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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報藐視法庭案 官要先研究案例

兩報藐視法庭案  官要先研究案例

兩報藐視法庭案 官要先研究案例

2015年09月16日 11:54 最後更新:13:01

壹傳媒集團旗下的《蘋果日報》及現已停刊的《爽報》,前年3月在大角嘴弒雙親碎屍案進入司法程序後,派記者訪問被告周凱亮,並刊登有關周犯案動機的報道,兩報時任總編輯張劍虹和李彭基及兩名採訪記者,先後被律政司控告藐視法庭,案件今在高院展開為期兩日聆訊。

 

 法官指今日未必可即時判刑,可能要先研究案例。而案例顯示一般是罰報紙較總編輯重,但時任《蘋果日報》總編輯張劍虹已有2至3次藐視法庭前科。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翟紹唐指一般做法是出於報紙較有財力支付罰款,而律政司不會要求法庭將兩名總編輯判監,但刑罰必須反映本案極為嚴重。

他引用澳洲一份報紙報道謀犯案疑犯、與本案情況相近的藐視法庭案例,該案判詞指非要打擊偵查報道或新聞報道,但當報紙「去得太盡」,便會「將報紙淪為審訊之地」,侵害司法公義。他舉例指可能有證人看報紙後,覺得「已經講哂」而認為自己不須出庭作供。

代表辯方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指,兩報早於律政司去信告知報道有藐視法庭的風險前,已請來律師研究案件,並早於前年4月,即報道刊登後翌月,自發將網上的報道及影片移去,以將影響降到最低。

雖然報章於有陪審團的刑事審訊展開前刊登是「致命錯誤」,但審訊最終於報道刊登後兩年才進行,報道沒有對審訊造成風險,例如導致審訊延期或永久終止聆訊,而當時原審法官亦沒就報道對陪審團作出引導,證明報道於兩年後「已經無人記得」。

《蘋果日報》社長葉一堅到場支持

《蘋果日報》社長葉一堅到場支持

 

麥高義強調,本案對周凱亮案的審訊沒有影響,而出版的決定權屬集體決定,非張劍虹一人,而該篇報導的內容亦是準確的。

李彭基的代表律師則稱,李過往沒有案底,重犯機會低,有真誠悔意,並在發現時即時刪除涉案報道,並表示爽報與蘋果日報屬同一集團,並為集團旗下免費報章,與蘋果日報分享資源。

《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相關公司即告解散並成為「受禁組織」。警方於周三(25日)封鎖《蘋果日報》位於將軍澳工業邨的大樓,拉起封鎖線派人把守大樓的三個出入口,另有大批國安人員進入大樓內調查。

警方封鎖蘋果大樓。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封鎖蘋果大樓。巴士的報記者攝

下午約2時,位於駿盈街的《蘋果日報》大樓被封鎖,警方派出多隊機動部隊(PTU)到場,人員在大樓的3個出入口駐守,拉起封鎖線;而大樓及廠房內亦有便衣探員進入。至下午約3時半,警方收隊離去。

署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周二(24日)根據香港國安法第31條及《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60C(1)條,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將《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相關公司即告解散並成為「受禁組織」。

警方封鎖蘋果大樓。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封鎖蘋果大樓。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和《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早前被控共三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包括「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法庭在去年12月15日裁定黎智英和《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全部控罪罪名成立,並於今年2月9日判刑,三間公司各被判罰款逾300萬港元。

黎智英

黎智英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一條,公司、團體等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因犯該法規定的罪行受到刑事處罰的,應責令其暫停運作或吊銷其執照或許可證。由於《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已被法庭依法定罪處罰,特區政府有責任執行相關規定。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公司註冊處處長已將該三間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經刊憲後即告解散並已成為「受禁組織」。任何人從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62至65條所訂明的行為,即屬犯罪,包括以受禁組織的幹事或成員身分行事,或向受禁組織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等,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00,000港元及監禁14年。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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