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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逃變成賣豬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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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逃變成賣豬仔

2022年07月14日 20:05 最後更新:20:11

警方早前接獲線報,將4名計劃逃離香港的被通緝人士拘捕,其中一人是2019年於荃灣遭警察開槍射中左胸、及後被控暴動的學生曾志健。警方因而揭發一個操控潛逃人士的團夥。

這4個在2019年涉及暴動案件的年青逃犯,年齡介乎16至24歲,他們被捕時長髮披肩,身型消瘦,過去兩年,可謂歷盡人間滄桑。

按警方國家安全處高級警司李桂華發表的案情,整件事是咁的。

1. 游說棄保。這4個潛逃人士在2019年涉嫌犯了暴動等罪行,2020年被告上法庭。期間有社交頻道成員接觸4人,游說他不要認罪,棄保潛逃,過程中要他們預繳大筆費用。

2. 不人道藏匿。團夥安排4人在荃灣等地區的工廈倉庫內,沒有窗戶,不見天日。一年多期間,他們被轉移過3個藏身地點,但只把他們放在紙箱內像貨物地轉運,他不獲告知目的地。在躱藏初期還有人定時送食物給他們,到後期根本沒有人送食物,他們要用自己僅的積蓄買乾糧,而藏身地點的租也沒有交。

3. 低能潛逃。相關團夥並沒有安排4人做什麼有意義的潛逃。《蘋果日報》2020年12月在曾志健沒有上庭後,隨即刊出曾志健的訪問,指他已「安全逃亡」。當時曾志健又提到,他聯同鍾翰林和另外3名示威者,當年10月,在英國港人組織「Friends of Hong Kong」的協助下,前往美國駐港澳總領事館尋求庇護,惟早到10分鐘的鍾翰林被警方國安處人員拘捕,其餘4人擾攘半晝,一度成功進入領館,以為「有救」,但領館職員最終以「無法幫忙」為由,要求4人離開。曾志健形容自己似被「出賣」。

事後看來,相關團夥在《蘋果日報》配合下,發放曾志健已離港的假消息,想誤導警方。而該團夥搞來搞去,只安排了曾志健等人去硬闖美領館。恐怕他們不知道,要美領館收留異見份子,要先作好安排,不是話入就入。

搞了兩年,團夥今次亦安排一隻航速最高可達30海里快艇去協助4人偷渡,即使能夠出海,也難逃中國海警追截吧。不過從團夥的角度,送走了4人,無論是被港警拘捕,被大陸截獲,都是一種解脫。

4. 志在騙財。這4人向團夥付了40多萬,團夥還操控他們拍片眾籌,在那種籌錢很易的年代,真是搵數以百萬不難。這真似一門很好的生意。難怪警方國安處高級警司李桂華話,這個團夥在「吃人血饅頭」。

人蠢無上限。以曾志健為例,被控暴動罪,會坐多少年監呢?

以一般暴動罪判刑3、4年計,以4年算,他本來聲言認罪,減刑三分之一,判3年。實際上坐監有假放,再扣減假期,坐2年多就可以出來。若他早早認罪,已差不多刑滿,又是一條好漢,可以重新做人。

寄語犯了罪的年青人,認罪服刑,可以更新。不用花幾十萬,潛逃兩年,變成賣豬仔,過足兩年非人生活,擔驚受怕,這又何苦呢?

盧永雄

Tags:

曾志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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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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