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一場佔中運動,事後睇番看來是由一個矇查查的學者戴耀廷發起,搞出79日風波,後遺症不絕,大家現在還在承受那場運動的惡果。
前大律師公會主席石永泰評論法官對雙學三子的判詞,認為是正常判決,他批評佔中者當日話「公民抗命、無畏無懼」,如今是「求仁得仁」,他亦都指責戴耀廷是佔中發起者,要為事件負很大責任。戴耀廷就反駁話,為何將責任完全推給抗爭者,他認為其他人無走出來,只是由年青人走出來,他質疑無走出來的中年人都要負上責任。
老老實實真是不太跟得上戴耀廷的邏輯,其一不明白為何所有中年人都要走出來抗爭,不抗爭就要負上責任。其二石永泰與法庭都無話要將責任推給年輕人,而只是在說發動違法暴力抗爭的組織者。
恐怕戴耀廷是活在他自己的世界中,覺得年青人出來違法抗爭就代表正義,而他自己就是正義的導師,一切不參加他們正義行為的人就是邪惡,所以法庭判抗爭者有罪亦都是不公義。伴隨住這種「我代表公義」的思維,就是一種雙重標準式的指控。
第一,今天批評上訴庭加重三子刑期是政治判決的人,他們不會批評法庭判打人的七警坐兩年監,這種判對家用暴力坐監就是對,判己方用暴力坐監就是政治決定的說法,充滿著雙重標準,邏輯欠通。
第二,如今《紐約時報》話要提名黃之鋒攞諾貝爾和平獎,不知道《紐約時報》過去有沒有提名過佔領華爾街的發動者攞和平獎呢?戴耀廷這條佔領中環的橋,只是抄襲佔領華爾街而來。當日美國的示威者為了反對美國制度不公,違法佔領華爾街,這些行為不被《紐約時報》等美國主流媒體所接受,美國政府更出動反恐小組用特務滲透方式瓦解這場運動。
如果《紐約時報》的標準一以貫之,它早就應該提名佔領華爾街的人攞諾貝爾和平獎。如果佔領自己國家的人係犯罪者,佔領香港的人就應該攞和平獎,這個理念又點說得通呢?
這些西方媒體或者政客,都是站在自己國家的利益立場講說話,客觀上在別人屋企放場大火,但就不想在自己後園點蠟蠋,怕惹起火災。
在這些雙重標準評論的背後,其實牽涉不同政治理念的對方鬥爭,戴耀廷邯鄲學步,發動了一場自己控制不住的運動,沒有為香港爭取到民主,只令香港人分化。佔中完結時,仍有26%的人支持佔中,這不是一個小數目,香港730萬人口中,扣除老人及小孩,活躍的人口約600萬一點,26%都等如156萬人;到後來的暴動,也有5%等如30萬人支持,他們是佔中的死硬支持者,當然會對佔中發起人特別是雙學三子被判坐監有很大不滿,質疑法庭不公。
但真正的問題是香港珍視的法治制度,正受著政治衝撃。法庭處理政治事件時,基本上秉持公平原則,按法律辦事,對雙方施行暴力者都施加阻嚇性懲罰。如今反對判黃之鋒入獄的人打出「釋放良心犯」的口號。他們表面上質疑法庭作政治判斷,實際上他們卻正正叫法庭作出政治判斷,判斷甚麼是有良好動機的「良心犯」,犯了事也要輕判。
如果爭取真普選是一種良好動機,那麼爭取土地正義是否另一種良好動機呢?若然如此是否可以馬上發動一個佔領土地運動,叫輪候不到公屋的居民去佔領土地建寮屋?即使發生暴力衝突、傷人死人,法庭都應該基於這些人的良好動機崇高理想,而不應該判他們坐監呢?
