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5日有網民發起三罷行動,22歲演藝學院二年級男生在黃大仙參與暴動和無牌管有彈藥,他今在區域法院承認暴動罪,無牌管有彈藥罪則獲法庭存檔。法官游德康判刑指,雖然無證據顯示被告有直接使用暴力的行為,但針對紀律部隊和其家人的手段令人難以接受,亦增加案件嚴重性。不過考慮到被告良好品格,案發後仍保持積極態度,扣除認罪等因素後,判被告入獄2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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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游德康判被告入獄28個月。資料圖片
游官稱,被告當日晚上7時許已現身人群的前線,雖無實際衝擊的行為,但他以水潑熄催淚彈,相比純粹透過現身支持或鼓勵事件的嚴重性更大。法官認為,這是直接挑戰警方的驅散行動,有機會導致現場氣氛升溫,激使他人作更激烈行為,因此判刑須具阻嚇性,遂以3年9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處事認真,積極參與每一個製作過程,並認同他是有才華的人,過往作品曾經獲獎,故減刑三個月,再扣除認罪的三分之一刑期扣減,被告總刑期為28個月。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案情指,案發當日有數百名示威者於黃大仙聚集,反對修訂《逃犯條例》,警方特別戰術小隊到場戒備並設立防線。期間有人向紀律部隊宿舍投擲雜物,亦有人照射雷射筆,在屢次警告下仍然沒有散去。被告曾用銀色器皿向催淚彈頭潑水和覆蓋催淚彈頭以把它弄熄,新聞片段則拍得他身處投雜物的人群之中。警方及後沿沙田坳道往龍翔道作出驅散,被告在睦鄰街被制服,被帶返警署後。警員在他的斜孭袋中發現空彈頭及空彈殼,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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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劉柏睿被控於於2019年8月5日,在九龍黃大仙紀律部隊外的沙田坳道參與暴動;及同日在黃大仙警署搜查室內無牌管有彈藥,即一枚發射過N225手擲式催淚彈及一枚1.5吋發射過的彈頭。辯方求情指,沒有證據顯示暴動有預謀,事後僅造成財物破壞,沒有人命損失,被告亦無配戴衝擊警方的裝備。辯方續指,被告因案飽受煎熬,對父母深感抱歉,惟無放棄學業,反而化悲憤為力量,善用時間更生。
2019年七一立法會暴動案,藝人王宗堯等12人暴動罪成,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判監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上訴庭星期二(12月16日)處理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方指,本案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過高,惟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本案示威者衝破進入立法會大肆破壞,暴動程度「有史以來最嚴重」。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獨特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本案暴動極其侮辱和挑釁,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亦等同衝擊法治,屬暴動案中最嚴重。其中被告畢慧芬及王宗堯今申請就定罪和刑罰上訴,其餘被告則只申請就刑期上訴。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代表王宗堯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案發當日,王宗堯很遲階段才在現場出現,約晚上11時45分,王交充電器予一位人士,然後和其他認識的人打招呼後離開。上訴方認爲,儘管王的做法不智魯莽,但客觀證據不足以推論,其在場的意圖是支持和鼓勵暴動,認為以6年半監禁為其量刑起點實在太高。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答辯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回應,考慮案發當日的大環境,警方已發出紅色警示,而王宗堯自願到達「暴動中心風眼位置」,無論時間長短,已經是參與暴動;而進入現場只是爲交收充電器,這説法很荒謬。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患輕度智障及器質性大腦綜合症的畢慧芬則自行陳述指,自己的心智僅17至18歲,另有精神病,原審時頭腦不清晰,指原審法官沒參考她患精神病的情況進行減刑。她承認自己干犯刑事毀壞,但不承認自己犯暴動罪,亦不清楚暴動的定義。
周天行回應指,根據承認的案情,畢慧芬當時和其他示威者集結參與暴動,揚手引領示威者離開,手持一支兩米長的鐵通,走到地下議員入口的位置。
大律師馬維騉代表孫曉嵐申請上訴指,雖然認同立法會有其象徵意義,是次暴動歷時長且人數多,事後立法會的維修費高達3000萬元,但案件的最高刑期定性在7年,非常少見。法官楊家雄即時反駁指,「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啦」。馬回應指,政府總部象徵意義堪比立法會,同年9月29日政總外發生暴動,有人用丫叉彈石破壞玻璃,有人投擲汽油彈帶來火種。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則反駁指,政總事件示威者還在外圍,惟本案的示威者是衝入立法會內大肆破壞,無可否定是有史以來,暴動案件最嚴重的一次。
馬續指,原審法官的刑期框架狹窄,罪責分為高中低三等,然而每一等量刑起點僅相差3個月,認為差距太少,限制了量刑考慮,不足以反映不同角色嚴重程度,建議可以4至5年、5至6年及6至7年監禁為低中高三等的量刑起點。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則代表林錦均上訴刑期指,當日暴動分4階段,林錦均只參與了首2個階段,早於晚上7時半便離開現場,返回元朗,從未進入立法會大樓,故認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到其參與時間短、參與程度較低,判刑過重。
但楊官質疑,林錦均曾以鐵枝衝擊立法會大樓玻璃幕牆,曾使用暴力,較其他被告嚴重。董皓哲則指,林錦均沒參與破壞立法會內部,不應包括在其罪責之內。
周天行引用原審法官判詞指,本案的暴動性質特殊,暴動期間,每位人士參與,其他人就加入支持,不斷壯大聲勢,即使時間短暫,也促使暴動延續下去,故答辯方認爲,不能以逗留時間衡量,而要視乎其影響。原審法官考慮每個人的參與程度,裁定不同等級的罪責,而案中暴動最嚴重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不足爲過。
楊官詢問周天行,是否因暴動罪行的特殊性質,所以導致被告人即使在某些時段沒參與,或針對不是直接有份參與的行爲,也要負上刑責。周確認。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三位上訴庭法官聽罷陳詞,表示押後宣判,判決書將在6個月內頒布。
案件編號:CACC6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