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捐超過4000萬鉅金予泛民,餘波未了,有資深政界人士睇到議員收錢而不申報,甚感訝異。
佢話立法會議員係公職人員,收受個人利益要申報,包括選舉贈及財政贊助。陳方安生在2007年收受黎智英20萬元捐款,被傳媒披露,但其實她有在立法會申報中披露她收了Jimmy Lai (黎智英的英文名)的捐助。但這一次披露陳四萬在去年收30萬和20萬,今年收300萬,由於她不再是議員,亦非公職人員,所以無需申報。她收錢是否合適只是道德問題,但其他議員由於是公職人員,就不止是道德問題了。
爆料文件提及立法會議員個人收取黎智英金錢的包括在2012年陳淑莊收50萬,涂謹申收50萬; 2013年梁家傑(和鄭宇碩聯名)收取30萬,李卓人收50萬,梁國雄收50萬; 2014年李卓人收100萬,梁國雄收50萬。
根據立法會2006 年4 月通過的《個人利益登記指引》第8.3 項個人利益的登記第(5)款(d)(ii):「作為立法會議員時,來自任何人士或組織的財政贊助,而提供詳情時須說該項贊助是否包括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付予該議員或其配偶的款項,或給予該議員或其配偶的實惠或實利﹔」議員收錢,當然屬於「須予登記的個人利益」了,而所有利益收受要在14日內申報。
翻查立法會網站議員申報個人利益的紀錄,涂謹申曾在2008年申報收取黎智英10萬元,但不見在2012年有申報收取50萬。陳淑莊的申報至2010 年7 月,同樣沒有申報2012 年4 月獲捐的50 萬元。梁家傑同樣只申報至2012 年11 月19 日,沒有申報2013 年6 月和鄭宇碩聯名收受的30 萬元。李卓人只申報至2013 年8 月20 日,沒有申報2013 年10 月獲捐的50 萬元及2014 年4 月獲捐的100 萬元。梁國雄只申報至2012 年10 月10 日,沒有申報2013 年10 月的50 萬元及2014 年6 月的50 萬元。
資深政界人士話,議員收了黎智英捐助而不在14日內申報,涉嫌違反指引。他們可能有一個抗辯理由話錢只是自己收,只為政黨而收,自己沒有實際得益。據這個政界人士所知,有議員收取捐款,再迂迴捐予其所屬政黨,目的是為其政黨暪稅。因為只要該政黨(其實是公司註冊)的50%以上收入來自其會員,即使有盈餘,也不用繳稅。問題是議員將捐款交政黨,政黨不用交稅,政黨又捐番俾議員,好可能被稅局視為一個協助及教唆政黨瞞稅的安排,一樣大大鑊喎。
另外被指控的陳四萬、李柱銘、黎智英等形容爆料係白色恐怖。記得兩年前在特首選舉之時,唐英年僭建大宅的大量相關文件外洩,亦懷疑其電腦被人入侵,當時沒有人說有問題,大眾似乎更多從披露的行為是否合法及合乎道德的角度,去考慮問題。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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