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案中的李宇軒及陳梓華承認《港區國安法》勾結外國勢力罪,詳細披露由黎智英作主腦的「勾結外國案」的驚人內幕。這就如引爆一枚巨型炸彈,其威力可以把涉案者炸到斷手斷腳。
控方詳述這個勾結外國、制裁中港陰謀的整個過程,李宇軒和陳梓華承認相關事實。控方指李宇軒和陳梓華在2019年在網上知道有人找黎智英捐款,就透過人介紹認識了黎智英的助理Mark Simon,然後再認識黎智英。在黎的指使下,透過一個叫「香港重光」的組織,合謀展開一連串要求外國制裁香港的行動,包括請求外國制裁中港144名官員,要求外國停止和香港司法互助等。他們的行動包括花鉅資在海外報章發廣告及發表付費贊助文章,要求制裁或抵制中港。又遊說美國、英國、日本等地的議員,在議會上發起並通過制裁香港的法例。
我細閱控方提供、被告同意的案情後,主要有4點觀察:
1. 這是一個想推翻國家政權的賣國陰謀。了解他們整個行動後,可以話「點止制裁咁簡單」。他們不止想「攬炒」香港,還想搞到「支爆」,想推翻中共。2020年1月,黎智英、案中被告陳梓華、己逃亡的劉祖迪和一名身份不明的女性在台灣會面,黎智英在席間向陳梓華及劉祖迪解釋他的「支爆」計劃,即通過制裁在中國造成行政和經濟動盪來打擊中國。黎智英還向2人表示該國際遊說計劃分為4個階段:第一,讓外國知道香港發生的事情;第二,呼籲外國政府關注和譴責香港特區政府;第三,與外國官員會面,將外國的想法帶回香港;第四,會見外國政府的顧問和政治顧問,以影響他們的對華政策,敦促他們對中國和香港特區實施制裁,甚至把中共被推翻。
這是一種完全投向外國、出賣國家、想推翻國家政權的極其嚴重行為。
2. 黎智英是主腦。被告陳梓華的角色更關鍵,主要是他和黎智英的助理Mark Simon接觸,傳達黎智英的指示,而黎智英是整個行動的首腦,是主要指揮者和金主,提供數以千萬計的資金去推動制裁計劃,甚至把名下一間BVI公司轉名給被告陳梓華,方便他去操作整件事情。黎智英又在個別場合直接露面。
3. 國安法生效後照搞。有人問案中人從2019年開始搞作,但《港區國安法》要到2020年6月30日才生效,《港區國安法》不追溯法例生效前的行為,怎可以追究案中人呢?
但細看案情,就知道一眾涉案人膽大生毛,整件事由2019年開始,但到去年6月30日《港區國安法》生效後並無停止,整件事是以一個整體出現,《港區國安法》生效前發生的事,是《港區國安法》生效後發生犯罪行為的佐證。而控方起訴兩人也是由去年7月1日至今年2月15日期間的行為,而非去年7.1前做的事。
4. 汚點證人的關鍵作用。李宇軒及法律助理陳梓華認罪,令黎智英案出現重大突破。李和陳已成為案中的汚點證人,有兩大作用,1. 有直接參與者可指控案中首腦。這種案件不易有核心參與者作證人,他們指證價值極大。他們已在香港法庭上作供,不同於內地作供,亦不易翻供。2. 提供整件事的來龍去脈。這些重大陰謀,一般部署得非常隱密,但汚點證人可以提供了大量具體細節,例如黎智英出資的過程,以及資金流向的細節,警方可以逐一查證,對方也不易推翻。
由此可以有一個初步結論,這12港人一場自投羅網的偷渡,最後令相關人等一網成擒。
尤記得去年8月10日香港警方大舉搜查《蘋果日報》,拘捕黎智英等人,還被質疑小題大作。如今令人吃驚的案情全面披露後,卻給人「咁搞都得」的感覺了。
李彤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