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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遭剝光豬受查索償失敗 黃之鋒揚言上訴

政事

不滿遭剝光豬受查索償失敗 黃之鋒揚言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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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遭剝光豬受查索償失敗 黃之鋒揚言上訴

2019年02月27日 13:02 最後更新:13:50

申訴未能成立。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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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因衝擊公民廣場案一度被判入獄,前年10月「轉倉」到東頭懲教所時,聲稱遭懲教人員要求他作「剝光豬」再蹲下回答逾5分鐘的問題。他認為懲教署人員侵犯其人身及在職中有不法行為,遂入稟小額審裁處向律政司索償1.6萬元,案件今裁定申訴未能成立,撤銷申索,律政司一方訟費申請獲批。

黃之鋒。 資料圖片

黃之鋒。 資料圖片

黃之鋒在庭外稱對於裁決結果是意料之內,但就明確表示會就今次裁決結果上訴。但面對訟費則顯得鬆一口氣,他表示原本須支付逾1.1萬元,現時只須付訟費221.5元。

暫委審裁官余珮詩指出,黃之鋒在審訊時指3名懲教署職員有「夾口供」之嫌,余官並不認同,她指3名職員在懲教署任職多年,有豐富的搜查囚犯經驗,而黃之鋒未有提出任何實質指控,單純是其個人臆測。而黃在申索書所寫的光身蹲下回答問題,只有籠統的時間,亦不太記得當時的搜身動作,惟懲教職員則能清楚講出光身檢查的程序及目的。而黃早在申索書及審訊中,憶述蹲下的次數有所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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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黃之鋒指自己遭職員問及非「新轉介犯人登記表」的問題,但記錄除了寫下黃屬「香港眾志」外就沒有其他問題,而黃聲稱當時感到侮辱,但卻不記得被問何問題,余官直言令人「難以置信」。又指黃在搜身檢查後簽署轉倉表格的證供,「似乎存在記得啲想記得嘅事情」,不接納黃在光身檢查時有回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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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曾投訴東頭懲教所對待囚犯的方式有問題,但就指職員的態度、語氣合理,惟在審訊時又指職員對他說話態度惡劣,直言其證供「南轅北轍」。而職員問及其背景問題都只為了方便行政人員調配工作,不認為有針對性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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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公開警員資料判囚3個月 法官:本案屬警察起底案中最嚴重之列

2023年05月25日 12:56 最後更新:12:57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2020年8月中在facebook 發帖公開西灣河開槍警員及其家人個人資料及相片,違反法庭禁制令及匿名令。黃之鋒早前承認藐視法庭罪,法官高浩文判其入獄3個月,法官高浩文25日早於高等法院公布書面理由提到律政司事隔21個月之後才提控,情況不理想。法官高浩文另指黃之鋒屬公眾人物具重大影響力,本案屬警察起底案中最嚴重之列,故判囚3個月,另須付5萬元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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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指,黃之鋒2020年8月14日在facebook 發布涉案帖文,律政司卻在21個月之後,去年5月才提控,令黃之鋒無法盡早認罪,律政司亦須解釋何故延誤,於法庭而言情況並不理想。判詞提到早於2020年8月17日警方已完成大部份調查工作,惟不解何以需要多20個月,才能於去年5月向涉案開槍警員索取證供,認為律政司就此解釋難以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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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強調遵從法庭命令為法治基礎,所有人無論抱持任何政見或情感亦必須遵守,本案中黃之鋒屬公眾人物,涉案起底帖文以公開信形式撰寫予另一公眾人物,內附起底網站連結,黃之鋒具重大影響力,使傷害更大,更需警惕公開資訊的固有危害。即使黃之鋒無意引發連登論壇中含性暴力的留言討論,惟法庭須為其莽撞行為判刑處罰。判詞直言案發時黃之鋒發文必有所圖,如認為帖文在當時社會氣氛不會引發或挑起不當留言實在極度天真,帖文只會更可能令局勢升溫而非降溫,就算迅速刪除帖文,但也已造成傷害。判詞指黃之鋒犯案未想及後果並非重要求情理由,因為網民可輕易隨意在社交媒體上發文,事前從未細想後果,然而發文影響卻廣泛且持久,造成時下社交媒體的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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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續指起底活動透過網絡本質及社交媒體協助,將私人資料公諸於世,鼓勵他人一如本案去干預騷擾事主,造成漣漪效應。判詞提到黃之鋒就藐視法庭致歉,一早表明會承認刑責,其心態亦早已改變,明白到犯案做法不當,然而考慮到黃之鋒社會地位以及氣氛,本案屬警察起底案中最嚴重之列,另顧及到案件延誤等求情因素,認為恰當刑期為判囚3個月,另須付5萬元訟費。

案中被告黃之鋒。

案中被告黃之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