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民連主席吳文遠因為洩露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馮程淑儀是廉政公署調查對象,被判罪成,判囚4個月,吳文遠質疑是政治判決,但事實上這類案件判罪,早有前科。
傳媒人較津津樂道的案件,發生在八十年代,當時與政府友好的報章南華早報,財經版著名女記者在署名文章披露,廉署曾發信給東亞銀行主席李國寶,要求提供資料,惹起軒然大波,廉署質疑記者披露調查中的案件,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1條。
當時南早財經編輯繆嘉怡在行內赫赫有名,專爆大新聞,他挺身而出,為下屬頂罪,承認是爆料決策人,法庭判決他罪名成立,但無須判囚,成為經典案例。後來傳媒報道廉署調查的案件都極其謹慎,恐誤墮法網。
吳文遠被判入獄4個月。
不過近年反對派政治人物大玩先投訴後爆料技倆,當一些知名人物涉嫌有問題時,就先向廉署報案,再利用廉署回覆的資料向外披露,把事件不斷擴大,一次又一次,愈玩愈過癮,終於出事。其實披露廉署調查中案件被定罪早有前科,的確會隨時入罪。
而吳文遠就被法官指為沒有悔意,故判4個月的刑期。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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