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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有清零的決心、計劃與執行方略

博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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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有清零的決心、計劃與執行方略

2022年02月07日 19:54 最後更新:20:15

香港2月7日確診614宗,政府官員表示香港堅持以「動態清零」為目標。但現實上確診數字不斷爆升,若無重大干擾措施阻止疫情傳播,每日確診人數過千是指日可待,甚至好像已躺平的新加坡那樣,每日確診過萬也不出奇。不理特區政府的主觀願望是否想做到「動態清零」,但現實上很可能是「動態爆發」。香港政府的抗疫舉措,出現了重大問題。

1.「部門思維」解決不了問題。特區政府的思維是割裂的、部門化的,眼見確診急升,由開始不相信會爆發,變成研究如何處理爆發。第一個想到的問題是醫管局負壓病床不夠,當每日有過千確診時,醫院甚至臨時醫院都招呼不了確診者,所以先想到的是竹篙灣,再想到的是居家隔離。問題是香港很多人住1、200呎的單位,共用房間、廁所,居家隔離自然會變成居家感染。所以解決了一個部門(醫管局)的問題,並不等如解決問題。確診者居家隔離,難免令疫情加速擴散。

2.「做了」等如「做到了」。政府不同意進行全民檢測,認為無能力做到,市民也不接受強制措施,取而代之進行「全民自我檢測」計劃,派快速抗原檢測包給市民,做自願檢測。強制性的全民檢測可以在2、3日內完成,爭取至少有8成市民參與,快速把隱形傳播鏈找出來,一輪未清零再做第2輪、第3輪,目標是快速清零。而「全民自我檢測」的特色是加了「全民」兩個字,但可以做到2、3日內有8成市民參與嗎?在香港這個社會,不是強制的,2、3個星期有30、40%市民參與已很理想,距離清零太遠,關鍵是追不上Omicron病毒3至5日傳一代的傳播速度。順帶一問,這個「全民自我檢測」計劃,有任何機制知道有多少市民參與了嗎?

「做了」和「做到了」,有本質分別,官僚思維是我做了,就是這樣了,你不能怪我了。政治家的思維是要「做到了」為止,如不能借這個「全民自我檢測」清零,就做了等如無做。

3. 溫和收緊難阻爆發。現在傳聞政府會進一步收緊社交距離措施,例如堂食限2人之類。問題是Omicron傳播力如此之強,這些溫和措施管用嗎?

未來特區政府如無大動作,疫情的發展最可能出現2種情況:

1. 慢爆。疫情不斷向上,政府追在疫情之後加力限聚,若有相當運氣,疫情慢升而不是暴升,但又清不到零,應該搞3個月到今年5月都未掂,或者搞5個月去到7月炎夏時可以搞掂。不過大家要捱3至5個月嚴格限聚,堂食、打波、睇戲,甚至上課,慢慢等吧。

2. 急爆。疫情不斷幾何級數向上,每日確診成千上萬的日子好快就到。口講清零,變作躺平。政府即使用「部門思維」去思考,很多問題都無法解決。香港變成疫埠,內地自然不能讓香港貨車司機免隔離入境,日前有跨境貨車司機過關至內地時,被發現確診新冠病毒,事件影響到供港蔬菜的運輸,菜價已經飛升。內地若然不讓香港貨車司機入內,生鮮貨品運輸如何解決?若香港有大量醫護染疫,有大量老人院工作人員短期內染疫,人手一下子短缺,如何應付?爆疫之初加拿大安省就出現老人院人手缺乏問題,多倫多一間老人院無人照顧老人,住百多人的老人院一下子死了48個老人,若發生在香港,如何處理?

若上述問題無法解決,唯一出路是不接受爆發,從「一定要快速清零」開始,重新思考。特區政府要有清零的決心,要切切實實提出清零計劃與執行方略,不是說說就算。

香港疫情已經全面爆發,以全世界的抗疫經驗,只有全民檢測或禁足,才可以快速阻斷傳播。如果問問市民,要停14日好,還是再讓政府搞3、5個月好,相信很多人都會選,長痛不如短痛。

特區政府如不同意全民檢測或禁足這兩招,我也很想聽聽她的具體清零計劃是什麼。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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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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