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按社團條例取消民族黨的註冊,民族黨勢必大力抗辯,很多人都估計陳浩天會提司法覆核。
陳浩天對各種程序頗為熟悉,他今早接受電台訪問,主持人問他會否司法覆核,他回答說,保安局予他21天的時間回應及提出申訴,必須先完成經過這21天,向保安局提出抗辯,完成這些程序,才能提司法覆核。
若細心看社團條例,會發現條例規定了程序:必須予被禁止運作團體申訴,社團主任才正式決定是否禁止團體的運作。
所以警方給陳浩天大疊問題,要求民族黨回應,把所有與民族黨相關的質疑,先給機會民族黨答辯,例如有人以為政府既拒絕民族黨的社團註冊,那民族黨就不是社團,不受社團條例規管,其實按條例規定,多於一人就是社團。政府向民族黨的提問中,就問及民族黨有多少成員,並估計民族黨有數十名成員,要求民族黨回應。
換句話說,若民族黨只有陳浩天一人,那民族黨就不是社團,也不可以禁止其運作,但若人數多於一人,根據條例就是社團,可取消其運作。當局根據社團條例,給足夠機會陳浩天答辯。
法律界人士說,司法覆核的關鍵,是政府的決定有沒有違反「自然公義」,違反「自然公義」其中最突出的行為,就是沒有給受影響人士答辯的機會、沒有聽取其答辯,所以現在政府現在先要充份聽取陳浩天的答辦。
很明顯,政府的做法,除了走完法律規定的程序外,也嚴防陳浩天將來能成功提出司法覆核。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港府引用社團條例151章第8條,建議保安司司長禁止陳浩天的民族黨運作,陳浩天有21天的申訴期。網上有留言質疑,民族黨從未註冊為社團,因何可引用社團條例終止其運作。
翻查紀錄,民族黨曾申請社團註冊,但被拒絕。後來再申請以公司形式註冊,公司名稱「香港民族黨有限公司 Hong Kong National Party Limited」,並將包括推動香港獨立在內的六大綱領寫進公司組織章程。後來公司註冊處根據《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 第100(1)(d)條中「處長認為屬令人反感或因其他原因屬違反公眾利益的名稱」為由,拒絕其申請。
估計民族黨現在是非法社團,或以海外公司的形式運作。
法律界人士稱,被拒絕註冊的社團,不等於不是一個社團,政府拒絕其社團註冊,但它實質上仍以社團、而非真實營運的公司運作,就正等於是非法運作的社團,因此可以引用社團條例,要求停止運作。
如果被政府拒絕的社團,繼續以社團形式營運,而政府又不能引用社團條例提出起訴,這豈非所有非法社團都可公然運作,而政府莫奈之何? 因此,按法例本身涵義理解,並非政府拒絕註冊的社團,就變成「非社團」,不能以社團條例起訴。
圖:保安局局長李家超
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回應傳媒時亦說,一個人以上的組織,已是社團。《社團條例》賦予社團事務主任權力,他們會留意個案的發展和搜集證據,當有足夠理由,可以建議保安局局長行使相關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