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支聯會顛覆案|判詞:被告對中共中央懷敵意 《國安法》實施後仍拒臨崖勒馬一意孤行  

法庭事

支聯會顛覆案|判詞:被告對中共中央懷敵意 《國安法》實施後仍拒臨崖勒馬一意孤行  
法庭事

法庭事

支聯會顛覆案|判詞:被告對中共中央懷敵意 《國安法》實施後仍拒臨崖勒馬一意孤行  

2026年08月21日 12:05 最後更新:12:36

支聯會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不認罪的被告支聯會、前正副主席李卓人、鄒幸彤星期五(8月21日)於西九龍法院被裁定「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名成立。判詞指,一直以來,被告對中國共產黨及其領導的中央政府懷有敵意,並且堅持對中央政府進行抗爭、絕不妥協的路線。即使在《國安法》實施後,被告並非真誠相信他們的言行沒違反《國安法》,只是拒絕臨崖勒馬,一意孤行地將支聯會的抗爭立場堅守到底。判詞又強調,支聯會的「結束一黨專政」當中的「結束」,明顯並非是指「自然結束」,而是帶有「推翻」和「破壞」的意思。

囚車在判決後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在判決後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根據法庭的中文判詞摘要,3名法官在考慮本案所有證據,包括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的公開言論,以及「支聯會」的工作報告、網站、YouTube影片、臉書等後,信納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是針對中國共產黨,其目的不是要求中國共產黨回歸《憲法》下的多黨合作制,而是要結束它在《憲法》下的領導地位,包括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領導地位。

更多相片
囚車在判決後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在判決後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李卓人。資料圖片

被告李卓人。資料圖片

被告鄒幸彤。資料圖片

被告鄒幸彤。資料圖片

李卓人妻鄧燕娥。巴士的報記者攝

李卓人妻鄧燕娥。巴士的報記者攝

鄒幸彤媽媽在判決後離開。巴士的報記者攝

鄒幸彤媽媽在判決後離開。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今早在場戒備。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今早在場戒備。巴士的報記者攝

判詞指,支聯會的「結束一黨專政」當中的「結束」,明顯並非是指「自然結束」,而是帶有「推翻」和「破壞」的意思,這是「支聯會」的常委們所明瞭的。

被告李卓人。資料圖片

被告李卓人。資料圖片

判詞指,一直以來,被告對中國共產黨及其領導的中央政府懷有敵意,並且堅持對中央政府進行抗爭、絕不妥協的路線。在《國安法》實施後,於控罪期間,被告均相信和明白「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的行動綱領會抵觸《憲法》,他們並非真誠地相信他們的言行沒違反《國安法》,他們只是拒絕臨崖勒馬,一意孤行地將「支聯會」的抗爭立場堅守到底。

判詞指,本案證據證明被告在《國安法》實施後仍不斷地鼓吹及傳揚「結束一黨專政」,並蓄意將發生在30多年前的事件與當時的「反修例」風波相提並論,藉此挑起受眾對中國共產黨的敵意,進而侵蝕及破壞公眾對中國共產黨的信心。 判詞指,雖然李卓人和鄒幸彤否認煽動別人將「結束一黨專政」付諸行動,但其實他們不單把自己「豁出去」,也是在鼓勵其他香港人學習內地抗爭者的經驗和榜樣,堅持抗爭。

被告鄒幸彤。資料圖片

被告鄒幸彤。資料圖片

判詞又指,縱使「支聯會」一直沒有採用或鼓吹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的手段,但自《國安法》實施後,被告仍繼續堅持支聯會的「結束一黨專政」行動網領,完全不理會這網領其實違反2018年修正的《憲法》,這屬於《國安法》「顛覆國家政權罪」中的「其他非法手段」。李卓人及鄒幸彤試圖透過挑起敵意和分化,使他人對中共失去信任,從而達到破壤「根本制度」的目的,有意圖鼓勵支聯會的支持者伺機而動,以不合法的手段把「結束一黨專政」付諸實行。 

法庭裁定《憲法》和《基本法》共同確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秩序,雖然不是整部《憲法》都在香港實施,但是《憲法》的部分條文直接適用於本港,包括「中國共產黨領導」是《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的核心部分。判詞指,參照「35+顛覆案」中被告楊雪盈的上訴判例,根據《國安法》第22條,本案控罪所指的「其他非法手段」可包括任何違反《憲法》規定的、目的為推翻或破壞「根本制度」的行為,無論該行為是否涉及使用暴力、威脅使用暴力或其他刑事罪行。

