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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喉糖含藥物成分須慎服 消委會提醒6歲以下兒童要注意

部分喉糖含藥物成分須慎服 消委會提醒6歲以下兒童要注意

部分喉糖含藥物成分須慎服 消委會提醒6歲以下兒童要注意

2019年07月15日 11:07 最後更新:11:19

藥物要小心服用~

消委會檢視市面上41款喉糖的標籤資料,包括成分、聲稱、糖或甜味劑含量以及建議服用劑量。按各樣本標示的資料,當中10款屬於註冊西藥;1款為註冊中成藥;餘下30款屬一般食品。10款為註冊西藥的喉糖樣本,9款含治療口腔或喉嚨感染的消毒殺菌成分,包括季銨化合物、2,4-二氯苄醇及戊間甲酚。當中1款每粒含0.25毫克地喹氯銨的樣本,沒有列明每日服用上限,參考英國一些含有該成分的藥物標籤例子,服用劑量為每日最多2毫克,即每日最多只可服用該樣本8粒,若消費者過量服用,便有機會出現舌頭或口腔痛;有專家認為6歲甚或10歲以下的兒童不應服用地喹氯銨。

部分喉糖有藥物成分,兒童應小心服用。網上圖片

部分喉糖有藥物成分,兒童應小心服用。網上圖片

「得果定」喉片檸檬和「Scassh」Trouch Lozenge標示含有地喹氯銨。這成分用於治療口腔或喉嚨的細菌、酵母菌或真菌感染。早於1977年在德國已有報告指出這成分對減輕喉部痛楚有少許幫助,不過主要是紓緩徵狀,不能改善病情及加快康復。崔俊明藥劑師表示,地喹氯銨的建議劑量為每2至3小時服用0.25毫克,常見的藥物典籍都沒有為該成分設定服用上限,參考英國一些含有該成分的藥物標籤,每天最多服用2毫克,以「得果定」喉片檸檬標示每粒含0.25毫克地喹氯銨為例子,即每天最多可服用8粒。他不建議6歲以下服用地喹氯銨,黃德彰醫生更認為最好是10歲或以上才服用。過量服用會出現舌頭痛或口腔痛。

「得果適」特效喉糖檸檬蜜糖味標示含有苯扎氯銨。黃德彰醫生表示,這成分建議用於7歲以上人士,按該樣本的含量計,成人及12歲或以上兒童每天最多可服用8粒,過量有機會出紅疹和氣喘。崔俊明藥劑師指出,苯扎氯銨的口服中毒劑量為1至3克左右。以標示每粒含1.2毫克苯扎氯銨為例子,因過量服用而中毒的機會相信不大。

「特快靈」消炎殺菌喉糖不含糖份(潤喉檬蜜)標示含有西吡氯銨。崔俊明藥劑師指出,這成分可用於6歲以上人士。黃德彰醫生表示,過量服用該成分有機會出現皮疹、過敏反應或腸胃不適等。

除了季銨化合物,喉糖還可能含其他具有消毒殺菌功效的成分,例如「使立消」有多款樣本都以2,4-二氯苄醇(2,4-dichlorobenzyl alcoho)l 及戊間甲酚(amylmetacreso)l 的組合為基礎,再配合其他成分。2,4-二氯苄醇及戊間甲酚都具有消毒殺菌的功效,用於紓緩口腔和咽喉感染的徵狀。黃德彰醫生表示,2,4-二氯苄醇在6歲以上才可使用,崔俊明藥劑師更認為,一般不建議12歲以下的兒童使用。關於服用上限的建議,崔俊明表示,成年人每24小時內最多服用12片,兒童則最多8片。過量服用2,4-二氯苄醇有機會引致胃部不適及刺激中樞神經,而過量服用戊間甲酚則有機會出現面腫及呼吸困難。

消委會每年接獲逾百宗外傭中介服務投訴,涉及外傭未能如期到任、接連爽約,或實際語文能力與預期不符等。另一方面,部分中介公司的合約條款列明,客戶付款即表示同意所有安排,毋須另行簽署合約。消委會提醒消費者切勿急於付款,應先了解退款政策及更換外傭等細則,以保障自身權益。

消委會。資料圖片

消委會。資料圖片

個案一:外傭爽約替補人選要求更高薪

投訴人透過A公司,於2月初與一名在港外傭進行視像面試,翌日透過即時通訊軟件確認聘用並繳付約16500元服務費。然而到了2月中,A公司表示未能聯絡該外傭,導致雙方未能簽訂僱傭合約。投訴人隨即要求退款,但A公司不置可否。4日後投訴人再次要求退款,A公司則引用合約條款,指已列明外傭有可能悔約,因此不會退款,但可提供替補人選,投訴人須於60日內選定。

