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長江特大非法捕撈鰻魚苗案再開庭:59名被告要賠900萬)

野生鰻魚苗是具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物種,被稱為「水中軟黃金」。即使在捕撈期內,國家為了保護水生資源和生態環境也嚴禁捕撈鰻魚苗。

2018年4月,江蘇省靖江市警方在長江流域靖江段,破獲一個非法捕撈鰻魚苗的團伙,共抓獲53名嫌疑人。警方偵查發現,僅一年時間,該犯罪團伙非法捕撈鰻魚苗118515條,獲利上千萬元。

10月18日,此案刑事案件宣判後,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公開審理了這起「特大非法捕撈長江鰻魚苗公益訴訟案。」上游新聞記者了解到,庭審中檢方要求各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賠償數額超900萬。

▲10月18日,特大非法捕撈長江鰻魚苗公益訴訟案庭審現場。圖片來源:江蘇省高院

捕撈「水中軟黃金」 團伙獲利上千萬

位於長江下游的江蘇省靖江市,是鰻魚的主要繁殖地之一。靖江市公安局食葯環偵大隊副大隊長劉迎春介紹,鰻魚是一種降河洄遊性魚類,在海中產卵,每年春節時期仔魚發育成幼鰻,便成群游入江河,成熟後又返回海中產卵。由於特殊的習性,目前世界上還沒有哪一個國家能夠突破鰻魚苗人工繁殖技術,鰻魚苗因此也被稱為「水中軟黃金」。

隨著近年來過度捕撈、水環境等諸多因素的影響,鰻魚苗產量逐漸下降,價格一路走高,成為長江流域非法捕撈的重點對象。

2018年,靖江警方接到線索稱,有犯罪團伙在長江流域非法捕撈鰻魚苗。同年4月2日,警方一舉端掉了該犯罪團伙,抓獲犯罪嫌疑人32名。

初步查明,僅2018年1月至4月,該犯罪團伙累計出售鰻魚苗118515條,獲利上千萬元。靖江警方表示,這是自原國家農業部調整長江流域禁漁期制度以來,警方偵破的全國首例從捕撈、收購到販賣實施「全鏈條」打擊的一宗非法捕撈水產品案。

▲進入「絕戶網」的水生物一般都很難逃脫 圖片來源:網路

「絕戶網」壟斷市場 日均獲利2000元

上游新聞記者從靖江警方了解到,該非法捕撈長江鰻魚苗團伙已形成「公司化」運作,其中13名股東不僅壟斷市場價格,還採取「絕戶網」等工具捕撈鰻魚苗,嚴重破壞了長江流域的生態資源。

「犯罪嫌疑人王某作為負責人,組織董某等13名嫌疑人,以股東的名義成立了收購公司。同時為防止股東之間私自交易,每名股東還需要繳納2萬元保證金,並簽訂協議書和承諾書。」靖江市公安局食葯環偵大隊副大隊長高一坡介紹,犯罪團伙「公司化」的運作不僅控制了當地鰻魚苗的價格,還壟斷了市場,以逃避執法人員的檢查。

此外,警方調查發現,這13名公司股東,每人都有長期合作的漁民,通常每條鰻魚苗的價格在22元至27元不等。非法收購到鰻魚苗後,統一交由王某以高於收購價30%的價格,售賣給外地魚販,或轉手賣給人工養殖鰻魚的養殖戶,還曾走私到國外。收網行動當天,警方當場繳獲鰻魚苗2000餘條。

2018年4月3日,靖江市漁政部門聯合市公安局將繳獲的2000餘條鰻魚苗在長江進行了集中放流。「鰻魚苗僅為牙籤般大小,長度在6厘米至10厘米。」靖江市公安局食葯環大隊大隊長孫明海表示,2017年7月1日,農業部門就曾發佈通告,在長江流域嚴禁使用單船拖網等14種漁具,並且規定張網類漁具最小網目尺寸為3毫米,但是經過檢驗,這一犯罪團伙使用的漁具網目尺寸為1.67毫米。這種漁具俗稱「絕戶網」,會嚴重破壞長江水產資源以及長江水域生態環境,一直是漁政和警方重點打擊的對象。

進入「絕戶網」的水生物一般都難以逃脫,採用「絕戶網」在禁捕期、禁捕區捕撈鰻魚苗,等於切斷了鰻魚的生命周期,將會對長江流域水產資源造成滅絕性破壞。同時,非法捕撈人員使用的簡易漁船,在行駛中會排放燃油廢料,也會對長江水質造成污染。

