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佈行政長官選舉提名期由2月20日開始,3月5日結束,而投票日定於3月27日。此前傳聞提名期是由2月15日開始,現在略為推遲,但不影響投票日期。
現在最大的變數,是香港第5波疫情,會否大爆發。疫情有可能向3個方向發展:
1. 過1個月到2月底疫情消退,這是最樂觀的估計,要有較大的運氣才會發生。
2. 出現去年的模式,在11月冬季病毒活躍期爆疫,到5月夏天到時退卻,這是去年的情況。
3. 疫情不但不會趨緩,還會大爆發。以人口和香港接近的新加坡計,可以作為一個爆疫參照。新加坡1月27日單日確診5469人,7天平均確診人數5075人,香港大爆發可能會出現這種驚人確診數字。
Omicron變種病毒的傳播力十分強,原始新冠病毒的基本再生數(RO,Basic Reproduction Number)約在 1.4至2.8 之間,即1人傳1.4至2.8人。Delta變種的RO是5.1,而Omicron的RO卻高逹7至8,即1人可傳7至8人。
香港現時的社交距離措施和去年初的相若,但Omicron的傳播能力強得多,同樣的社交距離措施是否有效成疑。按中大呼吸系統科講座教授許樹昌分析,本地社區可能存在至少90條傳播鏈,現在是「打緊仗」。
以此推算,出現上述第1的快速消退情況機會較低,出現上述第2的情況即到5月慢慢消退也要有相當大的運氣才成,出現第3即大爆發的機會不低,特別是農曆新年有團年、拜年等跨家庭聚會,更會成為Omicron大幅擴散的契機。
阿爺當然會評估香港疫情大爆發的風險,恐怕突如其來的大爆發,會衝擊到行政長官選舉。
按完善政制的構想,中央希望1. 香港選出才德兼備的愛國者,作為下任行政長官。2. 希望選舉過程是君子之爭,減少互相塗污抹黑,亦盡量少受外地勢力干預。3. 希望選舉的議題是聚焦於未來香港的發展大計以及如何解決香港的深層次矛盾問題。朝著這個路徑思索,以去年12月立法會選舉時那種比較平靜的局面計,的確有可能做到,特首選舉本可以有較高競爭性,但同時又是理性的選舉。
但在洶湧的疫情衝擊下,先出現「洪為民生日派對事件」,突顯了一些政治問題;再加上沸騰的民意,對政府抗疫不力甚感不滿;再再加上美國西方開始質疑中國大陸以至香港的清零政策不現實,應該盡快躺平。在幾種問題叠加下,特首選舉的風險,開始浮現,主要包括:
1. 社會的焦點勢必轉移。人總是受到眼前的事態影響,即使香港的房屋問題極端嚴重,本來是本地頭號要解決的深層次問題。但疫情爆發,限聚連連、晚市禁堂食、出街怕染疫、與內地通關無望、自由活動無期,市民怨氣驟升,焦點就轉移到政府如何解決疫情的問題,無心討論其他長遠問題。
2. 外來勢力可能干預。西方本來已視香港是中國抗疫的軟肋,若特首選舉出現激烈競爭,候選人會否互相塗污抹黑,甚至為外間勢力所利用,在香港未具備「與病毒共存」的條件時,借選舉辦論推動馬上「與病毒共存」的議題?
在本地疫情可能大爆發之時,求穩,又變成特首選舉的一個重要考慮了。
後記: 昨天點評標題講到「平衡宇宙」,應為「平行宇宙」,經讀者提醒,特此更正。
盧永雄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