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時看報章新聞標題,的確會嚇一跳。例如「雙學三子判囚,12國際法律權威聯署批本港法治受嚴重威脅」。心想如果國際法律權威也說香港違反法治精神,香港當真犯上大錯了。
細看新聞內容,話12名來自英、美、澳洲、加拿大、南非等世界各地的「法律界權威」,發表聯署信,批評雙學三子的判刑,顯示香港法治精神受到嚴重威脅,違反了雙重判刑(double jeopardy)的法律原則,他們擔心香港司法獨立,或淪為聽命於中共的晃子,恐怕香港法庭受到中共的擺佈。
指控如此嚴重,我關心的核心問題是:究竟這些批評是從法律專業角度作出,還是外國政治批評呢?
第一,從法律角度講,聯署信提到所謂的雙重判刑問題,是指雙學三子原來被判感化,已經滿足感化的刑罰後,上訴庭推翻原來的定罪,改判入獄。律政司對此回應話,上訴庭判詞已經講得很清楚,對三子只是判罰社會服務令或緩刑,不能反映有關控罪的嚴重性,而法庭已按慣常做法,將覆核刑期的量刑起點扣減一個月,並就黃之鋒及羅冠聰已完成社會服務令而再把刑期扣減一個月,與過往處理刑期覆核或上訴案件做法一致,不存在聯署信提及的違反不會雙重判刑的原則。我的判斷是若這個所謂雙重判刑的說法成立,所有判社會服務令的的罪犯皆很快完成服刑,豈非全部都不能上訴加刑?
第二是所謂他們是「國際法律權威」的問題。細心分析這12名國際法律界人士,說他們是法律權威,倒不如說是人權律師更貼近事實。當中最出名的是Jared Genser,他是國際人權組織Freedom Now的創辦人,曾擔任多國異見分子的代表律師,包括曾為劉曉波發聲。聯署信另一名來頭比較猛的范克林勳爵(Charles Falconer),他在2010年曾經擔任英國的司法大臣。不過,細心看他的背景,就知道他是一名政客,是律師出身的工黨議員,長期從事政治工作。在工黨貝利雅上台時才出任司法大臣,范克林就像香港公民黨大狀。簡言之,這12個聯署人只有1個是南非法官,其餘多是擅打人權案、難民案的大律師,他們的政治取向亦極明顯。
第三是如果他們擔心香港執行法治的情況,為什麼在2014年佔中高峰期,法庭頒出臨時禁制令,大批示威人士藐視法庭的命令,拒絕執行的時候,他們卻不公開發聲,質疑這樣做會破壞香港的法治?可見他們所堅持的法治是有取向性的。
第四是為什麼他們選擇在這個時候發聲呢?上星期五香港高等法院判處9名佔中時拒絕聽從法庭的臨時禁制令而被控藐視法庭的被告罪成,加上之前認罪的11名被告,總共有20個佔中積極分子藐視法庭罪名成立,正等候主審法官陳慶偉判刑。就在這個敏感時刻,這批國際人權律師聯署發表聲明,質疑香港重判佔中分子是嚴重威脅法治精神,又質疑法庭聽命於中央,令人懷疑他們這個動作,是希望利用國際壓力,向香港法庭施壓,想香港法庭輕判。
中央干預香港司法審判,並無根據。正如英國最高法院前院長及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勳爵(Lord Neuberger)上月13日在香港大學發表演說時說,「我曾經看見有些意見就某些決定,指香港的法官並不獨立,說他們某程度上傾向北京當局,或者他們不中立,急於討好北京。從我自2010年起以兼任形式擔任終審法院法官以來的親身經驗,我可以說這些說法並非事實。」
在我們看到中央干預本地法庭審判之前,先看到外國人權律師的干預。希望本地法庭持守法治,不要屈從於這些國際壓力,本來應該怎樣判案,就怎樣判。
盧永雄
「公義不但要能實現,而且要以人們能看見的方式實現」(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這句法治名句源於英國首席大法官休爾特勳爵(Lord Chief Justice Hewart , R v Sussex Justices Ex parte Macarthy),實踐法治要看得見,睇得到。香港法院審訊黎智英案,正好體現了這個「看得見的法治原則」。
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經歷156日審訊,案件今日(12月15日)宣判,3名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一致裁定,主腦黎智英3項控罪包括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罪」罪成,另外兩項《香港國安法》之下「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均罪成。這是香港首宗被定罪的「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案件。
法庭要不留合理疑點地證明黎智英進行煽動,以及勾結外國勢力;而《香港國安法》在2020年6月30日生效,禁止勾結外國勢力的行為,由於法律不能溯及生效前的行為,故要證明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有勾結外國勢力,才能入罪。
