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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有得打要快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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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有得打要快打

2021年02月17日 19:35 最後更新:02月18日 11:48

香港疫苗顧問委員會周三開會,十二名委員一致認為接種內地的科興滅活疫苗,效益比風險高,建議特區政府使用。

委員會早前推薦使用復星/BioNTech核酸疫苗,政府預計復星/BioNTech疫苗會於本月底運到香港,傳聞科興疫苗會在本周內先運抵本港。預計會優先讓高危組別人士接種。

有朋友問,香港有疫苗打的時候,應不應該打?我覺得主要從有效和安全兩個角度考慮,可以就此看看科興疫苗。

1.     有效方面,科興早前公佈第三期臨床研究結果,主要公佈了巴西及土耳其兩個地區的測試結果。巴西有超過12000名18歲以上醫護人員參與試驗。打了第二劑疫苗之後,預防新冠病毒致病的保護率為50.65%,對需要就醫的保護率為83.7%,對需要住院及死亡病例的保護率達到100%。換言之,打了科興疫苗之後,100%不會出現重症或死亡;有16.3%需要就醫(不用住院)的病例,另有33%不需要就醫的輕微病例。

要注意的是,巴西參與測試的人全部都是醫護人員,屬接觸病毒機會較多的較高危群組,他們打了科興疫苗,對出現重症或死亡有100%的防禦能力。

而土耳其參與第三期臨床試驗的人員,不像巴西一樣全是醫護人員,當中只有900多名屬高風險的醫護人員,另有6400多名正常風險的一般人參與,全部介乎18至59歲。打了兩劑之後的14天,整體保護率有91.25%,遠高過巴西的50.65%。主要原因是土耳其參與測試的人大部份是一般的人士而不是醫護人員。

科興疫苖的致病保護率由50.65%到91.25%都有,而巴西保護率較低料因為三期臨床的對象全是高危的醫護人員。而巴西三期臨床中大多數人是隔兩星期打第二劑,但有1394名參與者相隔三星期接種兩劑疫苗,他們的有效率提升到近70%。

從數據可見,即使是醫務護人員這種高危群組而言,打了科興疫苗之後,雖然仍有49.3%的機會感染,但絕大多數是不用住院的輕症,100%不會患上致命的重症。

2.     安全方面。科興的疫苗使用傳統的滅活技術,方法是使用注入已死亡的新冠病毒來刺激身體的免疫系統,產生抗體。即使有部分人不能完全免除病毒感染,但由於體內已有抗體保護,會令病情大大減緩。

滅活疫苖技術已經廣泛使用了超過200年,早在1796年,英國醫生愛德華·詹納,發明接種牛痘病毒以預防天花。如今我們平常打的防流感針,都是使用滅活技術的疫苗,長期使用,證實安全,產生的副作用也很輕微。內地已經有超過一千萬人打了科興疫苗,即使出現副作用,主要是一些注射部位疼痛等輕微反應,與打流感針差不多。技術越傳統,安全性就會越高,比較不同技術生產的疫苗當中,科興這類滅活疫苖是最安全的。

滅活疫苗最大的問題是製造相對困難,要在高防控的實驗室內先將危險的新冠病毒殺滅,再造成疫苗的原材料。這有異於莫德納以及BioNTech的mRNA核酸疫苗技術,這是—種全新的技術,主要是把實驗室製造的RNA,注入人體,產生新冠病毒的棘蛋白,讓人體生產中和抗體,阻止病毒感染。mRNA生產不難,而且可以大量生產。但由於這是新技術,不如滅活疫苗成熟。

有中年朋友問,很快就有苗疫到港,但打不打疫苗,仍然十五十六,該不該打?我跟他說,有疫苗一定要打,而且輪到你的年齡組別可以打時要趕快打。道理很簡單,截至星期三,香港累計確診新冠肺炎10796宗,死亡人數195人,死亡率1.8%。不要小看這個死亡率,萬一染病,差不多50人就會死1人。以內地已經有超過1000萬人(多過香港人口)打了科興疫苗為例,打疫苗死亡的人數是零,也實現新冠重症完全保護。比較兩者,就知道,即使香港的感染比較低,但打疫苗會比不打疫苗安全。

先不說香港有七成人打了疫苗,做成群體免疫,不再需要限聚的好處,單就個人健康而言,打新冠疫苗和打流感針一樣,是保護自己的最佳方法,有得打時要快快打。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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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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