10月18日,多名環保人士向上游新聞記者表示,2019年7月,鰻魚已經被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納入了《瀕危物種紅色名錄》。

▲2018年4月2日,江蘇靖江警方查獲2000多條鰻魚苗。圖片來源:靖江公安

53名犯罪嫌疑人分別獲刑

2019年1月21日,泰州醫藥高新區法院在靖江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涉案被告人共計53名。公訴機關當庭表示,應當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追究刑事責任。

庭審中,雖然被告人均對捕撈事實供認不諱,但部分被告人辯稱,其並非在禁漁期內捕撈鰻魚苗,不應計算在捕撈的總數量中。還有被告人以不懂法,不知道有禁漁期為由,望減輕對其處罰。公訴機關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都會構成犯罪,都要被追究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1月至6月,被告人丁某、張某、董某等34人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規,單獨或結夥,在長江幹流水域使用網目尺寸小於3毫米的張網、地籠網等禁用漁具,非法捕撈鰻鰩幼苗(即鰻魚苗)以及螃蟹。經靖江市漁政監督大隊認定,所捕獲的鰻魚苗屬於具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系禁止捕撈的品種。公訴機關認為,該34名被告人應該以非法捕撈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院還查明,2018年1月至4月,被告人鄭某、劉某、高某、秦某等19人明知道鰻魚苗是他人非法捕撈所得,仍通過一些隱蔽的方式,統一價格收購、統一對外出售鰻魚苗,隱瞞犯罪所得近兩百萬元。公訴機關認為,該19名被告人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責任。

3月11日,此案一審宣判。被告人王某等19人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單處或並處罰金;丁某等34人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分別判處拘役或單處罰金。其中,除一被告人因取保候審期間再犯罪被判實刑外,其餘被告人因認罪悔罪態度較好適用緩刑。相關被告人繳納罰金合計242000元,退繳違法所得合計304727元。

▲10月18日,庭審中出庭的專家輔助人。圖片來源:江蘇省高院

檢方再提公益訴訟 要求賠償900萬

因王某等人的行為對長江流域的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在對各被告人分別判處刑罰且刑事判決生效後,2019年7月15日,泰州市檢察院以王某等59名涉案人實施非法捕撈、販賣、收購長江鰻魚苗行為,破壞長江生態資源,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由,向南京市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各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索賠總額超過900餘萬元。

據江蘇省高院官方信息顯示,正式庭審前,合議庭曾邀請江蘇省知名水產、漁業專家就該案所涉及的科學問題進行講解,加深了合議庭對案涉專業技術問題的理解程度。隨後在10月16日召開的庭前會議上,各方當事人已圍繞本案所涉及的證據進行充分的舉證和質證,並對案件所涉及的部分事項發表辯論意見。

10月18日,此案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庭審中,生態資源損失如何認定、收購者是否承擔侵權責任以及是否與捕撈者承擔連帶責任、刑事判決中已經退繳的違法所得是否可以在民事賠償數額中予以抵扣等成為主要爭議點。

辯護律師認為,雖然捕撈行為對長江流域造成了生態資源侵害,但收購和販賣行為在捕撈行為後,收購時損害結果已經產生,因此收購行為並未造成生態資源損害,並以此證明損害結果與收購行為沒有因果關係。

檢方認為,沒有買賣就沒有捕撈,在明知禁止捕撈的情況下,收購者、捕撈者、販賣者共同實施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並向法庭申請作出評估意見的漁業資源專家出庭作證,就非法捕撈鰻魚苗行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等相關內容發表專家意見,同時回應被告方和法庭提出的專業問題。

檢方還披露,本案中的被告人使用的「絕戶網」其末端囊處的網目尺寸僅為0.8到2.2毫米,只有針眼大小,且漁網面積較大,最大的近8米寬,20多米長,在非法捕撈過程中曾同時使用20多張大小不等的「絕戶網」進行捕撈,非法次數近四十次。

在最後陳述階段,檢方表示:「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一方面讓侵權者賠償損失,用於修復長江生態,同時也警示社會。禁止非法捕撈和交易鰻魚苗,讓長江大保護理念日益深入人心。」

庭審結束時,被告代理人當庭公開道歉,希望得到公眾及法庭諒解。因案情複雜、爭議較大,此案並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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