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要求母女出庭作供更親自盤問,千方百計羞辱二人。
七旬保安員涉於2015至2017間多次多強姦親女,被控3項強姦罪和3項亂倫罪的交替控罪。案件經審訊後裁定罪成,今在高等法院判被告入獄18年。法官陳慶偉判刑前問被告有否求情說話,但被告先控訴法官披露了其過往刑事記錄,指控方舉證不公平公正、又斥責記者報導「斷章取義」,求情儼如變成開記者會。中途陳官曾停止被告,「你而家求情,唔係同記者講」,但被告一直自顧自說,陳官最後言「咁即係無求情啦?」被告最後才「死死地氣」為自己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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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保安員涉於2015至2017間多次多強姦親女。資料圖片
七旬保安員在高等法院判入獄18年。資料圖片
現年77歲被告指自己年紀大,又聲稱因曾被警察「撳頸」,造成頭暈控制不到自己何時清醒,腦海會一片空白。被告續稱自己年事已高,但就「仲可以捱多幾年」云云,然後又重說一次自己的抗辯理由。陳官最後忍不住「有求情說快講,無就算」
七旬保安員涉於2015至2017間多次多強姦親女。資料圖片
陳官謂父親的天職是愛錫、保護子女,令子女不用受到不必要的傷害,但被告違反倫理,令人感到極反感。而被告的性罪行令事主留下終生陰影,更破壞了家庭的完整性。法庭為保護容易受傷的人,須採用阻嚇性的刑罰,並指雖無為事主索取心理報告,但亦知傷害是終身難忘,因事主年幼而無法擺脫父親的魔爪。而且被告妻子亦因無好好保護女兒,自責不已,在庭上作供時更一度而休庭平復心情,被告要求母女二人出庭作供,更親自盤問,無疑是千方百計在羞辱二人,沒有丁點悔意。
法官陳慶偉。資料圖片
最後陳官指性罪行邪惡在於對受害人影響長遠,不會三言兩語可解釋,而被告作出獸行強姦親女,案情嚴重,判3頂罪名入獄18年。另外就被告不理法庭警告3度寫信予女童,陳官指會考慮將被告此行為,轉交警方及律政司,視是否干犯妨礙司法公正或藐視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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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地盤工懷疑妻子「紅杏出牆」,在家要求與妻子行房不果,涉以鞋帶綑綁妻子雙手,扯下妻子內褲,強行發生性行為,其後更威脅燒炭以阻止妻子想離婚。涉案男子否認強姦罪及刑事恐嚇罪受審,經審訊後裁定兩罪均罪成,案件星期一(2月9日)在高等法院求情及判刑。法官譚耀豪指,被告以武力手段侵犯妻子的個人意願與其發生性行為,期間沒使用安全套,此為加刑因素,遂判囚6年。
52歲被告Y.H.H.,被控於2022年10月17日在香港天水圍某公屋單位內強姦X;及威脅X會使她人身受傷,意圖使X受驚。
強姦妻子後威脅燒炭同歸於盡,地盤工被裁定刑恐等兩罪罪成。
案情指,在2022年10月17日,X從外歸家後,被告提出發生性行為的要求被拒絕,隨後被告用鞋繩捆綁X的雙手,在X掙扎反抗無果、明確不同意的情況下,強行與X發生了約30分鐘的無安全套性交,且在X體內射精。過程中X眼泛淚光,無太大反抗,手腕也因捆綁造成輕微受傷。性行為結束後,被告並未為X鬆綁,反而將炭放在金屬盤內,揚言要與X一起燒炭尋短,並點燃了金屬盤邊的紙張進行恐嚇。直至X哭著答應原諒,被告才為其鬆綁,事後X向警方報案。
法庭曾考慮要求控方安排對X的心理創傷進行評估,但因X明確表示不願意參與,最終未能獲取心理創傷評估報告。
辯方今求情指,被告在經歷案件後,以「家破人亡」形容亦不為過,希望法庭判處不多於6年刑期。
法官譚耀豪引述辯方求情時引用案例列明,強姦罪加刑因素中,本案僅存在被告捆綁X雙手這一項,其餘如使用武器、精心策劃等加刑因素均未出現;且X在案發後曾表示不願就此案作追究並已原諒被告,反映事件對X未造成太大精神創傷。
法官譚耀豪指,被告侵犯妻子的個人意願與其發生性行為,此為加刑因素,遂判囚6年。
辯方另指,本案被告僅點燃了炭旁的紙張,並未直接點燃炭本身。雖行為存在讓炭燃燒的風險,對X的生命安全構成威脅,且本案情節較案例更嚴重,但並非同類控罪中最嚴重。
惟譚官判刑時指出,強姦屬性質嚴重的罪行,量刑基準會根據加刑因素的存在向上調整。被告若使用不必要或過量的暴力,會構成加刑因素。法庭強調,被告過往無刑事記錄並非刑期扣減的理由。
譚官表示,雖案發時X為被告的妻子,但她有權拒絕性交。被告明知X不同意,仍以武力手段侵犯其個人意願,強行發生性行為,已構成強姦罪。而且被告捆綁X雙手並致其手腕輕微受傷,發生性行為時未使用安全套,並在X體內射精,此均為加刑因素。法庭認為,被告在性行為完成後,以燒炭尋短作威脅,點燃紙張的行為已對X造成驚嚇,且對其生命安全構成實際威脅,情節較為惡劣。
譚官以5年監禁為強姦罪的量刑起點,因存有兩項加刑因素,刑期上調至5年9個月監禁。綜合案件情節,採納18個月監禁為刑事恐嚇罪的量刑起點,且沒任何刑期扣減,考慮整體案情,總刑期6年監禁。
案件編號:HCCC204/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