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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要捱幾個月嚴格限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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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要捱幾個月嚴格限聚啦!

2022年02月08日 20:04 最後更新:20:07

特區政府收緊防疫安排,希望大量減少人群聚集,拖慢疫情傳播。

最新防疫措施如下:

1. 限聚令將會由4人收緊至2人;B類及C類食肆將會收緊至2人一枱;D類食肆將人數收緊至4人。晚市繼續禁堂食。

2. 將限聚令引入私人處所,限制不能夠超過兩戶在同一個私人處所聚會(兩戶可以聚會)。要注意是同住的住戶為單位,不是以傳統意義的家庭為單位,換言之兩個不同住的子女不能同時去探爸媽,因為這已經是3戶。

3. 理髮店及宗教場所周四將關閉至2月24日凌晨。

4.《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的受規管處所由17項加至23項,新加入宗教場所,商場、百貨公司、超市、街市、理髮店6類處所,它們同樣會納入疫苗通行證使用範圍,2月24日開始沒有接種疫苗者不能進入。

5. 如果無遵守強制檢測命令,罰款將由5000元提升至1萬元。

6. 推出第6輪防疫基金涉260億,幫助受影響行業,臨時失業人士可獲一次性1萬元支援。

以限聚措施而言,這已是香港慣常推出措施的最嚴厲版,因為堂食已收緊至最嚴的2人一枱,亦首次引入禁止私人處所「多戶聚集」,朋友聚會受到大幅限制,因為出街食飯多數2人一枱,去私人地方又不能多過兩戶人,兩個以上朋友已很難聚會。

特首林鄭上周講過,在當時的限聚措施下,從交通工具的出行紀錄計,只是比正常減少了3成人流。

實施更嚴厲措施後,比正常可以減少多少人流,是減5成還是減7成?若然人流可以減少7成以上,對控制疫情傳播可以有較強效果,起碼可以減慢、甚至阻止大爆發出現。

不過即使拖慢了疫情散播,但也不等如清零,因為西方已試過更嚴厲的封城措施,但也不能清零。

講到禁足或者封城,中國式的禁足會禁到很徹底,無論是2020年1月武漢式封城,或者近期西安的封城,基本上是足不出戶。以西安為例,如小區無確診可以在小區內(即屋苑內)活動,小區有確診家門也不可以出。無論如何,都有人派送食物到戶或到小區大門,不用出外購物。這種徹底禁足封城,阻斷病毒傳播的效果很大,若加上多輪全民檢測,就可清零。西安這波疫情累計確診2053例,封城禁足長達32日。

西方的禁足就鬆一些,其中一種做法是宵禁,如晚上7時後不可以外出。另一種做法是只能出門做必要的事情,主要是購買食物或藥品,如被警察截查發現不是因為准許的原因外出,馬上會被票控。2020年意大利部份城市就曾經有這種禁足令。

問題是西方的禁足縱然嚴厲,但未能清零。以意大利為例,禁足的城市一下子把疫情壓下去,但由於沒有清零,之後又再復發,沒有停止。

香港如今實施嚴格的限聚措施,相信有助阻隔病毒散播,或許能阻止大爆發出現(仍然要看運氣),但相信沒有全民檢測配合下,不能清零,起碼不能快速清零。慢清,就要付出搞幾個月嚴格限聚的代價。

特區政府即使仍死硬拒絕全民檢測,但也要大幅擴大檢測能力,現時政府計劃擴展到每日做30萬次核酸檢測,這樣並不足夠,起碼要擴展到每日能做100萬次檢酸檢測,可以用5合1、10合1的混檢方式加大檢測能力。同時要大大大加強檢測站的配套,現時一個區叫人去檢測,在球場設個檢測站,只有10個、12個檢測窗口,起碼要擴展30個、50個窗口,才能減少叫市民在寒冬中等3個鐘檢測的慘劇。要願檢的市民15分鐘內可以完成檢測,這才叫合格,這才是真正的願檢盡檢。

不要以為叫政府準備每日做100萬次檢測很誇張,以政府這樣驗汚水的方式,現在都有3成幾汚水有病毒,很快就會變成區區都有病毒,人人要去檢測的狀況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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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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