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金牙大狀:「煲呔曾」不能脫罪 衰在不合理地無申報

博客文章

金牙大狀:「煲呔曾」不能脫罪 衰在不合理地無申報
博客文章

博客文章

金牙大狀:「煲呔曾」不能脫罪 衰在不合理地無申報

2018年07月20日 18:54 最後更新:07月21日 00:22

前特首煲呔曾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上訴最終失敗。上訴庭三個法官一致裁定拒絕他就定罪上訴。

金牙大狀話,在高院審理的刑事案,由於有陪審團判定事實,決定被告是否有罪。上訴的時候,基本上不能就事實問題上訴,只能就第一,法官是否合理地運用法律判案,第二,法官是否正確引導陪審團,而作出上訴。

曾蔭權案的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時,四平八穩,沒有留下什麼上訴的空間。

煲呔曾的代表律師,主要就原審法官在運用法律上是否正確上訴。但上訴庭法官麥機智在判詞列舉兩步推論,拒絕煲呔曾的上訴。第一步是曾蔭權明知應申報無申報,他作為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一員,一定知道行政會參與者要就利益衝突問題申報。另一行政會議成員夏佳理亦是案件相關的雄濤廣播的股東,他就因為利益衝突問題多次避席有關數碼廣播的會議。曾蔭權在行政會裏邊處理雄濤廣播有關的數碼廣播事宜,又租住雄濤廣播大股東黃楚標的深圳單位,是故意隱瞞控方,控方證據確鑿。

第二步是身居要職者更應知道防止利益衝突的責任。上訴庭認為,曾蔭權位高如此,一定知道他所做的是錯,他將自己置於嚴重利益衝突中,是「絕望地將自己的責任作出妥協」。

上訴庭問道,曾蔭權至今仍沒有交代為何會做出案中行為,事件仍留有問號,「很可惜這個問號或者永遠得不到答案」。

從上訴庭的判決就知道,煲呔曾即使想再向終審庭上訴,亦不容易。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前特首「煲呔曾」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囚20個月,他提出上訴,上訴庭將於今早駁回他的定罪上訴,但成功將刑期由20個月減至12個月,而訟費在上訴後亦成功減至100萬。

「煲呔曾」成功減刑也有得著,那麼他還要坐多長時間的監呢?

早前「煲呔曾」被判有罪時,已服刑63天,最新判的12個月刑期,減除已坐監的日子後,餘下本來不足10個月。但坐監其實「有假放」,按法例在港服刑的在囚人仕,最多可以得到刑期三份一之「良好行為刑期扣減」(Remission for Good Behaviour),其時間大約等如扣除星期六、日的假期,但性質卻以「良好行為」作判別基礎,作用是鼓勵在囚人仕在獄中奉公守法,換取早日出獄。

「煲呔曾」現在判坐監12個月,扣除良好行為扣減,12個月刑期只需坐8個月,再減他已服刑63天,即尚要坐半年左右,就可以出獄。

由於「煲呔曾」刑期較短,又很可能申請向終審庭上訴,若法庭發出上訴許可之後,可能又會批准他保釋外出,就如上次那樣。由於終審庭審案排期隨時要一年半載,到案件開審他可能服刑期滿,那麼他上訴成功也沒有意思,所以可能讓他保釋外出等候上訴。但關鍵要法庭覺得有初步理由批准他上訴到終審庭,才較有機會讓他保釋。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