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歲電台助理總採訪主任2025年11月在旺角偷拍女途人裙底影片,遭巡邏警員「斷正」,在警誡下承認因性衝動犯案,指「我都係一時鹹濕先影嗰女仔裙底」。被告早前承認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辯方求情指,被告已有深刻反省,獲家人支持,重犯機會低;裁判官施祖堯星期三(8月26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被告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被告莊德賢。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莊德賢(現年57歲,報稱採訪主任),被控一項「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政府機構電話簿顯示,被告為香港電台中文新聞及時事部助理總採訪主任。
辯方今進一步求情指,感化報告和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報告指被告擁有穩定家庭及良好職業,接受調查期間表現合作,態度悔悟,亦尋找專業人士解決自己的問題。感化官認為,被告有深刻反省,獲家人支持,重犯機會低,不需要感化。被告有信心透過社會服務令更生,認為社服令或對被告有幫助。
辯方早前求情指,被告今年57歲,已婚、育有2名兒子;長子今年大學畢業未有工作、幼子仍在學,被告為家中唯一經濟支柱。被告任職電台助理總採訪主任,月薪約9萬元。被告開審前決定認罪,認為若犯錯仍不認罪會在兒子心中留下壞印象。被告過往無刑事定罪記錄。他在本案的行為與過往人格並不相符,認為是單一事件。
施官接納報告建議,判被告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控罪指,被告於2025年11月14日,在旺角通菜街35號外拍攝女子X的私密部位,而拍攝情況是若非被拍攝,該部位本來不是可讓人看到的,及為了性目的或不誠實地作出以上所描述的行為,及不理會自己以上所描述的行為是否獲得女子X同意。
裁判官施祖堯星期三(8月26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被告60小時社會服務令。
案情指,被告與事主並不相識;被告當日在旺角通菜街35號外緊隨身穿中式短裙的事主,再以45度角從下拍攝事主的裙底。兩名巡邏警員從被告身後發現他行跡可疑,故截停被告和事主作進一步調查。警員及後在被告手機內發現偷拍事主裙底的影片,亦經事主確認為其本人。被告在警誡下承認並指「阿sir,我都係一時鹹濕先影嗰女仔裙底,俾次機會啦」。
案件編號:WKCC5437/2025
23歲設計學校男學生,2023年認識12歲女童並發展情侶關係。男子無視女童父親警告,兩度與女童進行無保護措施性交。其後女童因分手向父母揭露事件,男子主動到警署自首。被告早前承認兩項與 13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暫委法官周燕珠星期五(9月11日)於區域法院判刑指,被告在警告下仍不知自制,行為對女事主造成深遠創傷,為起阻嚇作用,終判被告囚26個月。
暫委法官周燕珠星期五(9月11日)於區域法院判刑指,被告在警告下仍不知自制,行為對女事主造成深遠創傷,為起阻嚇作用,終判被告囚26個月。
辯方求情指,被告與女童X屬情侶關係,被告沒有使用恐嚇、利誘或暴力,X屬自願,本案屬單次事件,被告亦無戀童傾向。被告在求情信中表示,明白事件對X及其家人造成不可磨滅的傷害,深感懊悔並致歉。
周官判刑時引述背景報告指,被告現年26歲,案發時23歲,沒案底,在本案審訊期間辭去地產文員一職,被告父母離異,與母親同住,父親移民愛爾蘭,與被告甚少來往。
周官判刑時指,被告與X有11歲年齡差距,在情侶關係初段,X父親已作出警告,被告仍未能自制而發生性行為,且兩次均沒使用保護措施。心理報告顯示,被告重犯機會屬中至高;而X的創傷報告顯示,事件對X造成長遠影響,包括生活質素及學業,X頻繁情緒失控,與母親關係惡化,更曾有自殺傾向。
周官指,與13歲以下女童發生性行為屬嚴重罪行,相關法例旨在保護心智未成熟及脆弱的女童,法庭有責任發出明確阻嚇信息。綜合考慮各項因素後,終判處被告兩罪共監禁26個月。
案情指,案發時12歲的女事主X於2023年11月至12月認識被告,不久後成為情侶,當時被告23歲。X的父親於翌年1月得悉被告與X的關係,提醒被告X年僅12歲,警告不要性交;同年2月16日,X致電父親,指與被告吵架並已分手,她表示曾與被告性交,表現激動並堅持報警。
其後X向父母透露,曾在被告位於將軍澳善明邨家中、以及在東莞樟木頭與被告性交。X的父母致電被告查詢,被告道歉並承認曾與X性交。3人之後見面,被告進一步承認曾在無使用避孕套下與X性交。X的父親之後將事件告知X的學校社工,社工通報後由執法部門調查跟進。
X在2024年2月23日的錄影會面中稱,在同年1月初某日,她與被告在將軍澳善明邨某單位在同意下曾性交一次;而同年2月9日至12日間,X一家三口及被告一同前往東莞樟木頭旅行,被告與X同住一個房間,2人於2月11日在樟木頭某單位在X同意下曾性交一次。被告於2024年3月3日到警署自首,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被告曾嘉浩(現年26歲,案發時23歲),承認2項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
案件編號:DCCC96/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