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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煲呔曾」減刑至12個月 實際坐半年可出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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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煲呔曾」減刑至12個月 實際坐半年可出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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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煲呔曾」減刑至12個月 實際坐半年可出冊

2018年07月20日 12:34 最後更新:12:49

前特首「煲呔曾」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囚20個月,他提出上訴,上訴庭將於今早駁回他的定罪上訴,但成功將刑期由20個月減至12個月,而訟費在上訴後亦成功減至100萬。

「煲呔曾」成功減刑也有得著,那麼他還要坐多長時間的監呢?

早前「煲呔曾」被判有罪時,已服刑63天,最新判的12個月刑期,減除已坐監的日子後,餘下本來不足10個月。但坐監其實「有假放」,按法例在港服刑的在囚人仕,最多可以得到刑期三份一之「良好行為刑期扣減」(Remission for Good Behaviour),其時間大約等如扣除星期六、日的假期,但性質卻以「良好行為」作判別基礎,作用是鼓勵在囚人仕在獄中奉公守法,換取早日出獄。

「煲呔曾」現在判坐監12個月,扣除良好行為扣減,12個月刑期只需坐8個月,再減他已服刑63天,即尚要坐半年左右,就可以出獄。

由於「煲呔曾」刑期較短,又很可能申請向終審庭上訴,若法庭發出上訴許可之後,可能又會批准他保釋外出,就如上次那樣。由於終審庭審案排期隨時要一年半載,到案件開審他可能服刑期滿,那麼他上訴成功也沒有意思,所以可能讓他保釋外出等候上訴。但關鍵要法庭覺得有初步理由批准他上訴到終審庭,才較有機會讓他保釋。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前特首「煲呔曾」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上訴雖然失敗,但獲減刑至12個月,而訟費亦成功減至100萬,令他節省了400萬。

原審時法官下令要「煲呔曾」交控方1500萬堂費的三分一即500萬,上訴後減為100萬。

所謂「堂費」,其實是對家的律師費,通常失敗的一方,要俾部份對家的律師費。成功一方(即在「煲呔曾」原審時的控方)在結案後,會將自己付出的律師費數額呈交法庭,再由法庭判定失敗一方要負責多少律師費,「煲呔曾」案控方請了英國來的御用大狀David Perry打官司,總律師費高達1500萬元。

就曾蔭權的訟費上訴,原審法官判定「煲呔曾」要付500萬堂費,但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在判詞中認為,曾蔭權為服務政府近半世紀的退休公務員,他並非富有的商人,兩宗審訊和上訴必大大消耗他和妻子手上的資金。曾蔭權亦年屆73歲,再職機會甚微,原審法官的訟費令或對曾蔭權造成嚴重損害,故上訴庭同意曾蔭權承擔控方三分之一的訟費屬過多,相反要求他付100萬元訟費更公正合理。

不過估計「煲呔曾」在上訴也用了近500萬律師費,一減一加,他在訟費上可能仍然要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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