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今日(2月25日)公布新增10010宗新冠病毒確診個案,另外前昨日有21979宗呈報個案。現在政府化驗進度滯後,呈報個案較能反映現實染疫情況,每日超過2萬宗的新增個案,情況相當恐怖。
有人問我若全民檢測要隔離所有確診者,除了每日新增的確診人數之外,全民檢測還會找出大量潛伏在社會的隱型帶病毒者,估計這些潛伏染疫者有多少人?
推算隱形帶病毒要有一個參考基礎,我覺得香港輸出病例是一個很好的參照數字,其中一個提供了數據的地區是澳門。
澳門疾控中心傳染病防控處處長梁亦好昨日(2月24日)表示,澳門本月累計有13例來自香港的新冠陽性病例,最早一例是在2月1日發現,按由香港入境的497人計算,陽性比率高達2.6%,而且大部分是在隔離觀察期間發現,對防疫工作人員是很大的風險。
澳門這個數字有3個前題: 1. 是在隔離觀察期發現,即是在入境做核酸檢測時未發現,換言之是在香港染了病,在澳門才發病,是真正的潛伏染疫者。2. 病例包括小童,但能入境澳門遠行者多數不是年老行動不便的老年人,而這批老年人是易感人群,所以這個比例只有低估沒有高估。3. 由於香港疫情越來越嚴重,估計近期的數字會比2月頭高,所以2.6%的平均數也是有低估沒有高估。
香港人口739萬,以2.6%推算,本地潛在感染者有19.2萬人,假設如今染疫人數比例升至3.5%,潛在染疫人口就有25.9萬人。合理推算潛在染疫人數在19萬至26萬之間,以中間數計約23萬。
以新加坡的數字計,確診者感染Omicron為主,99%是輕症。所以香港大批潛在染疫絕大多數是無症狀或只有輕症狀,他們染疫而不自知,可能毫無感覺,或者稍有喉痛,根本不知道自己是染疫者。
香港確診人數還在快速上升,並未見頂,換言之,染疫者還是1傳1以上的速度、3、4日就傳一代地傳播。到傳播比率低過1傳1時,確診人數就會見頂回落。
想像一下情況是這樣的,有23萬個潛在染疫者,假設原本傳播率是1傳3(內地抗疫專家鍾南山更說Omicron可以1傳6、7),限聚措施令到(從交通數據反映)人流減少50%,變成1傳1.5,這23萬潛在染疫人口,在染疫後有傳播力的7日內,就會感染34.5萬人,7日又7日地,一代代傳下去。
這一刻的23萬潛在染疫者,有少量是有發燒等較嚴重病情者,會在求診時確診,另有一部份又會在強檢、各種快測中發現出來,成為確診者。但大部份不會被發現,繼續暗中傳播病毒,當事人也不自知。
試想一個情況,23萬潛在染疫者等如人口3.1%,即是30人有一個。你走入一間酒樓餐廳食飯,極目望去有30多人在座,已很可能有1個潛在染疫者,你就處於當日和望月樓空少同時段食飯的處境,相當高危,除口罩食飯,中招機會不低。若然你是60歲以上,又未打夠3針疫苗的話,都不要搵命博了。以現在日確診1萬、日死50人計,確診200人會死1個,比例無大家想像中那麼低。這種疫情還不禁足,其實說不過去。
若有23萬潛在染疫者到處播疫,傳多10代8代,染疫者數以百萬計,這輪疫情就會自然見頂了。香港主觀上話想「清零」,客觀上變「躺平」,不過就死得人多了。
盧永雄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