主審法官判詞顯示黎智英罪成有兩個關鍵要點:
1. 黎智英證供不可信。
判詞指法庭認為黎智英「作證時多處自相矛盾、前後不一、閃爍其詞和不足為信。法庭拒絕接納他的證供。」可見法庭認定黎智英是一個「大話證人」。
至於案中的主要控方證人是6名從犯證人,當中4人(即張劍虹、陳沛敏、楊清奇和周達權)於相關時間是《蘋果日報》的高層。他們各自供述黎智英密切管理和親自控制《蘋果日報》的編採方向,以至於當時負責《蘋果日報》社論及論壇版的主管楊清奇稱他們只有「鳥籠」自主。楊清奇表示自己在撰寫社論及為論壇版選稿時,會以黎智英的觀點和立場作為指引。幾位證人亦提到,黎智英在飯盒會上將自己的政治觀點告知《蘋果日報》的高層。這有助法庭判定黎智英不是一個尊重新聞自主的傳媒人,而是一個操控輿論機器的煽動者。
其餘兩名從犯證人為陳梓華和李宇軒。陳梓華供述在2019年,他嘗試協助李宇軒為「G20」團隊的國際文宣活動尋求經濟援助,以呼籲外國向中國及香港特區施加政治壓力。
判詞指「每一名控方證人均被深入盤問,但這無損他們任何一位的可信性,法庭裁定他們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法庭認定6人是「誠實證人」,故相信他們描述的案發經過。
2. 《國安法》生效後繼續犯案。
法庭裁定「案中有大量的證據顯示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黎智英繼續表達其反中國的立場,進行請求外國實施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的活動。但他這樣做時就採用了一個較為間接和隱晦的策略,收斂了自己的激烈言辭。這點可從《蘋果日報》的社論、論壇、他自己的文章、帖文和節目中看見。
法庭基於案中的證據,裁定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請求外國(特別是美國)實施對中國和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的活動,在《國安法》實施後並沒有停止。即使他的請求變得含蓄和隱晦,但是他進行其活動的意圖依然如故,故裁定他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名成立。
如今黎智英案初步審結,法庭將考慮各被告的求情後,稍後才會判刑。按《香港國安法》第29條,觸犯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事後回看,事發後陳梓華和李宇軒意圖逃往外地,被截獲遣送回港後,願意出任從犯證人,而《蘋果日報》4名高層亦願意出任從犯證人,是案件偵查的關鍵轉折點。由於黎智英策劃的勾結外國勢力活動秘密進行,控方本來不易搜證,但有從犯證人指出事件真相,就有助建立完整的證據鏈條,對起訴有很大幫助。
從黎智英整個審訴和判決可見,香港法庭審理黎智英案,並不是速審速判,而是經歷156日審訊,讓控辯雙方證人詳細作供,各自被仔細盤問,誰講真話,誰說大話,公眾一目了然。法庭採用「看得見的法治原則」,既保障了被告的權利,也進行了公正的審訊,最後不留合理疑點地,證明黎智英罪名成立,彰顯了香港的法治。
反觀美西方,卻不斷干預香港的審訊。在黎智英案開審前夕,已有美國國會議員提出議案,要求白宮制裁多位特區政府官員、檢控官和法官,意圖恐嚇法官。在案件審訊期間,有美國國會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議員,持續就黎智英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以及就黎的羈押安排,作出偏離事實的評論,訛稱黎智英受到虐待,干預香港司法。到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近日發表「2025年報告」提及黎智英案件,亦肆意抹黑香港特區的依法執法、檢控和司法機關,向司法機構作最後施壓。
這件案件的焦點是黎智英勾結美國等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美國議員和政客就是勾結黎智英的當事人,他們惡意評論事件,妨礙香港司法公正的意圖太明顯了。
美西方對本國危害國安的案件從嚴處理。看當日美國法庭對2021年國會山騷亂案參與者、右翼組織驕傲男孩負責人塔里奧判處22年徒刑,就知道他們對煽動暴亂份子毫不手軟。但他們卻對香港類似事件說三道四,其雙重標準,令人厭惡。
香港法庭判定黎智英有罪,聞者足誡,法庭判決警告反動份子,勾結外國勢力,出賣國家,不會有好下場。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