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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殺倉鼠或不做全民檢測 都有機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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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殺倉鼠或不做全民檢測 都有機會成本

2022年01月19日 19:40 最後更新:20:35

政府因為發現寵物店倉鼠帶有新冠病毒,害怕有「鼠傳人」的風險,宣佈人道毁滅2000隻倉鼠等動物,馬上招來很多批評。這讓我想起40年前,我考中學會考的故事。

那一科是英文口試。我年青時喜歡胡思亂想,設想了大量可能出現的題目。由於我讀的是佛教學校,最先想到的可能會問的題目是「佛教建議不殺生,假若你面前出現一隻曱甴,你會打死它嗎?」

世事有時就是這樣巧合,到正式考試時,外藉女考官問我的問題,竟然和我設想的一模一樣。我的英語雖然馬馬虎虎,但由於有備而來,回答時侃侃而談,說由於曱甴帶有病菌,可能危害人類的生命安全,所以逼不得已要殺死它。這個答案不太「佛學」,但很「世俗」,女考官看來相當滿意,我順利過關。

這條問題的答案,隱含了價值的選擇,就是我們作為人類,會覺得人的性命比其他動物的重要。政府要將約2000隻倉鼠等動物人道毀滅,有複雜的理由,目的是防止病毒散播。若不將倉鼠人道毀滅的話,就要找2000個籠,找有足夠的地方,將倉鼠飼養,之後又要定期進行核酸測試,將倉鼠隔離21天,沒受感染的倉鼠才可以「放監」。過程中,由於相關人員未必有為動物採樣的經驗,會增加感染的風險。出現的問題包括:一、有機會感染處理的人員;二、沒有快速截流,萬一病毒在倉鼠體內突變,再傳給人的時候,可能會製造出超級新病毒,危害更多人命。

我和你一樣,都是普通市民,都十分同情那些可愛的倉鼠,而作為公共衛生的決策者,就要兩害相衡取其輕,若不人道毀滅倉鼠,就可能要付出人命傷亡的代價。用經濟學的術語,就是「機會成本」。由於涉及人命傷亡風險,社會付不起這樣大的「機會成本」,所以只能人道毀滅倉鼠。丹麥在2020年在水貂養殖場發現了一種可傳染給人類的變異新冠病毒,基於同樣的「人命最重要」的邏輯,撲殺1700萬隻水貂。

講完倉鼠講疫情。倉鼠帶有Delta新冠病毒,完全出乎政府意料之外,政府沒有預計有「意外」,對疫情估計得太樂觀了。

第一,    虛假的安全感。上週五(1月14日),政府宣佈延長社區阻隔措施14天至年初三,當時表示如無意外,餐飲等場所可以在年初四復業,與疫苗護照同時推行。

究竟疫情是初步受控,抑或是仍然失控,是一個重要的政策判斷,政府當時有疫情初步受控的判斷。她見到的正面信息是當時連續幾天都只有幾個本土感染個案,沒有指數級上升;負面信息是a. 兩個沒有源頭感染個案,證明社會上仍有隱形傳播鏈;b. 入院者輕症太少,不符合Omicron感染特徵,意味著還有比確診人數更大量的輕症或無症狀感染者存在而未被發現。

由於正面信息明顯,負面信息潛藏,會較容易被正面信息所迷惑。再加上人有「選擇性注意」(selective attention)的傾向,喜歡選擇性地注意和相信一些對自己有利的信息,所以高官會傾向相信疫情已受控,而不是疫情仍然失控。可惜的是,這只是一種虛假的安全感。

第二,疫情爆發的現實。隨後疫情已呈現多點爆發。除了初時的兩個未有源頭的感染個案之外,有寵物店女店員確診Delta變種病毒演變成的倉鼠群組,有43歲巴基斯坦女子感染較少見的Omicron「BA.2」變種病毒,快速1傳9人的群組,還有仁濟醫院的79歲老翁照腸鏡時確診,來源不明。本地疫情出現多點爆發的狀況,連此前說疫情已受控的專家,也改口說疫情未受控。

內地進行全民檢測,可以在短至14天內找出絕大多數的隱形傳播者,做到快速清零。機會成本是每次檢測的開支約5億元,並要投入大量的義工和市民做檢測所引致的麻煩,但可以快速結束疫情。

以香港政府的「唔湯唔水」的抗疫方式,當然很難可以在28日內清零,甚至幾個月都可能搞不掂。正如有飲食界估計,禁止晚市堂食4周,業界已經不見100億元。若搞幾個月,社會的金錢成本數以百億元計,還有自由甚至人命的代價。拒絕全民檢測,容許疫情慢燒,其實和不殺倉鼠一樣,要出付很大的機會成本。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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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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