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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靄儀8.18流水式集會罪成判緩刑 行為失當投訴不成立 大律師公會申司法覆核求推翻判決

法庭事

吳靄儀8.18流水式集會罪成判緩刑 行為失當投訴不成立 大律師公會申司法覆核求推翻判決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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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靄儀8.18流水式集會罪成判緩刑 行為失當投訴不成立 大律師公會申司法覆核求推翻判決

2026年08月10日 17:52 最後更新:17:52

民陣2019年舉行8.18流水式集會,大律師吳靄儀等7人涉案被裁定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吳靄儀判囚9個月緩刑2年,終極上訴敗訴。大律師公會其後投訴吳靄儀行為失當,經調查後大律師紀律審裁組今年6月8日以大多數裁定投訴不成立。大律師公會上星期五(8月7日) 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推翻審裁組判決,宣佈投訴成立,吳靄儀違反《香港大律師行為守則》,下令審裁組訓誡吳靄儀,或發還另一審裁組重新考慮。

吳靄儀。資料圖片

吳靄儀。資料圖片

申請人為大律師公會,擬答辯人為資深大律師郭莎樂、大律師趙芷筠及施麗珊組成的大律師紀律審裁組,利害關係方為大律師吳靄儀。

入稟狀指,吳靄儀自1988年成為大律師,執業至2025年12月31日。針對吳靄儀的專業失當投訴,指吳靄儀因參與2019年8月18日的未經批准集結而被定罪及判刑,其行為已構成可能損害大律師專業名譽或削弱公眾對大律師專業的信心,違反大律師行為守則。

入稟狀續指,法庭就8.18集會案已裁定各被告涉及對警方權威、法治和秩序的正面挑戰,加上案發時正值社會動盪,可視作加刑因素。該案的犯案行為是嚴重且不可接受,特別是公眾會期望執業大律師應尊重和守護法治。惟紀律審裁組沒適當考慮吳靄儀是否違反行為守則,卻錯誤參考海外案例來測試吳靄儀有否專業失當,相反法庭裁決已顯示吳靄儀出現專業失當,故投訴理應成立。

吳靄儀。資料圖片

吳靄儀。資料圖片

入稟狀提到,吳靄儀2025年底退休,不再執業,但為維護公眾對大律師專業的信心,糾正紀律審裁組的法律錯誤,對於公眾利益至關重要。申請人大律師公會要求法庭推翻紀律審裁組的裁決,宣布投訴成立,並下令紀律審裁組向吳靄儀作出訓誡,或發還另一紀律審裁組重新考慮。

案件編號:HCAL1407/2026

政府就《完善香港的性罪行法例》展開的公眾諮詢已於星期三結束,香港大律師公會表示已向政府提交書面回應,並提出多項建議。公會原則上同意新增「持續性侵犯兒童」罪,但強調須同時加設保障措施,確保審訊公平。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8月8日會見傳媒,交代政府就《完善香港的性罪行法例》展開的公眾諮詢結果。巴士的報記者攝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8月8日會見傳媒,交代政府就《完善香港的性罪行法例》展開的公眾諮詢結果。巴士的報記者攝

公會指出,「持續性侵犯兒童」罪行雖然並不屬於今次諮詢範圍,但公會在審視香港過去20年的發展,以及海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關於性罪行法例的發展後,大致同意建議引入新的「持續性侵犯兒童」罪行,同時加設多項保障措施。公會建議,如證據足以支持提出獨立且實質的控罪,例如強姦罪,應當明確規定控方提出相應的實質控罪,而非提控「持續性侵犯兒童」罪;並參照規管串謀罪行的《實務指示》,如足以提出實質控罪,則控罪書不應就相同行為同時包含「持續性侵犯兒童」罪及實質控罪。

此外,公會認為控方不應被容許在舉證完結時申請修訂控罪,或以交替控罪為由,申請由實質控罪轉為「持續性侵犯兒童」罪,反之亦然。立法應清楚列明「持續性侵犯兒童」罪,與相應的實質罪行屬於不同的獨立罪行,且不得被視為法律上的交替控罪;「持續性侵犯兒童」罪提出檢控前,應要取得律政司司長的同意,並應制定及公開檢控指引,以訂明採用該罪行的嚴格適用門檻。

香港大律師公會。資料圖片

香港大律師公會。資料圖片

公會強調,條文草擬務必審慎,確保不會無意中削弱無罪假定原則或公平審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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