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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遭剝光豬受查索償失敗 黃之鋒揚言上訴

不滿遭剝光豬受查索償失敗 黃之鋒揚言上訴

不滿遭剝光豬受查索償失敗 黃之鋒揚言上訴

2019年02月27日 13:02 最後更新:13:50

申訴未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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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因衝擊公民廣場案一度被判入獄,前年10月「轉倉」到東頭懲教所時,聲稱遭懲教人員要求他作「剝光豬」再蹲下回答逾5分鐘的問題。他認為懲教署人員侵犯其人身及在職中有不法行為,遂入稟小額審裁處向律政司索償1.6萬元,案件今裁定申訴未能成立,撤銷申索,律政司一方訟費申請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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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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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在庭外稱對於裁決結果是意料之內,但就明確表示會就今次裁決結果上訴。但面對訟費則顯得鬆一口氣,他表示原本須支付逾1.1萬元,現時只須付訟費221.5元。

暫委審裁官余珮詩指出,黃之鋒在審訊時指3名懲教署職員有「夾口供」之嫌,余官並不認同,她指3名職員在懲教署任職多年,有豐富的搜查囚犯經驗,而黃之鋒未有提出任何實質指控,單純是其個人臆測。而黃在申索書所寫的光身蹲下回答問題,只有籠統的時間,亦不太記得當時的搜身動作,惟懲教職員則能清楚講出光身檢查的程序及目的。而黃早在申索書及審訊中,憶述蹲下的次數有所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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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黃之鋒指自己遭職員問及非「新轉介犯人登記表」的問題,但記錄除了寫下黃屬「香港眾志」外就沒有其他問題,而黃聲稱當時感到侮辱,但卻不記得被問何問題,余官直言令人「難以置信」。又指黃在搜身檢查後簽署轉倉表格的證供,「似乎存在記得啲想記得嘅事情」,不接納黃在光身檢查時有回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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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曾投訴東頭懲教所對待囚犯的方式有問題,但就指職員的態度、語氣合理,惟在審訊時又指職員對他說話態度惡劣,直言其證供「南轅北轍」。而職員問及其背景問題都只為了方便行政人員調配工作,不認為有針對性惡意。

因「35+顛覆案」被判囚4年8個月、正服刑中的黃之鋒,被指在2020年與羅冠聰等請求外國制裁中港,2025年6月6日在獄中被捕,被控《香港國安法》下「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案件於星期五(3月6日)在西九裁判法院提訊。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應辯方申請將案押後至5月14日再訊。

案件於星期五(3月6日)在西九裁判法院提訊。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應辯方申請將案押後至5月14日再訊。

案件於星期五(3月6日)在西九裁判法院提訊。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應辯方申請將案押後至5月14日再訊。

辯方表示,已通過書信向控方表達答辯意向,控方準備了相應文檔,雙方需時間商討內容,希望將案件押後至5月,有信心屆時完成交付程序,以盡快處理案件。控方沒反對押後。蘇官應申請將案押後至5月14日再訊。黃之鋒無保釋申請,續須還押候訊。

被告黃之鋒(28歲,自僱人士),被控《香港國安法》下,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被告黃之鋒(28歲,自僱人士),被控《香港國安法》下,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資料圖片

被告黃之鋒(28歲,自僱人士),被控《香港國安法》下,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資料圖片

控罪指,黃在於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1月23日期間,在香港,與羅冠聰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及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案件編號: WKCC 244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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