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表決政改方案,由於政府拉不到泛民5票支持,否決本無懸念,怎料後來卻爆出建制派離場事件,搞到有點混亂,出現28票反對8票贊成的奇怪結果。
成件事起因是經民聯的劉皇發因病未趕到回立法會投票,經民聯想團結投票,該黨的林健鋒要求暫停會議不果,就想發動建制派離場,令投票人數不夠半數而要暫停會議傳召議員,混亂中投票已開始,而一向不妥經民聯的自由黨自然「睬你都傻」,繼續留低投票,令離場博暫停的行動失效,最後議案大比數否決。
搞到如此「蝦碌」,相關人等皆難辭其咎。投票之後,有朋友WhatsApp問我,若劉皇發在席,建制派無離場,是否夠票通過政改方案?我答謂仍然不夠,幸好如此,否則若政府已搵夠泛民5票,政改方案卻這樣被否決了,經民聯等人就大罪了。朋友答謂,這樣就是了,這次蝦碌離場,沒有改變整件事的本質,香港的民主路仍然走不通,他的一票仍然給人拿走了。
他的問題提醒了我,大家太受眼前發生的怪事左右,沒有睇到事情的本質,政改方案不夠票通過的事實,怎麼也改變不了。
泛民27個議員綑綁在一起,再加醫學界梁家騮一票,以28票否決了政改。他們說馬上重啟政改五步曲,如何重啟呢?拿一把刀架在特區政府咽喉上,事事拉布,發動各種不合作運動,逼到阿爺無條件接泛民提出的普選方案嗎?泛民提出以公民提名為核心條件的普選特首方案,如何可以拿到立法會三分之二支持票通過呢?
泛民提出佔中,全國人大搶先作8.31決定回應,定出普選的框架。據悉8.31決定第一句原本是「就201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普選辦法」,後來面世的版本,就取消了「2017」的字眼,意味著8.31的決定不止對2017年選舉有效,若然政改方案不通過,對以後的政改也有效,直到實踐到方案為止。有政界中人形容,8.31決定如焗好的蛋糕,這次不吃,下次叮熱了又給你吃,還是那個蛋糕。想食新蛋糕,要先吃了這第一個蛋糕,試試它好不好吃才成,不會完全未試,就把蛋糕扔到垃圾桶去。這就是中央的意願。
泛民想逼中央改變他的意願,就要看它有沒有這個實力。舖舖和中央「曬冷」,就算中央不反枱,阿爺也沒有義務陪你玩。這一仗中央打出一張民主牌,連外國勢力都話這張牌要上,但泛民帶領港人把牌丟掉,只會令中央對在港實踐民主的意願,愈來愈低。香港的民主路,愈行愈難。
看世界各地的歷史,要發展民主,要麼是流血革命,要麼是妥協讓步,香港沒有搞革命的條件,若然也沒有妥協的智慧,到頭來只會一事無成。
盧永雄
「公義不但要能實現,而且要以人們能看見的方式實現」(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這句法治名句源於英國首席大法官休爾特勳爵(Lord Chief Justice Hewart , R v Sussex Justices Ex parte Macarthy),實踐法治要看得見,睇得到。香港法院審訊黎智英案,正好體現了這個「看得見的法治原則」。
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經歷156日審訊,案件今日(12月15日)宣判,3名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一致裁定,主腦黎智英3項控罪包括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罪」罪成,另外兩項《香港國安法》之下「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均罪成。這是香港首宗被定罪的「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案件。
法庭要不留合理疑點地證明黎智英進行煽動,以及勾結外國勢力;而《香港國安法》在2020年6月30日生效,禁止勾結外國勢力的行為,由於法律不能溯及生效前的行為,故要證明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有勾結外國勢力,才能入罪。
主審法官判詞顯示黎智英罪成有兩個關鍵要點:
1. 黎智英證供不可信。
判詞指法庭認為黎智英「作證時多處自相矛盾、前後不一、閃爍其詞和不足為信。法庭拒絕接納他的證供。」可見法庭認定黎智英是一個「大話證人」。
