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在2019年引用《緊急法》立《禁蒙面法》,法例實施翌日多區發生大規模衝突。灣仔有人縱火兼掘磚堵路,當場被捕的33歲廚師今在區域法院承認暴動及蒙面罪。法官王詩麗指被告選擇站在前方表明對抗者的身份,角色較參與同一暴動的人士更為積極,是活躍參與者,故此會採納較高刑期為量刑起點,以反映本案嚴重性。被告須還柙至30日接受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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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指,案發當日有市民在軒尼詩道怡和街遊行至遮打花園抗議立法,部分人佔據軒尼詩道、告士打道、金鐘道至德輔道中的主要行車道。示威者又向附近大廈外牆或玻璃噴漆,撬開馬路鐵欄和向警方防線投擲磚塊。約下午5時許,他們在軒尼詩道近史釗域道路口放火點燃雜物,警方接報到場設立防線展開驅散,過程中有人無視警告投擲汽油彈,繼而照射雷射筆,並拒絕離開繼續佔據軒尼詩道,及用鑽地車破壞路面。被告被拍得對峙期間站在傘陣前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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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陳振羚承認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斯道以及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的一段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他另承認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辨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辯方求情指,汽油彈不是旨在對他人造成傷害,只為阻止警方前進,而擊中記者屬無心之失,他已即時協助將它撥走。辯方續指,示威者投擲磚塊時暴力尚未升級,懇請法庭考慮被告有悔意儘量輕判。不過法官認為被告作出特定行為,觀乎整體暴動情況,有意以監禁39個月為量刑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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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灣仔發生衝突事件多人被警方拘捕。資料圖片
3名「白衣人」2019年7月21日參與元朗港鐵站襲擊事件,承認暴動罪,其中2人另承認串謀傷人罪,早前在區院被判囚4年8個月至5年3個月。3男星期三(2月25日)於高等法院就刑罰提上訴許可申請。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楊家雄聽罷陳詞後,拒3人上訴許可兼駁回3人的刑罰上訴,書面理由將在6個月內頒發。
39歲吳偉德、29歲王浩昇及44歲鄭文傑承認在2019年7月21日在元朗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吳偉德及王浩昇另承認一項串謀傷人罪,鄭文傑的串謀傷人罪則在控方同意下獲准存檔法庭。吳偉德因在較早時間認罪,被判監禁4年8個月,王浩昇及鄭文傑則被判囚5年3個月。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楊家雄聽罷陳詞後,拒3人上訴許可兼駁回3人的刑罰上訴,書面理由將在6個月內頒發。
被告吳偉德的代表律師指,原審法官拒接納被告案發時曾在月台車廂有短暫的「調停角色」,8至10秒內攔阻其他「白衣人」進入車廂,呼籲勿挑釁,並扶乘客離開,試圖平息衝突,希望上訴法庭視為減刑因素。
答辯一方則反駁,其行動反加劇車廂恐慌,無任何調停跡象可見。彭官質疑,該短暫動作不具實質調停效果、他亦無權叫人勿挑釁,且整體參與屬暴動核心,從樓梯追上月台、揮拳等行為嚴重。
被告鄭文傑的代表律師則質疑,量刑起點是否適當,指原審法官在判處吳偉德及王浩昇時,已考慮他們面對的串謀傷人罪並同期執行;惟鄭面對暴動罪,無額外傷人罪,盼調整量刑起點或刑期扣減幅度。
楊官指,鄭帶頭用藤條、有指揮手勢、站在前線,構成慫恿襲擊,罪責嚴重。原審時,串謀傷人罪存檔法庭,不作檢控,但承認案情顯示他涉及傷人。
彭官指,當晚「白衣人」身穿「制服」,有組織又有預謀地襲擊市民,並非只虛張聲勢,其行為明顯是針對市民,加重事件的嚴重性。
彭官亦指出,當晚「白衣人」身穿「制服」,有組織又有預謀地襲擊市民,並非只虛張聲勢,其行為明顯是針對市民,加重事件的嚴重性。
被告王浩昇沒法律代表,亦沒有陳詞。法官問及答辯方有關王涉另一宗販毒案件的刑期為16年8個月,並確認原審法官已考慮該案,判斷刑期應分開執行。法官提醒王浩昇,若不服串謀販毒的刑期,則應就其串謀販毒罪提出刑罰上訴,與本案無關。
兩名法官聽罷陳詞後,拒絕3人的上訴許可兼駁回3人的刑罰上訴,詳細書面理由將於6個月內頒發。
案件編號:CACC27/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