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今日(7月24日)在憲報刊登六項與皇崗口岸港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運作相關的附屬法例,配合《皇崗口岸港方口岸區條例》於2026年7月31日生效後,港方口岸區的實際運作需要。
新皇崗口岸大樓。資料圖片
《條例》已於2026年7月20日刊憲,為宣布設立港方口岸區,以及將香港法律適用於港方口岸區提供法律基礎。為配合港方口岸區作為禁區的管理、指定羈留設施、交通及運輸管理的配套安排,以及提供公共流動無線電通訊服務等事宜,政府制定了六項附屬法例,將與《條例》同步於2026年7月31日生效。
新皇崗口岸。資料圖片
六項附屬法例的具體內容涵蓋多個範疇。警務處處長根據《公安條例》第38A條作出的《皇崗口岸港方口岸區(准許進入)公告》,給予跨境司機、乘客及旅客一般許可,以進入或離開港方口岸區的禁區範圍。保安局局長則根據《入境條例》第35(1)條及《入境事務隊條例》第13A(9)條,分別作出《2026年入境(羈留地點)(修訂)(第2號)令》及《2026年入境事務隊(指定地方)(修訂)(第2號)令》,在港方口岸區設立羈留所,供入境事務處執行日常出入境管制及執法之用。
新皇崗口岸。資料圖片
海關關長根據《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第33(1)條作出的《2026年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修訂附表1)公告》,在該條例附表1中加入「皇崗口岸港方口岸區」為指明管制站,使經該管制站抵達香港並管有大量現金類物品(即總價值高於十二萬港元的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的人,須就有關現金類物品向香港海關作出申報。
新皇崗口岸聯檢大樓預想圖。深圳市口岸辦公室圖片
運輸及物流局局長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6條訂立的《2026年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修訂)規例》,將獲發牌照可在新界出租或載客之的士的許可營業地區,擴大至港方口岸區內的所有道路。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則根據《電訊條例》第39條作出《電訊(皇崗口岸港方口岸區)(豁免領牌)令》,豁免獲內地當局認可的內地流動網絡營辦商的領牌規定,讓該等營辦商可為港方口岸區提供公共流動無線電通訊服務。
政府發言人表示,上述附屬法例將與《條例》同步於2026年7月31日在港方口岸區啟用時生效,讓各部門可依法在港方口岸區執行職務,亦有助開展口岸正式開通前的準備工作,包括與內地當局聯合進行系統測試、試運及演練,確保各項運作及通關安排妥善完備。
政府於2026年3月27日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簡介有關立法建議,該委員會對皇崗口岸早日向公眾開通表示支持。當局亦於2026年7月14日就《皇崗口岸港方口岸區條例草案》向立法會發出參考資料摘要,當中簡介了上述六項附屬法例的立法建議,並夾附其草擬本供立法會預覽。隨後在2026年7月16日內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條例草案》時,議員並無就附屬法例的立法建議提出異議。
政府會按既定程序,於相關附屬法例在憲報刊登後隨後的一次立法會會議上,將其提交立法會省覽,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有關各項附屬法例的詳情,已載列於政府今日向立法會提交的參考資料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