然而,3名替補人選中,1人不符要求,另外2人則要求比原先悔約外傭更高的薪酬。投訴人認為並不公平,因為由接觸A公司開始直至確認聘請,全程透過即時通訊軟件進行,從未簽署任何合約 。直至被拒退款後,查閱A公司在她確認聘請前傳送的交易文件,才發現外傭爽約公司毋須退款的條款。投訴人認為替補條款限制了消費者自由度和議價能力,遂向消委會求助,要求全數退回服務費。

A公司回覆指,在投訴人確認聘用前,已向她發送服務合約及列明退款和更換條款的文件。由於投訴人同意交易並轉帳付款,合約即告生效,而其情況並不符合退款條件。消委會調停時關注有關退款條款對消費者是否公平,及銷售過程中A公司有否讓投訴人充分理解並同意相關條款,促請A公司再次考慮。經多次商議後,A公司最終同意全數退款,個案得以解決。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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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二:準僱主等候5個月仍未有外傭上任 要求退款卻遭拒

投訴人於7月透過B公司選定外傭後,便繳交14800元服務費。該外傭原定10月中到港就職,惟及至10月初,B公司表示外傭失聯,建議投訴人更換另一名外傭,並指由於新外傭來自另一國家,需要額外收取2000元手續費。投訴人同意並付費。第二次聘用過程中,雙方主要透過即時通訊軟件溝通,B公司沒提供另一份合約予投訴人簽署確認。

及至12月中,新外傭原定來港上任,惟同樣爽約。投訴人表示家庭急需外傭協助,惟等候5個月仍未成功聘用,生活受到嚴重影響亦承受巨大壓力,遂向B公司提出退款要求卻遭拒,於是向消委會求助。B公司指合約條款列明如外傭爽約可安排免費更換,但不設退款。然而,投訴人表示B公司安排的外傭已兩度爽約,對其服務失去信心。消委會遂再次與B公司調停,促請其考慮投訴人的體驗,重新審視個案。最終B公司同意向投訴人退回一半服務費,投訴人亦接受此安排,個案得以順利解決。

巴士的報記者攝

巴士的報記者攝

個案三:中介確認外傭懂英語 惟履職後難以溝通

投訴人於C公司安排下,透過即時通訊軟件與一名身在外地的外傭進行英語面試。過程中,投訴人留意到外傭那邊不時有另一把聲音協助其回應,令投訴人對其英語能力感到擔憂。C公司職員解釋指外傭因怯場才需要他人陪同,投訴人再特意查詢外傭的英語水平,獲職員確認其英語能力沒有問題,足夠應付日常溝通。投訴人遂同意聘用該外傭,並支付約14000元費用。

然而外傭履職後,投訴人發現雙方溝通困難,外傭未能理解簡單英語,難以明白工作指示。投訴人更擔心外傭無法處理特殊工作,例如在小孩生病時餵藥等。其後,投訴人多次嘗試聯絡C公司反映問題及要求跟進均未獲回覆,遂向消委會求助,希望C公司可以無條件更換一名能夠以英語溝通的外傭。

C公司回覆指,在招聘過程中已安排面試,讓投訴人了解外傭的語文能力,但理解其英語能力與投訴人期望有落差,因此可安排免費更換一次外傭。投訴人其後通知消委會,指已在C公司的安排下與另一名外傭進行面試並會聘用,毋須繳交額外費用,個案得以成功解決。

消委會建議消費者聘請外傭時,應選擇持有效牌照的職業介紹所,並留意該公司有否依循《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的要求,可以瀏覽勞工處職業介紹所專題網站( www .eaa.labour.gov.hk ),並要向外傭中介公司清楚說明對外傭的期望,如有任何特殊需要宜盡早提出。面試時如對外傭資料有所關注,宜即場向其多了解;如懷疑有人協助外傭,應立即向中介公司提出以消除疑慮。

此外,部分外傭中介公司的合約或會列明客戶付費即表示同意條款和安排,毋須再簽署合約,因此交易前要仔細閱讀合約或服務協議,交易後應索取及保留合約及收據等交易文件,並保留與中介公司的溝通紀錄。聘請外傭時,應向中介公司再三確認甚麼情況下可以退款或更換外傭,並查問有否訂立服務保障期及額外收費等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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