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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會出手立「港區國安法」 納附件三毋須經立法會本地立法

人大常委會出手立「港區國安法」 納附件三毋須經立法會本地立法

人大常委會出手立「港區國安法」 納附件三毋須經立法會本地立法

2020年05月22日 07:51 最後更新:08:16

有關法例將會納入《基本法》附件三,直接在香港實施,毋須經過立法會本地立法。

全國人大會議今天舉行開幕,其中一項議程,將會是「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提請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的議案」。據悉,該項議案將會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為香港就國家安全立法。消息人士透露,今次立法將會針對近期反修例風波所暴露的問題,就四個範疇進行立法,包括禁止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外國干預、以及恐怖主義行為等。有關法例將會納入《基本法》附件三,直接在香港實施,毋須經過立法會本地立法。消息人士強調,有關法例並非取代《基本法》二十三條,特區政府仍然有憲制責任就二十三條進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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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六項涉及國家安全的罪行。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六項涉及國家安全的罪行。

習近平、李克強、栗戰書、王滬寧、趙樂際、韓正、王岐山在主席台就座。

習近平、李克強、栗戰書、王滬寧、趙樂際、韓正、王岐山在主席台就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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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六項涉及國家安全的罪行。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六項涉及國家安全的罪行。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大會發言人張業遂昨日在新聞發佈會上說,國家安全是安邦定國的基石,維護國家安全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國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新的形勢和需要,行使憲法賦予的職權,從國家層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是完全必要的。

據悉,全國人大副委員長王晨今天將會就議案作出說明,包括解釋提出議案的原因。有關議案將會授權人大常委會,為香港就國家安全立法。包括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夏寶龍、政協第一副主席張慶黎在內的中央領導人,昨晚亦會見港區全國政協委員,張慶黎用了四十分鐘,就國家安全立法作出解釋。

習近平、李克強、栗戰書、王滬寧、趙樂際、韓正、王岐山在主席台就座。

習近平、李克強、栗戰書、王滬寧、趙樂際、韓正、王岐山在主席台就座。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六項涉及國家安全的罪行(見表)。接近中央政府消息人士表示,國家安全並非特區自治範圍,當初起草《基本法》時容許特區政府自行就國家安全立法,是中央對特區的尊重。但九七回歸至今接近二十三年,特區政府仍未能就二十三條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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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反修例風波,更暴露出香港多重危機,包括港獨主張、反對派公然邀請外國勢力干預香港事務、以及逐漸成型的恐怖主義行徑,對「一國兩制」造成危害。尤其是外國勢力的干預,香港反對派公然到美國等西方國家,手持制裁清單,呼籲外國制裁香港,令到香港被捲入中美鬥爭之中。消息人士強調,這種行為在任何一個主權國家都不會容許,但香港由於未就二十三條進行立法,現時未有任何法例,可以懲治這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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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阻止香港進一步成為外國棋子,中央政府經過慎重考慮,決定為香港就國家安全立法。但中央無意將內地《國家安全法》直接引用到香港,而是針對反修例風波中暴露的問題,就四個範疇進行立法,包括禁止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外國干預、以及恐怖主義行為等。有關法例將會透過《基本法》第十八條納入附件三,在香港實施,毋須本地立法。消息人士強調,今次立法並非取代二十三條立法。今次立法涉及的範疇,亦少於二十三條,因此,特區政府日後仍須就二十三條立法,但內容不能與人大常委會的法律相抵觸。

六旬男涉嫌於2024至2025年間,多次透過社交平台Facebook持續發布具有煽動意圖的帖文,被控《維護國安條例》下的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被告於星期二(4月1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控罪。《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指,被告在成為法輪功信徒後,誤信「中共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的傳聞,因而在網上抹黑中央,散布具煽動意圖帖文,被捕後更以言論自由辯解,公然挑戰國家政權,判囚1年。

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資料圖片

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資料圖片

61歲被告莊偉文,報稱退休人士,被控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

控罪指,被告於2024年3月26日至2025年11月29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社交媒體平台「Facebook」發布陳述、相片及/或圖片,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蘇官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現年61歲,已退休,無刑事定罪記錄。自1999年成為「法輪功」信徒,受邪教虛假信息蠱惑,產生對中共政權的仇恨情緒,萌生香港、台灣獨立等分裂理念。被告在Facebook發布反共帖文,志在發洩情緒和自我表達,回應人數寥寥可數,對社會造成的影響有限。帖文並未鼓吹他人採取任何實際行動,文中亦不時流露出愛國愛港之情。此次犯案純屬對條例存在誤解,並非故意觸犯法例,對被告是極為沉重的教訓,日後重犯的可能性極低。

六旬男承認發布煽動刊物罪囚1年,官斥公然挑戰國家政權。

六旬男承認發布煽動刊物罪囚1年,官斥公然挑戰國家政權。

蘇官判刑時指,被告藉社交平台散播具煽動性信息,渠道具即時性、永久性及強大傳播力。被告於犯案期間發布53則煽動帖文,吸引逾4000人追蹤,在頭像上載分裂言論的字句,毫無掩飾地宣示其政治理念。

辯方曾主張被告不知道行為會觸犯法例,惟法庭指,被告的帖文中有分裂國家的照片,來自首宗國安法案件,且該案被廣泛報道,認為被告對法律的「誤解」難以成立。被告在警誡下仍以言論自由辯解,試圖合法化煽動行為,顯示政治立場在其心中根深蒂固,屬重複性、系統性的表達模式,公然挑戰國家政權。

法庭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獲刑期扣減,最終判處監禁12個月。

案件編號:WKCC125/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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