至於案中的主要控方證人是6名從犯證人,當中4人(即張劍虹、陳沛敏、楊清奇和周達權)於相關時間是《蘋果日報》的高層。他們各自供述黎智英密切管理和親自控制《蘋果日報》的編採方向,以至於當時負責《蘋果日報》社論及論壇版的主管楊清奇稱他們只有「鳥籠」自主。楊清奇表示自己在撰寫社論及為論壇版選稿時,會以黎智英的觀點和立場作為指引。幾位證人亦提到,黎智英在飯盒會上將自己的政治觀點告知《蘋果日報》的高層。這有助法庭判定黎智英不是一個尊重新聞自主的傳媒人,而是一個操控輿論機器的煽動者。
其餘兩名從犯證人為陳梓華和李宇軒。陳梓華供述在2019年,他嘗試協助李宇軒為「G20」團隊的國際文宣活動尋求經濟援助,以呼籲外國向中國及香港特區施加政治壓力。
判詞指「每一名控方證人均被深入盤問,但這無損他們任何一位的可信性,法庭裁定他們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法庭認定6人是「誠實證人」,故相信他們描述的案發經過。
2. 《國安法》生效後繼續犯案。
法庭裁定「案中有大量的證據顯示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黎智英繼續表達其反中國的立場,進行請求外國實施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的活動。但他這樣做時就採用了一個較為間接和隱晦的策略,收斂了自己的激烈言辭。這點可從《蘋果日報》的社論、論壇、他自己的文章、帖文和節目中看見。
法庭基於案中的證據,裁定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請求外國(特別是美國)實施對中國和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的活動,在《國安法》實施後並沒有停止。即使他的請求變得含蓄和隱晦,但是他進行其活動的意圖依然如故,故裁定他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名成立。
如今黎智英案初步審結,法庭將考慮各被告的求情後,稍後才會判刑。按《香港國安法》第29條,觸犯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事後回看,事發後陳梓華和李宇軒意圖逃往外地,被截獲遣送回港後,願意出任從犯證人,而《蘋果日報》4名高層亦願意出任從犯證人,是案件偵查的關鍵轉折點。由於黎智英策劃的勾結外國勢力活動秘密進行,控方本來不易搜證,但有從犯證人指出事件真相,就有助建立完整的證據鏈條,對起訴有很大幫助。
從黎智英整個審訴和判決可見,香港法庭審理黎智英案,並不是速審速判,而是經歷156日審訊,讓控辯雙方證人詳細作供,各自被仔細盤問,誰講真話,誰說大話,公眾一目了然。法庭採用「看得見的法治原則」,既保障了被告的權利,也進行了公正的審訊,最後不留合理疑點地,證明黎智英罪名成立,彰顯了香港的法治。
反觀美西方,卻不斷干預香港的審訊。在黎智英案開審前夕,已有美國國會議員提出議案,要求白宮制裁多位特區政府官員、檢控官和法官,意圖恐嚇法官。在案件審訊期間,有美國國會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議員,持續就黎智英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以及就黎的羈押安排,作出偏離事實的評論,訛稱黎智英受到虐待,干預香港司法。到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近日發表「2025年報告」提及黎智英案件,亦肆意抹黑香港特區的依法執法、檢控和司法機關,向司法機構作最後施壓。
這件案件的焦點是黎智英勾結美國等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美國議員和政客就是勾結黎智英的當事人,他們惡意評論事件,妨礙香港司法公正的意圖太明顯了。
美西方對本國危害國安的案件從嚴處理。看當日美國法庭對2021年國會山騷亂案參與者、右翼組織驕傲男孩負責人塔里奧判處22年徒刑,就知道他們對煽動暴亂份子毫不手軟。但他們卻對香港類似事件說三道四,其雙重標準,令人厭惡。
香港法庭判定黎智英有罪,聞者足誡,法庭判決警告反動份子,勾結外國勢力,出賣國家,不會有好下場。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