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3年的立法程序,《國歌法》終於在2020年6月12日正式刊憲通過。其實,《國歌法》在2017年已經透過基本法第18條,例入附件3,讓香港自行為國歌法立法。但整個諮詢立法過程一直拖拖拉拉,終於延至中央忍無可忍,在一片喧鬧之中通過。於是,中央從這件事上了解到,要香港就《港區國安法》自行立法,根本不可能。
沿用我上一次用的一家兩孩的例子,兒子學壞了,甚至變本加厲,使用愈來愈多毒品,情況愈來愈不受控制。於是爸爸決定出手,索性照辦煮碗,如上次《國歌法》一樣利用基本法第18條,把《港區國安法》例入附件3,只要香港公布這條國安法,便可以立即執行。公布的意思是包括在憲報上刊憲,便無需經過立法會諮詢。
我們首先要了解甚麼是《港區國安法》,這是一條消除外敵和內奸的法例,也是一條保障香港及內地市民福祉的法例。
像一家兩孩的同樣理念,爸爸不單要保護兒子,也要保護女兒。所以中央除了保障香港絕大部分市民的利益之外,同樣也要顧及到內地14億人民的福祉。無論是兒子,女兒,其實大家都是一家人。所以當兒子染病,爸爸不能讓兒子的病傳染其他家人;正如香港的壞元素不能漫延至其他地方,所以要及早治理,及早醫治。
當然,治病總有痛苦,總有無可奈何要經歷的困局。兒子患了傳染病,可能要隔進,不能跟家人見面;又要苦口良藥,也要改變日常飲食,並且戒除一些壞習慣,總會引起一些不便,甚至若干痛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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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長痛不如短痛,即使推出《港區國安法》,可能會令部分更激進的人士作垂死掙扎,希望用更激烈的行為來阻止國安法的執行。其實,我相信國家都已經預計了這些情況可能會發生,將要阻止激進派的反彈行動。
其實就最近的社會情況看來,我認為自從中央宣布國安法即將立法後,香港的形勢已經緩和下來。
前裁判官 黃汝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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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港區國安法》,反對派自然有很多「聲氣」,認為中央推行新法例會催毁一國兩制。有些人又突然改口寧要基本法第23條。講來講去,香港與中國其實是一家人,沒有一國何來兩制?一國才是基礎,兩制的根源就是一國,一國兩制的憲法亦是建基於基本法。我看不出保護國家的安全法案怎麼會破壞自己的安寧。
我們看看基本法第23條的內容,簡單來說,就是賦與香港可以自行立法的權力,以制裁分裂或顛覆國家、煽動叛亂等的行為。但我們探討法例不能只集中於某一條法例,而忽略法例裡其他的要項。基本法有160條法案,我們不能只著眼於第23 條,也應同時留意其他與第23條有關的條文。否則上文不接下理,得出來的結果便會斷章取義。
用一個簡單易明的例子來解釋,就像一個父親有一子一女。一天,這位爸爸跟他們說,你們長大了,自己要自律,要規行舉步。在這個例子中,「爸爸」當然就是國家,於是這就像是基本法第2條,香港就是享有「高度自治」的兒子,但注意,是高度自治,並不是完全自治。
後來,這個兒子變壞了,又吸毒又勾結黑社會。父親於是提醒他要反省改過,這個提點便等同基本法第23條,要兒子自我檢點,即是要「自行立法」。不過兒子不但沒有改進,反而更自暴自棄。假如,這時候姐姐(即其他省市,香港的姊妹)想幫手,想勸阻弟弟;但在家規之下,姐姐沒有這個權力。因為大家雖然屬於同一家庭,都是國家爸爸所管理;但基本法的第22條中表明:「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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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兒子繼續變本加厲,並沒有把握爸爸給與的機會自我約束,行為愈變愈壞 - 即是沒有利用第23條自行立法。爸爸這時就自己出手,一如透過基本法第18條。在這條文下,「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
我相信在這個一家兩孩的例子裡,可以簡單表示了香港,國家及其他省市的關係。同時,也讓各位對第23條或《港區國安法》更容易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