整件事歸根究柢是戴耀廷之流發動一場他們控制不到的運動,以一個他們號稱「以法達義」的崇高原則,破壞本地法治,口頭就聲稱會承擔責任,實際上事到臨頭就不想承擔,發動群眾向法庭施壓。如果任由這些情況發展下去,香港的法治,好快就會玩完了。
盧永雄
黃之鋒等「雙學」三子被上訴庭判處6至8個月監禁,今次的判決由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和彭偉昌三名法官合議。長達64頁的判詞詳細解釋了不同的法律理念,包括保障集會自由權利和遵守法律兩者如何協調、集會為何不能夠使用暴力等。判詞精闢,值得關心法治概念者細讀。
判詞中最重要的一項是副庭長楊振權法官提到:「香港社會近年瀰漫一股歪風,有人以追求其心目中的理想或自由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為藉口而肆意作出違法的行為。有人,包括一些有識之士,鼓吹『違法達義』的口號、鼓勵他人犯法。」
楊官所講的「有識之士」,顯然就是指戴耀廷。戴耀廷自2013年開始鼓吹發起起違反法律的佔中運動時,大力宣揚他所謂「以法達義」的理論,認為「違反不義的法律以達到公義,是符合法治的做法」。
時至今天,戴耀廷還大力鼓吹所謂「以法達義」的概念,港大法律學院有一個法律教育計劃,主講者是戴耀廷及公民黨的律師,他們更培訓通識科老師。他們宣稱,法治有四層:第一層是有法可依;第二層是有法必依;第三層是以法限權;第4層是以法達義。
以一個學術模型而論,戴耀廷的理論缺陷很明顯,他所謂的法治的頭三層,只是對法治不同面向的表述,並無層次高低,但他卻說成不同層次。或許他這樣說,只是想突出第四層的所謂「以法達義」,是法治的最高層次。在戴耀廷及香港大學的大力推廣下,現時見到各大報章及教育機構的通識教育機構的參考材料中,當講到法治時,都充斥著這種法治有四層的錯誤資料。
我們可以幾個角度分析戴耀廷所謂以法達義的謬誤。第一,憲法學的真正權威並非如此解說。戴耀廷作為港大法律系副教授,在學術上的創見相當有限,鮮見刊於權威法律學刊,實際上較像一個政治行動家,他只是藉學術包裝,推動個人有關民主自由的政治理念。我也讀過憲法學,知道真正憲法學的權威是戴雪(A.V. Dicey)(1835 - 1922)。
憲法學的權威戴雪(A.V. Dicey)
這位英國憲法學權威著作了《憲法學學習初階》(An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講述依法就是依法而治,相對於神權統治或個別官員的統治。他提出3大法治原則:1.依法而治,不犯法不受罰。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 權利和自己由法律保障。這是法治的傳統定義,不存在高於法律的正義。
戴雪也探討過所謂法律不公義的問題,他認為存持一個穩定的司法系統,遠重要於由於法律的不完善所帶來的不公義。他的微小讓步,只是在非常非常罕有的情況下,才能以武力革命去推翻法律。戴雪的理論確立了穩定的法律制度,對保障現代文明的重要。
第二、無限制的集會自由,是對自由和法治制度的重大威脅。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在判詞中指出,香港法律賦予香港居民的自由,絕不遜色於其他先進及自由社會。集會和示威的自由並非絕對和無限制的,如果示威者作出違法行為,包括一、未獲警方發出的不反對通知書而集會;二、以暴力來表達意見,就變成非法活動,干擾了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楊官說,這是「假以自由行使權利為名,而實質是破壞公眾秩序及公眾安寧的行為,會導致社會陷於混亂狀態,對社會的進步和發展有嚴重的負面影響,亦令其他人士無法行使應有的權利和自由,如該情況未能有效制止,什麼自由法治都是空談。」
在佔中時,這種情況非常清楚。佔中末段有26%的人支持佔中,其中20%的人曾經參與佔中,這些人為了推動自己認為公義的理念,佔據了馬路,實際上是剝奪了其他人使用道路的自由,甚至觸發連番衝衝,危害到市民的生命安全。
第三、誰來界定正義?戴耀廷號稱以法達義,對任何不公義的法律,都可以不遵守,等如說「做犯法事情都是法治,因為我正義」。問題是誰來界定正義呢?伊斯蘭國剛剛對西班牙巴塞隆拿發動恐襲,導致13人死亡,我們深信伊斯蘭國是邪惡的。但是,前美國中情局臥底探員Amaryllis Fox就有一個很發人深省的斷語:所有人都認為自己是好人,他在美國街頭問美國人,所有人都說伊斯蘭國是邪惡的。但如果你在伊拉克及敘利亞街頭問當地人民:美國為什麼會轟炸他們的國家?他們說「美國對伊斯蘭教信眾開戰。」
前美國中情局臥底探員Amaryllis Fox
她的話發人深省,人人都覺得自己正義,那些高舉正義旗幟的人,呼籲我們不用遵守法律,實際上相當恐怖。當社會陷入混亂的時候,結局是軍法統治,所有自由、民主的理想,都變為空談。
我呼籲所有通識老師,仔細讀讀法庭這次的判詞,了解正確的法治概念,更希望港大也研究一下這份判詞,檢討一下法治教育計劃,是否在教導別人正確的法治觀念。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