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佔中帶頭人之一黃之鋒計劃發起眾籌,籌集6.4萬美元,即港幣近50萬元,在英美及其他地區展開檔案研究,編撰香港歷史,被視為為港獨提供理論基礎。
據英國金融時報中文網報導,黃之鋒等現在已籌得1.3萬美元(10.14萬港元)。
黃之鋒講,與其讓北京或英國政府編寫香港歷史,不如由香港人自身去評價及詮釋。佢又話,若香港自己都不能詮釋本身歷史,「如何為未來抗爭?」
據他說,1972年聯合國應中國要求,把香港從殖民地名單剔除,以致香港700萬人被剝奪了決定自身未來的權利。後來,在中英香港前途談判中,香港又被剝奪話語權。
幾家外國大學的教授對黃之鋒的行動表示歡迎,包括紐約大學中國法律教授孔傑榮(Jerome Cohen)和史丹福大學政治學教授Larry Diamond。
不過,香港大學歷史學家高馬可(John Carroll)就說,所謂香港歷史編纂受到英國和中國政府控制的想法,是一頂「舊帽子。」他質疑,黃之鋒等是受意識形態推動,才作這些研究。換言之,是在有了預存立場的情況下研究歷史。
政壇中人話,黃之鋒從重頭再搞香港歷史,顯然是為港獨運動,重新建構歷史根源。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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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在煲呔曾被法庭定罪後,先後於周日和本周二發表文章針對特首CY,指「煲呔成先例,梁恐難逃UGL案,收5,000萬無申報,大狀指或犯代理人貪污交易」和「政協副主席不獲豁免起訴」,CY認為文章對他構成誹謗。
CY昨天出了聲明澄清事實,但蘋果日報不理會,今天就向蘋果日報發律師信,看來CY今次來真的,要告蘋果日報了。
有關律師信的中文譯本如下:
蘋果日報總編輯 急件
香港將軍澳將軍澳工業村 (2741 0830)
西駿盈街8號1樓
編輯先生:
Re:(1)2016 年9 月26 日我行致函蘋果日報(“我行函件”)有關該報2016 年9 月8 日A6 版“追究梁振英貪腐是首要工作”(“蘋論")
(2)貴報2017 年2 月19 日A4版報道 “煲呔成先例 梁恐難逃UGL案 收5,000萬無申報 大狀指或犯「代理人貪污交易」” (“第一篇文章”)
(3)貴報2017 年2 月21 日A2版文章“政協副主席不獲豁免起訴” (“第二篇文章”)
(4)2017 年2 月22 日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發表的“行政長官聲明” (“聲明”)
我行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梁振英先生(“梁振英先生”,“ 我行客戶”)。
去年9 月,蘋論失實指控梁振英先生涉及貪污,我行函件要求貴報日後不能再刊登有關梁振英先生涉及貪污的指控。
2017 年2 月19日,貴報重啟對梁振英先生的攻擊。在第一篇文章,貴報指控 (A) 我行客戶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例第201 章) 第9條,因為梁先生作為DTZ董事,在DTZ董事局不知情下與UGL訂立協議,在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後收受UGL約5,000 萬港幣,及(B)我行客戶可能觸犯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因為他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可能親自參與香港鐡路有限公司和UGL的合約決定過程。上述指控完全是沒有根據及虛假的。
貴報在2017 年2 月21 日刊登第二篇文章繼續攻擊梁振英先生, 提出和上述(A)及 (B)一樣或類似的指控。
2017 年2 月22 日,梁振英先生發表聲明反駁貴報於第二篇文章所作的錯誤指控及提出下列五(5)點:
1. 梁振英先生已於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正式辭任DTZ董事一職。在二○一一年十二月初與UGL簽訂離職協議時並非為DTZ的董事。
2. DTZ管理層完全清楚UGL和梁振英先生簽訂離職協議,二○一四年率先報道此事的澳洲傳媒事後也在當年十月十五日的後續報道中,多番確認收購各方,包括當時的DTZ主席Tim Melville-Ross,均知悉此事。
3. 梁振英先生從未出任UGL董事。
4. 梁振英先生從未參與香港鐵路有限公司和UGL之間的商業決定。
5. 有關申報問題,政務司司長代表特區政府已經在二○一四年至少四次清楚及公開在立法會明確說明。以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的說明為例,「有關的協議及款項源於梁先生辭去戴德梁行職務,而非由於他日後會提供任何服務。現行的行政會議成員利益申報制度,並無要求就上述『離職協議』作出申報,更何況梁先生辭去戴德梁行職務及與UGL訂立『離職協議』,皆早於他當選行政長官,而他當時也已辭任行政會議成員。」
蘋論、第一篇文章及第二篇文章明顯是對梁振英先生的誹謗, 而且是最嚴重的一類。鑒於澳洲傳媒早已撤回其原先指控(見附件一,2014 年10 月15 日澳洲傳媒報道) ,而UGL已經清楚解釋(見附件二,2014 年10 月9 日UGL新聞稿) ,加上過去兩年半互聯網上可以搜尋到的其他報道,貴報明顯是故意繼續作出失實指控。
還有一點,我行函件第7 頁中寫道 :
(a) 我行認為貴報是知道或有理由相信貴報已知道英國嚴重詐騙調查局(Serious Fraud Office of the United Kingdom)負責人早已在2014年11 月決定不會就此事調查梁振英先生。如貴報不同意這個陳述,請提供理由。
(b) 我行認為貴報是知道或有理由相信貴報已知道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of the United Kingdom) 早在2014 年10 月已決定由於DTZ已不再在英國上市,金融行為監管局無權作任何行動。若貴報不同意這個陳述,請提供理由。
我行函件發出至今已經5個月,但我行仍然沒有收到貴報對上述(a)和(b)的回應。
再者,我行藉此清楚表明,梁振英先生從來沒有收到DTZ、UGL、蘇格蘭皇家銀行及其股東們對該份不競爭,不挖角離職協議的任何投訴。該份協議正是蘋論、第一篇文章及第二篇文章的主題。
梁振英先生要求貴報採取下列行動 :
(1) 蘋果日報日後不能再刊登如蘋論、第一篇文章及第二篇文章內所述有關梁振英先生涉嫌貪污的指控;及
(2) 在蘋果日報及蘋果日報網站刊登一篇無條件撤回對梁振英先生涉貪指控的報道,該報道內容須經雙方同意,篇幅不應少於第二篇文章,格式及顯注程度須先由我行代表梁振英先生批閱。
我行客戶保留在上述事項的一切法律權利。
順頌 編安
薛馮鄺岑律師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