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5日有網民發起三罷行動,22歲演藝學院二年級男生在黃大仙參與暴動和無牌管有彈藥,他今在區域法院承認暴動罪,無牌管有彈藥罪則獲法庭存檔。法官游德康判刑指,雖然無證據顯示被告有直接使用暴力的行為,但針對紀律部隊和其家人的手段令人難以接受,亦增加案件嚴重性。不過考慮到被告良好品格,案發後仍保持積極態度,扣除認罪等因素後,判被告入獄2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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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游德康判被告入獄28個月。資料圖片
游官稱,被告當日晚上7時許已現身人群的前線,雖無實際衝擊的行為,但他以水潑熄催淚彈,相比純粹透過現身支持或鼓勵事件的嚴重性更大。法官認為,這是直接挑戰警方的驅散行動,有機會導致現場氣氛升溫,激使他人作更激烈行為,因此判刑須具阻嚇性,遂以3年9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處事認真,積極參與每一個製作過程,並認同他是有才華的人,過往作品曾經獲獎,故減刑三個月,再扣除認罪的三分之一刑期扣減,被告總刑期為28個月。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案情指,案發當日有數百名示威者於黃大仙聚集,反對修訂《逃犯條例》,警方特別戰術小隊到場戒備並設立防線。期間有人向紀律部隊宿舍投擲雜物,亦有人照射雷射筆,在屢次警告下仍然沒有散去。被告曾用銀色器皿向催淚彈頭潑水和覆蓋催淚彈頭以把它弄熄,新聞片段則拍得他身處投雜物的人群之中。警方及後沿沙田坳道往龍翔道作出驅散,被告在睦鄰街被制服,被帶返警署後。警員在他的斜孭袋中發現空彈頭及空彈殼,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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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劉柏睿被控於於2019年8月5日,在九龍黃大仙紀律部隊外的沙田坳道參與暴動;及同日在黃大仙警署搜查室內無牌管有彈藥,即一枚發射過N225手擲式催淚彈及一枚1.5吋發射過的彈頭。辯方求情指,沒有證據顯示暴動有預謀,事後僅造成財物破壞,沒有人命損失,被告亦無配戴衝擊警方的裝備。辯方續指,被告因案飽受煎熬,對父母深感抱歉,惟無放棄學業,反而化悲憤為力量,善用時間更生。
2019年11月理工大學爆發衝突,5男事隔逾4年半後被捕,被控以暴動罪,其中1人於2024年10月起沒到庭應訊,法庭已發出拘捕令,餘下4男的案件原定星期一(5月4日)在區域法院開審,庭上透露,次被告因頭部受傷,目前仍留醫,其餘3人則擬認罪。法官李俊文認為一併處理4人的答辯較理想,故將案押後至5月18日,次被告獲批准續保釋,其他被告還柙候訊。
本案被告依次為張頌堯(23歲,學生)、張展銘(28歲,無業)、陳俊僖(21歲,地盤工人)、陳沅銘(31歲,中學教師)。各被告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4日至2019年11月20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019年11月大批黑衣人闖入理大,並與警方爆發激烈衝突。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今日案件延至約早上11時才開庭,李官開庭時解釋,因有懲教車發生意外。李官又表示,法庭收到次被告張展銘的醫療報告,指他昨日頭部受傷,入院就醫,今未能出庭。李官指案情複雜,或等待次被告出院後一併處理較理想,詢問各方律師意見。
首被告張頌堯代表律師指,被告承受巨大精神壓力,申請撤銷其保釋,並指被告現正求學中,望盡快處理案件。法官提議押後2星期再訊,屆時如次被告未能出庭,便照樣處理其餘被告。各被告代表律師同意。
第四被告陳沅銘代表律師指,因懲教署表示如無法庭命令,未能處理心理學家報告,申請法庭批出相關命令;第三被告、第四被告沒保釋申請;次被告申請更改保釋條件,無需到警署報到。
李官關注,就第四被告陳沅銘的案情,是否需觀看逾一小時片段。控方指可由法官決定是否庭上播出。李官表示,可內庭看片,但強調最重要是理大Y座8樓的事件,並指「只係睇第4被告就需1小時15分鐘」,令人詫異。控方同意可用文字交代陳沅銘的走動,毋須播片。
李官押後案件至5月18日處理答辯,批准首被告的撤銷保釋申請,首被告須還柙;另又批准次被告續保釋,並暫時剔除警署報到的保釋條件;至於第三被告還柚期間的心理學家報告申請亦獲批准,指示懲教署於下次聆訊前呈交法庭及其代表律師。
李官押後案件至5月18日處理答辯,次被告獲批准續保釋,其他被告還柙候訊。
另一名被告黎駿杰(24歲,學生)被控暴動及刑事毀壞罪,惟他自2024年10月起缺席聆訊,遭法庭發出拘捕令;黎駿杰另被控一項刑事毀壞罪,指他於2019年11月19日,在理工大學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理工大學的財產,即連接理大李嘉誠樓M座7樓712室的門及牆壁。
案件編號:DCCC 868/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