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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堂憲法學101的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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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堂憲法學101的課

2018年11月21日 19:44 最後更新:19:54

昨天談到香港法院並無「違憲審查權」的問題,有讀者希望我詳細解說相關權力及香港憲制特質。當年在《基本法》起草時我曾經請教了很多憲法專家,他們就為我上了一堂「憲法學101」的課,如今可以借花敬佛。

香港是在一個社會主義國家底下的資本主義的特別行政區,但中國國家體制的本質,是一個單一制國家。上世紀80年代在《基本法》起草的時候,曾有港方草委提出香港應該有「剩餘權力」,意指凡是成文憲法(即《基本法》)沒有說明的權力,就是剩餘權力,都歸香港所有。不過,這個觀念被內地草委嚴詞拒絕,認為在單一制國家之下,根本不存在「剩餘權力」。所有地方政府的權力,無論是如何高度自治的特區,其權力都是中央政府授予的。中央政府明文授予的權力,特區政府就可以擁有,中央沒有授予的權力,仍留在中央,不會剩餘在特區。「剩餘權力」和相關的「違憲審查權」的問題,在當年在《基本法》起草時是爭拗了一千篇的話題。

要理清背後理念,首先要明白兩種主要國家體制:單一制和聯邦制。現今世界大多數的國家都採取單一制,只有少數國家如美國採取聯邦制。

先講聯邦制。聯邦制的產生有其獨特歷史,美國的全稱是「美利堅合眾國」,顧名思義,美國是集合眾多國家而來,這些「眾國」(States),中譯為州,美國如今有50個州。

早在17世紀初,英國開始向北美洲移民。到18世紀中期,北美殖民地經濟開始成熟,殖民地議會開始要求要與英國國會有同等地位,提出「沒有代表就不納稅」的口號,結果釀成與英國對抗的獨立戰爭。

當時13個北美原英國殖民地區為了對抗英國,便聯合起來,組成了一個「邦聯式」的政治聯盟,這是一個比較鬆散的組織,每個「州」都擁有對任何提議的否決權,亦沒有賦予邦聯政府任何徵稅權力。到1787年,12個州在費城召開制憲會議,終於確立一個「聯邦制度」,並寫出世界第一部成文憲法---《美利堅合眾國憲法》。聯邦制度的本義是各邦(即州)讓出部分權力組成聯邦政府,而各州仍然保持一定的自主權。所以,美國各州都有自己的地方法律。由於聯邦制的權力由下而上,各州沒有向中央讓渡的剩餘權力,就保留在各州手中。

至於單一制國國家,與聯邦制相反,權力集中在中央政府。單一制政府內有地方政府組織,其權力卻遠比聯邦中的邦細,因為其權力主要由中央政府所授予。因此,單一制國家並無剩餘權力的概念。中央沒有授予的權力,地方政府便不會擁有。

中國遠自秦代,已經是一個接近現代意義的實行單一制的統一民族國家。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國的一部份,屬於單一制國家中的一個高度自治地方政府,《基本法》沒有寫明香港有違憲審查權,香港就沒有這種權力,沒有就是沒有。另一個例子是回歸之前,港英政府急急通過人權法案,在法案內講人權法對其他法律有凌駕地位,但《基本法》內根本沒有提及人權法及其凌駕地位,在回歸後人權法的凌駕地位就被廢除。

在回歸之後,無論是律政司也好,法院也罷,都把《基本法》158條授權特區法院可以解釋《基本法》的條文,理解成可以判定特區政府或者立法會的什麼行為是違憲,其實是把解釋《基本法》和判定政府是否違憲混淆了。

中央政府過去對香港法律界認為本地法院有違憲審查權的觀點,採取隻眼開隻眼閉的態度,但如法庭的具體判決觸碰到關鍵點,相信很難含糊解決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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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根本沒有違憲審查權

 

有退休攝影師就政府開放政府總部東翼前地的規則,申請司法覆核,認為這樣違反了《基本法》規定的集會及結社自由。高等法院判決司法覆核得直,認為政府為東翼前地設立開放規定的做法違憲。

有建制派朋友聽到判決之後,有點激動,認為任何自由都應該有界線,如果政府為政府總部外的示威設立規則,屬於違憲,為什麼法院大樓可以不讓人在內影相拍照呢?這樣不也是違反了《基本法》規定的言論自由嗎?我認為這是一種比較細之末節的爭拗,更根本的問題是香港法院究竟有沒有違憲審查權。

所謂違憲審查權,就是法庭可以判定某些政府的行政決定,甚至立法會的立法是否合符憲法的權力。香港行英式普通法制度,英國本土的制度是法院可以進行違憲審查,但是,英國政制本質是「議會至上」的制度。無論法院如何判定政府的行為違憲,或者議會的立法違憲,但議會的多數黨領袖就是政府的首相,首相只要發起在議會上重新立法,就可以否定法庭的判決。所以,英國法院的違憲審查權並不會構成行政、立法和司法的三權的衝突,因為立法機構有最終話事權。

香港過去是英國殖民地,情況更簡單,因為香港法院並不擁有終審權,香港的終審在英國上議院的樞密院,所以香港案件的終審,要打到英國樞密院。以中央政府和其殖民地的關係而言,香港法院即使進行的違憲審查,也沒有什麼意思,因為最後都由英國的終審法院話事。

香港97年後的政制設計由《基本法》確立,香港法院有沒有違憲審查權的問題,早在80年代中期、《基本法》起草的時候,已有充分的討論。當時的香港草委提出香港法院應該有違憲審查權,並應在《基本法》中列明,但內地草委堅決反對。我曾與一位內地草委、權威的法律專家詳細談過此事,他說,回歸後的香港,是一個特別行政區,雖然高度自治,但仍然只一個地方政府。而香港這個高度自治的地方政府還擁有—個罕有的特點,就是中央把終審權下放予香港。香港已擁有終審權,如果再擁有違憲審查權的話,香港法院對憲法的解釋就變成最終的解釋。現實上,中央根本不可能容許香港同時擁有終審權和違憲審查權,因為這已完全超出一個特別行政區的權力範圍。否則,香港法院就可以對憲法任意解釋,直至完全脫離立憲的本意,中央也無從補救,例如香港可以自行詮釋《基本法》,理解為香港可以脫離中央政府,這樣就會造成中央和特區難以調解的衝突。所以《基本法》不會賦予香港違憲審查權力,以保持「單一制國家」最終權在中央的特質。

《基本法》內除了沒有寫下香港有違憲審查權之外,更在158條內寫明香港法院解釋《基本法》的權力限制。為方便香港法院審案,中央授權特區法院可以解釋《基本法》,但講明限制之所在,如果香港法院審訊解釋《基本法》時,若涉及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者中央與特區關係,在最終判決之前,要先尋求人大常委會解釋,這是對香港終審權和解釋《基本法》權力的限制,以免特區法院做了不能挽回的終審決定。

回歸之後,不知從何時開始,香港法律界「覺得」香港有違憲審查權,甚至香港法院有些判決也申明法院擁有這種權力,我認為這是一個嚴重的錯誤,中央從來沒有容許香港有違憲審查權。

所以,特區政府對法庭這次判決的合理回應不是去修改規則,而是應該就此案件申請上訴,尋求推翻高院的決定。否則可能會觸發人大釋法,申明香港法院並沒有違憲審查的權力,由於香港人不喜歡中央釋法,這將是一個更差的結果。現實點講,不是你的東西,怎能據為己有?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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