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陣2019年8.18流水式集會,大律師吳靄儀等7人涉案被裁定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吳靄儀被判囚9個月但緩刑2年。大律師紀律審裁組2026年6月以大比數裁定針對她的行為失當投訴不成立。大律師公會執委會提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推翻判決。高等法院法官歐陽桂如星期四(9月10 日)批出司法覆核申請許可,排期11月9日聆訊。
吳靄儀因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被判囚9個月但緩刑2年。資料圖片
申請人為大律師公會執行委員會,答辯人為由資深大律師郭莎樂、大律師趙芷筠,以及施麗珊組成的大律師紀律審裁組,利害關係方為吳靄儀。
入稟狀指,吳靄儀自1988年成為大律師,執業至2025年12月31日。針對吳靄儀的專業失當投訴,指吳靄儀因參與2019年8月18日的未經批准集結而被定罪及判刑,其行為已構成可能損害大律師專業名譽或削弱公眾對大律師專業的信心,違反大律師行為守則。
高等法院法官歐陽桂如批出大律師公會執委會的司法覆核申請許可。
入稟狀續指,法庭就8.18集會案已裁定各被告涉及對警方權威、法治和秩序的正面挑戰,加上案發時正值社會動盪,可視作加刑因素。該案的犯案行為是嚴重且不可接受,特別是公眾會期望執業大律師應尊重和守護法治。惟紀律審裁組沒適當考慮吳靄儀是否違反行為守則,卻錯誤參考海外案例來測試吳靄儀有否專業失當,相反法庭裁決已顯示吳靄儀出現專業失當,故投訴理應成立。
入稟狀提到,吳靄儀2025年底退休,不再執業,但為維護公眾對大律師專業的信心,糾正紀律審裁組的法律錯誤,對公眾利益至關重要。申請人要求法庭推翻紀律審裁組的裁決,宣布投訴成立,並下令紀律審裁組向吳靄儀作出訓誡,或發還另一紀律審裁組重新考慮。
案件編號:HCAL1407/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