷刑、任意拘留及不公正審訊,認為這違反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關於禁止酷刑、保障人身自由及公平審訊的第 7、9 及 14 條。對此,代表社署的律政司反駁指,男嬰目前是根據法庭頒布的保護令接受照顧安排,性質上並非處於羈押或拘留狀態。律政司強調,人身保護令屬於特殊的法律濟助,不應被利用作挑戰保護令合法性或條款的「後門」,因為已有更適當的法律途徑處理相關爭議。

法官歐陽桂如星期三(8月19日)頒下判詞,決定撤銷男嬰父母(圖)的申請,直指該申請屬錯誤且不適宜。

法官歐陽桂如星期三(8月19日)頒下判詞,決定撤銷男嬰父母(圖)的申請,直指該申請屬錯誤且不適宜。

法官在研判後指出,男嬰目前由保良局負責照顧,在保護令有效期間,保良局擁有父母責任。法官認為,保良局在行使相關權力時並未剝奪男嬰自由,其性質不構成拘留,且保良局與社署在行使職權過程中,並未出現任何極端或不尋常的情況。判詞重申,人身保護令不應在可透過司法覆核或上訴等更適當方式解決爭議時被動用。

對於男嬰父親引述醫生意見,指負責醫生發現男嬰健康與同齡嬰兒無重大偏差,卻仍建議將男嬰帶走,法官在判詞中予以反駁。法官指該醫生的實際評語是男嬰缺乏適當的產前、產期及產後檢查,且未接種疫苗。考慮到男嬰首名兄姊曾有死亡記錄,而第二名兄姊正由其他國家當局照顧,法官表明無法同意父親的陳詞。

社會福利署獲法庭早前批出為期 36 個月的保護令,將男嬰Danny (圖中手抱嬰)安置於收容所。網上圖片

社會福利署獲法庭早前批出為期 36 個月的保護令,將男嬰Danny (圖中手抱嬰)安置於收容所。網上圖片

在關於「酷刑」的申訴理據方面,男嬰父親引述研究指,6 個月以下兒童長時期留於機構會導致發展遲緩,停留超過 3 個月將對發育產生嚴重負面影響;他又指停止母乳餵哺損害兒子健康,並剝奪與母親建立親密的機會。法官對此回應稱,針對照顧保護令期限的質疑並非本法庭的處理範疇,至於母乳餵哺等具體執行事宜,均屬於保良局權力及社署監督範圍內,不能被定義為對男嬰施以「酷刑」。

法官在判詞結語中總結,男嬰父親提出的任何理據均不成立,申請人身保護令是完全不合適的做法,故駁回申請。法官續指,本案不涉及公共利益,形容申請人是執著於個人育兒方式而全然不顧子女風險,考慮到所有情況後,決定不作出訟費裁定。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