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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告訴我一百個做不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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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告訴我一百個做不到的理由!

2022年01月25日 19:18 最後更新:19:22

香港第五波疫情爆發,亂象叢生。爆疫的葵涌邨逸葵樓未能夠即時封閉,政府說:「咁急咁夜做唔到。」到逸葵樓封鎖之後,又沒有人清理垃圾。有人拍到現場的防疫工作人員,將防護衣隨意丟棄在垃圾站內,擠爆垃圾桶,曝露在空氣中。政府專家顧問袁國勇接受傳媒訪問時亦表示,政府的追蹤工作不理想,早前承諾會有1000人協助有關工作,但現時只有200百多人,因此未能夠做到快速追蹤。

特首林鄭月娥出席行政會議前解釋,葵涌邨封兩三幢樓但不全面邨封,原因是全邨有三萬幾人,政府能力並非無限,另外政府亦要顧及市民的生活。

看著抗疫亂象,聽到特首的解釋,可以總結出多層次的問題。

第一,沒有預案。政府完全沒有封閉一座樓,甚至整個邨的預案,才會出現「咁急咁夜做唔到」的問題。特首話「唔可以一撳掣就做到」,其實,應急預案就是要「一撳掣」就可以做到。相信不用去到特首這樣高的層次,隨意一家普通公司的小主管,都要為重大問題作出預案。例如,突然有同事染疫,整個辦公室要封閉,同事都要隔離檢疫,如何維持公司的運作,這就是現時香港所大小公司都會做的預案。

政府高官收幾十萬元一個月的高薪,竟然告訴我們政府沒有應對疫情問題的預案,的確令人震驚。更叫人費解的是,香港並非沒有封區的經驗。去年1月23日凌晨4時,特區政府圍封九龍佐敦的部份地區檢疫,區內有150幢樓,受影響的居民超過1萬人。政府當時派出了1700名警員駐守,還有大量工作人員協助,目標是在48小時內完成封區式的強制檢測。

政府過去已有圍封1萬人地區的經驗,為什麼今次沒有事先做好圍封一座樓的預案呢?當疫情爆發時,政府應該有圍封1000人、1萬人,甚至一個10萬人地區的預案。若超過某個人數的地區沒法安排圍,就要做好其他替代預案。所以「唔可以一撳掣就做到」的講法,不能接受。

第二,心理上抗拒。政府不做好各種類型的封區預案,其中的一個原因可能是怠惰,另一個原因可能是心理抗拒。政府最高層抗拒封區,經常將「反對禁足令」掛在口邊。因為心理上抗拒,思考上就會迴避相關的問題。

政府甚至心存僥倖,覺得Omicron屬毒性較弱的病毒,不會致命,所以警覺性低。試想若這隻病毒是沙士,他們會否說「唔可以一撳掣就做到」?若一樣這樣說,就好得人驚。若說法不同,就是輕視Omicron大擴散後的災難後果。

第三,特區政府不在作戰狀態。這個老問題,在2019年黑暴時已經出現,如今再度重演。政府最高層扮演到領軍抗戰的角色,整天迷信「略加限聚,疫情很快就會過去」。政府第一次是估計加強限聚14天後疫情可以過去,市民可以如常過年;第二次估計是經過兩輪限聚之後,到年初四就可以復常。兩次的估計都錯了,可以說對這輪疫情估計的往績是100%錯。

如果政府足夠聰明的話,應該馬上完全否定昨日之我,要預計疫情久久不能平復,甚至可能會大幅擴散,整個政府都要處於一種高度作戰的狀態應對,要調動一切資源去快速解決問題。

第四,西方思維上身。進一步分析問題的本質,恐怕是源於西方的不干預思維作祟。三十多年前,我還在讀大學的年代,非常流行比較西方的自由市場經濟和計劃經濟的差異。西方理論高度推崇資本主義決策模式,崇尚自由市場,認為市場的「無形之手」最終可以達到市場的平衡,他們恥笑計劃經濟,認為定出來的目標,永遠都無法實現。

幾十年過去,現實上見到西方的自由市場主義,缺陷多多,市場自由運作不能自動去到應許之地。到頭來,中國的社會主義方式,設定了目標,可以高效地達成目標,做到要求的結果。市民只想得到成功控疫的結果,不需要政府反覆解釋她已做啱程序,反覆告訴我們為何做不到。

抗疫如同戰爭,我們接受不了像美國那樣死89萬人的疫情,就要鼓起勇氣全力抗疫,不會有一隻「無形之手」,可以幫我們解困。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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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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