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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新招----全民核酸檢測常態化

博客文章

內地新招----全民核酸檢測常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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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新招----全民核酸檢測常態化

2022年05月17日 21:03 最後更新:21:21

內地大連市宣佈,由5月17日起,進行全民常態化核酸檢測,星期二所有男性做性檢測,星期四所有女性做檢測,等於一個家庭每週做兩次檢測,這是較經濟和較有效防範Omicron變種病毒傳播的方法,也是一個全民風險預警機制。

內地確實是以科學的態度,不斷學習,不斷變身去應對新冠疫情。Omicron 變種病毒由於傳染力強,中國四大一線城市深圳、廣州、上海和北京先後破防。深圳和廣州反應迅速,在疾情散播的較早階段全面控制,上海反應較慢,一度出現嚴重爆發,現在已經受控,而北京仍在努力控疫。

國家面對Omicron的高傳染性和西方世界一片的躺平聲音,早前要在兩條道路作出選擇:一是跟隨西方馬上在現階段與病毒共存;二是繼續「動態清零」。國家最後確認繼續「動態清零」。

面對Omicron這樣快速傳播的病毒,無法完全切斷所有輸入的個案,如何可以做到「動態清零」呢?原來國家已開始試驗一種新的方法,將核酸檢測常態化,在各城市定期進行全員檢測,等如定期掃描有無本地社區感染。

以大連市的方式為例,全民以男女性分開(各佔一半人口),每星期各做一次檢測,等於所有人一星期做一次檢測,一年做52次檢測,可以在疫情散發初階段,將隱藏的傳播者找出來。若市內部份地區爆發疫情,可以改為3日一測、2日一測、甚至每日皆測,機動應變。

內地確保居民依指示進行全員檢測,主要依靠健康碼的檢測碼,每次檢測完畢後,檢測者都會得到一個檢測綠碼,可以自由進出公共場所,沒有如期做檢測的人,綠碼就會變成黃碼,很多地方都會去不到,這就確保了市民會遵守檢測規定,做定期檢測。

另外中央指令各城市大量設立「15分鐘的檢測圈」,讓居民在15分鐘內的步行時間可到達檢測站,減少市民的做檢測的不便。

這種常態化全員檢測新思維,有幾方面值得討論:

第一是成本。西方對國家進行全民檢測的成本估算有高有低,野村證券估計每個檢測成本要20元人民幣,每48小時對70%的人口進行檢測,大約等於中國財政總開支的8.4%或GDP的1.8%。但我相信野村這個數遠遠高估了,因為內地恒常化的大規模檢測成本不用每個20元人民幣。以大連的方法,只是每星期進行一次全員檢測,成本會遠低於野村的預測。

而高盛則估計,中國進行全民檢測,下半年的開支,只佔中國GDP的0.2%。如果高盛的預測數字準確,國家全民檢測常態化,可大大減少需要封城的機會,進行定期全民檢測的成本,會遠比爆疫為低;

第二是人命代價不可估量。進行常態化全民檢測,可以防止疫情爆發。若疫情爆發,就要付出人命成本。香港的第5波疫情的死亡人數超過9100人,若以此推算同樣情況發生在內地,將會損失173萬條生命,如此巨大的人命傷亡,根本不可以用經濟數字來衡量。常態化的全民核酸檢測,可以防止疫情爆發,是最最最安全的方法。

第三是減少「長新冠」災難。感染過新冠病毒,部份患者會有長期的後遺症,已經是鐵一般的事實。患者會出現嚴重的疲倦、味覺喪失、大腦缺損和性功能衰退等等所謂「長新冠」病狀。不同國家、不同地區估算患有「長新冠」的人數不一樣,以長新冠佔感染新冠人數2%,假若中國有一半人口,即7億人感染新冠疫症,2%就等於1400萬人成為長期病患,全國的勞動力將會下降,所付出的代價極其驚人。英國曾有人說新冠死了老人節省了社會開支,英國因新冠死亡有17萬人,但嚴重長新冠有25萬人,以為新冠死人減少醫療開支,原來不減反加。

所以,中國推行常態化的全民核酸檢測,利大於弊。若能試驗出有效對Omicron病毒傳播「動態清零」,下一步可以試驗把入境隔離時間由21日縮短到14日甚至7日,就可以進一步減少控疫的社會成本。香港也要思考能否進行常態化全民核酸檢測。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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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酸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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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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