李卓人妻鄧燕娥。巴士的報記者攝

李卓人妻鄧燕娥。巴士的報記者攝

因此,法庭認為,根據《憲法》的「序言」及第一條,「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是無可爭議,當中「中國共產黨領導」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最本質特徵」,是「根本制度」一個不可或缺的元素,「由此可見,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的領導地位是《憲法》所確立和保證的,並不存在西方式政黨輪替的可能性」,故在現行《憲法》之下,推翻或破壞中國共產黨領導地位,等同於本案控罪所指的推翻或破壞《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

判詞又指,若參照「35+顛覆案」的上訴案例,被告真誠相信其行為合法,不足以構成「煽動罪」的辯護理由,但會是對辯方有利的證據,顯示被告等並沒懷有「煽動罪」所須的造意;另方面,假如證據顯示被告等意圖或相信受唆使者會使用包括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以顛覆國家政權的話,那麼「真誠相信」的論點將會站不住腳,「因為沒有人會真誠地相信鼓勵別人顛覆國家政權會是合法的」。

鄒幸彤媽媽在判決後離開。巴士的報記者攝

鄒幸彤媽媽在判決後離開。巴士的報記者攝

判詞指,3名法官在分析李卓人和鄒幸彤的供詞後,裁定不接納兩人供詞,包括「支聯會」五大綱領中的「結束一黨專政」,不是要結束中共的領導地位; 被告等對中共沒有敵意,也沒拒絕跟中央政府溝通;被告的言行只合法地行使其言論和表達自由;及被告真誠相信「支聯會」的支持者不會採用非法手段終結中共的執政地位。

最後,法庭裁定,在控罪期間李卓人及鄒幸彤均已作出了推翻、破壞憲法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的行為,但控方未有足夠證據證明各被告意圖推翻中央政權機構;而何俊仁、李卓人及鄒幸鄒均是「支聯會」的「主導意志」(directing mind and will)。根據「歸責原則」(doctrine of attribution),法庭將三人已被確定與控罪相關的違法意圖和行為視為「支聯會」的意圖和行為。

法庭又強調,被告等並非因其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本案的控罪也不涉及任何關於民主、六四事件或對中央政府的批評等議題。再者,法庭不會就不同國家的憲法和政治制度孰優孰劣作出比較。法庭只會單純考慮與本案相關的法律和證據,以決定控方能否把控罪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法庭亦強調,被告等在《國安法》實施前的言行並不是控罪的主體,只能被視為本案的背景以作考慮。

警方今早在場戒備。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今早在場戒備。巴士的報記者攝

支聯會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法庭裁定支聯會、李卓人及、鄒幸彤「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成,而另一被告前副主席何俊仁則在開審前已承認控罪。特區政府對法庭的定罪裁決表示歡迎,行政長官李家超強調各被告長期危害國家安全,陰謀昭然若揭,必須依法懲治。

李家超。資料圖片

李家超。資料圖片

行政長官李家超指出,支聯會長期以來在香港社會蓄意播下仇恨中國共產黨及中央政府的種子,並透過多種手段意圖激發市民的厭惡與憎恨情緒,藉此煽動群眾顛覆國家政權。他形容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屬於極其嚴重的罪行,特區政府肩負維護國家安全的重任,定必堅決防範、制止及懲治相關違法活動。李家超續指,今次案件再次證明,不論違法者如何偷換概念或巧言令色,只要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政府必會落實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及違法必究的原則。

支聯會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法庭裁定支聯會、李卓人及、鄒幸彤「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成。巴士的報記者攝

支聯會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法庭裁定支聯會、李卓人及、鄒幸彤「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成。巴士的報記者攝

特區政府發言人隨後發表聲明,揭露案件在審訊期間,境外勢力公然不斷抹黑香港的司法機構、律政司及執法部門,試圖以政治手段和誤導性言論干涉公平審訊。發言人嚴厲譴責這些不符事實的攻擊,形容其為公然踐踏法治的卑鄙圖謀,並重申法庭乃嚴格依照法律與證據作出裁決,絕無政治考慮。發言人更直言,若倡議特定背景的人士或機構不應受法律制裁,等同給予犯法特權,完全違背法治精神。

發言人最後重申,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及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的最高原則。國家為香港的繁榮發展提供了根本保障,特區政府將堅決維護《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及政權安全,並會繼續按照法治原則,全力打擊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