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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協解散 學生激進思潮未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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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協解散 學生激進思潮未散

2021年08月10日 19:16 最後更新:19:42

教協宣布解散。

教協會長馮偉華表示,近年社會和政治環境改變,加上近期事態急劇發展,教協承受巨大壓力,面對嚴峻的危機,理事會已盡最大努力尋求繼續運作的方法,但至今未能看到前景,難以延續工作目標,無法找到化解危機的方案下,理事會一致通過解散教協。

教協和《蘋果日報》不同,《蘋果日報》解散前夕,老闆黎智英被捕下獄,公司戶口被凍結,報館很難營運下去。但教協擁有估值4.3億的物業資產,教協主要負責人未被起訴,如今突然解散,若非主事人十分膽小,就有不可告人的秘密,早散早着。和民主黨副主席李永達走佬英國的狀況,如出一轍。

聽到教協解散的消息,馬上就想起8月9日粉嶺裁判法院就一單非法集結案的判決。16歲鄭姓被告2019年10月在粉嶺大肆破壞中國銀行,被控非法集結罪,裁判官陳炳宙鄭姓被告的求情信,指鄭姓學生的老師在他犯罪後歌頌他為模範學生,倒不如在他犯案前教導他守法;又稱若師長已經教導,惟被告不遵守,師長不值得為他求情,反之師長沒有教導的話,則無資格為他求情。

如今學生的思想十分激進,和老師有很大關係。老師在課堂上鼓勵學生上街非法示威參與暴動,認為這是正義行為。到學生被捕判刑,還去為學生求情,結果被法官狠批,背後反映了法庭認為年紀這麼輕的學生犯法,和老師的錯誤教導很有關係。

教協作為香港近10萬老師的工會,是一個政治組織,言行激進,實際上就是香港校園政治化的最大引擎。略為回顧教協近年的政治往績,可見一斑。

1. 佔中的參與。

教協會長馮偉華於2011年成為「終極普選聯盟」召集人,第二年聯同「學民思潮」反對國民教育。2013年3月21日,教協成為「真普選聯盟」的一員。2014年3月,教協內部通過全力推動「佔中」。

早在2014年違法「佔中」前,教協已為「老師」開佔中訓練班,教走法律罅帶領學生參與違法示威運動。

2014年9月26日 ,教協立法會議員葉建源在添馬公園內演講,高度表揚學生當日往添馬公園的罷課行動,是對不義政權的控訴。

總括而言,教協是佔中的積極參與和推動者。

2. 反修例運動的參與。

2019年反修例運動,教協更積極參與。當年6月12日,反修例高潮時,教協指社會氣氛急劇惡化 宣布啟動全港罷課。

作為老師組織,發動罷課,鼓勵未成年的學生參與政治,這樣做對嗎? 老師不是應該做相反的事情,勸學生不要犯法,不要違法上街嗎? 罷課之後學校急促激化,有學生受影響上街暴動,最後下獄,家長可否追究教協呢?

如以今天的執法標準,在政治風潮中發動全港罷課如此政治性的行為,已涉嫌跌入刑事罪行條例第9和第10條煽動意圖的罪行。

在一場又一場的政治運動中,教協推動學生走上街頭,如今不少激進學生已經變成階下囚,或者變成流亡者。如今教協解散,但學生的激進思潮未散,激進餘毒,尚待清除。

李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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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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