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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不卑不亢到雖遠必誅

博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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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不卑不亢到雖遠必誅

2021年01月29日 18:40 最後更新:18:42

1月20日美國新政府一上台,中國政府就宣佈制裁28名美國人員名單,當中包括了前國務卿蓬佩奧。有本地精英朋友對此不以為然,認為中國無必要將外交制裁升級。應該大家和和氣氣,建立新的關係。

精英朋友「升級之說」,主要指蓬佩奧是前美國國務卿,曾是美國政府的第四號人物。雖然已落任,但地位尊崇,美國制裁的中國官員,沒有去到這樣高的級別。他又認為美國人以國家利益為重,雖然民主黨拜登政府和共和黨前總統特朗普敵對,但也不會容許外國人制裁美國前官員,拜登政府一定會大力反擊。我當時抱著一種「走著瞧」的態度,也估計中國政府行此一著的邏輯。

第一,中國對敵人「雖遠必誅」。美國是世界第一大強國,這是客觀現實,但國際關係,特別是大國與大國之間,講求對等。特朗普政府末段對中國的行為,特別是國務卿蓬佩奧的言行,已去令人極度氣憤的地步。

去年7月23日,蓬佩奧在加州尼克遜圖書館發表講話,題為《中共與自由世界的未來》,被指為「新冷戰宣言」。他更呼籲世界各國與中國人民一起「改變」中國共產黨,聲言「自由世界曾經打敗過強權,如今必須對抗強權中國」。蓬佩奧「改變中共」之說,無疑是鼓動中國人推翻中共政權,完全站在中國敵人位置上。

中國對朋友的態度是「推心置腹」,而對敵人的態度卻是「雖遠必誅」。如今選擇在蓬佩奧等落任之時,打出這張制裁牌還擊,時間可謂剛剛好,因為1.  正告美國政客與中國為敵,必須承擔後果,落任也會被追殺。2. 美國政客不以原則先行,而是以黨派為先。別人打擊蓬佩奧等共和黨政客,民主黨拜登政府並無切膚之痛。3.  制裁有實際影響,就是要切斷蓬佩奧等離任後透過旋轉門進入商界賺錢之路,也堵塞了他們向商界籌集資金用作為未來競選之門。

不要以為中國的制裁無用。蓬佩奧其中的一個大金主是設在肯薩斯州的科氏工業(Koch Industries ),其老闆Charles Koch排福布斯富豪全球排行榜第11位,是一名低調富豪。科氏工業在中國有龐大生意,在中國多地投資至少8個與瀝青相關的公司,佔有中國SBS改性瀝青近一半的市場份額,是中國最大的改性瀝青和乳化瀝青的生產商。在中國的制裁命令下,科氏企業如果仍想與大陸做生意,就只能夠切斷與蓬佩奧等的聯繫。當然,蓬佩奧等想出書錢賺錢,相關的出版商,也不要想在中國開展生意。針對美國這種資本主義社會,中國的制裁有實際效果。

第二,中國遇對手的態度是「不卑不亢」。中美關係曾經和好,甚至在江澤民年代一度提升至「建設性戰略合作夥伴」的好朋友狀態。後來在民主黨奧巴馬總統任內,美國提出重返亞洲策略,要圍堵中國,中美關係由朋友變回了對手。到特朗普政府再由對手變成敵人。如今要看拜登政府會否回復到對手的狀態。中國遇上對手,會採取不卑不亢的態度,大家的關係基於互惠互利的考慮。

中國對拜登總統任內的對華政策,不太樂觀,只採取一個「聽其言、觀其行」的態度。

在這種情況下,看到特首林鄭月娥剛剛接受美國媒體訪問時的話語,就顯得有點礙眼。林鄭月娥說:「對拜登政府保持樂觀態度,希望拜登政府在《港區國安法》的議題上,會給予香港公平申辯的機會。」

特首林鄭月娥這種態度十分謙卑,做人謙卑原是好事,但遇上外交上的對手,卻無此需要。美國不會因為香港的謙卑,特別關懷、照顧香港。為什麼香港要與美國申辯《港區國安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呢?美國影響到我們的東西,做了影響民主自由的事情,有向我們交代嗎?

第一,美國在2002年修訂《國土安全法》,將22個相關部門的職員人數大幅增加到17萬人。在2007年又通《保護美國法》,美國政府監控美國境外人物,不需要法庭手令,而美國公民對外的聯絡也受到監控。美國前情報員斯諾登更揭發了美國對全球各國領袖和平民都實施監控。請問美國有就影響到香港人的《國土安全法》和《保護美國法》,向香港申辯嗎?美國在境外的關塔那摩灣基地對其關押的人施行違反《日內瓦公約》對囚犯保護的酷刑,更不受美國法律規管,美國有就這些非不人道的行為,向外解釋嗎?

第二,美國每年對香港貿易有近400億美元順差,她有向香港解釋嗎?按美國上任總統特朗普的邏輯,這等如美國每年竊取了香港400億美元。若以特朗普的方式回報,香港應該對美國入口商品,例如美國安格斯牛肉徵收懲罰性關稅,還要美國大量採購香港商品和服務,直到平衡了這個貿易順差為止。美國有為這些問題申辯嗎?

既然美國沒有對一些影響到香港的問題作出申辯,我們也沒有責任向美國解釋香港的《港區國安法》。美國要制度中國官員、香港特首,中國也可以制裁美國官員。人家要制裁你,還會聽你申辯嗎?

你看英國搞BNO 5+1移民計劃,中外交部就宣布不再承認BNO作為旅行證件,下一步將向申請計劃的人亮劍,勢將取消他們中國公民的身份。英國要選擇做中國的敵人,中國也只能亮劍。

國際關係是一個森林,是講實力,而不是講道理的地方。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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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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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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