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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害相衡取其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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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害相衡取其輕

2022年08月08日 21:13 最後更新:22:35

政府正式公佈「紅黃碼」和「3+4」方案,放寛入境檢疫措施,縮短海外及台灣經機場抵港人士的酒店檢疫日數至3天,另接受4天家居醫學監察,在家居醫學監察期間受黃碼管控,期間可外出乘車、上班,以及進入商場和街市購買日用品等,但不能進入食肆等涉及除口罩、涉群組聚集的疫苗通行證處所。

香港過去處於一個豬八戒照鏡、兩邊不是人的尷尬處境。由於未能清零,無法和內地通關。但又遵行較嚴格的7日入境檢疫措施,又未能和外地通關。不止港人回港不便,還有不少在本地經商人士頂不順,外移到新加坡等無入境檢疫限制地區。

新一屆特區政府面臨的政策選擇:1. 維持現狀。2. 要清零爭取和內地通關,但不止要進行全民檢測,還要進行較長時期的禁足,因為Omicron變種病毒的傳播力實在太強,上海等地的防疫經驗都要較長時期禁足才可清零,禁足在本地的認受性低。3. 縮短來港隔離日數,以便利營商者和回港市民,這個做法代價是增加外地輸入性傳播的風險。

近日疫情也有些變化。疫情經過6月較快速的上升期,到7月有放慢的趨勢。在6月疫情大約以10至14日翻倍的速度增長,到7月7日,香港新冠確診超過3000宗,達到3028宗,若繼續以這種速度上升,到7月21日已會升破6000宗,到8月初已可能過1萬宗。尤幸其後疫情的發展有慢下來的趨勢,近日確診數字在4000多宗的水平徘徊,死亡數字雖有增加也不至於太高,算是不幸中的大幸。

疫情沒有失控地上升,為政府決策締造了一點空間。

最後特區政府在兩害相衡取其輕之下,決定走縮短入境隔離的路徑。特區政府考慮Omicron的傳播周期好短,感染者大約3天就會發病,一直都想減少酒店隔離日數的要求。據說醫療專家的取態是從緊,提議5日酒店隔離,而商界想放寬,政府想中間落墨,近期考慮的方案本來是4日酒店隔離加3日家居隔離。聞說最後一刻,政府再決定將酒店隔離日子定為3日,比原本方案又減少1日。

特首李家超說,決定「3+4」方案在平衡風險可控的情況下,既希望維護民生活動和香港競爭力,盡量讓社會有最大的動能和經濟活力,既要保護生命,亦要確保有正常的民生活動。

至於3日酒店檢疫是否足夠的問題,若然香港現在是清了零,一個外地輸入個案也不能漏出來,3日酒店隔離當然不夠。但香港現在每日確診有4000宗,本地的傳播鏈可能有數以千計,即使外來輸入個案有少量走漏出來,添加的風險也的確有限。

醫務衞生局局長盧寵茂指出,通過3日的酒店檢疫,其實已經可以找到8成的輸入個案,相信用4日的居家醫學監察,同樣可以找到這些輸入個案而阻截社區的傳播。他強調的是3日的酒店檢疫後,其實這些旅客的確診風險已經低過1%,現時在社區的感染其實是超過這個數目,換句話說,這些人帶來的風險是低過社區內的人。

「3+4」方案並不完美,既有風險,亦帶來一定的效益。但在社區有這麼多傳播鏈時,風險變得很少,效益便突顯出來。

真正問題是,放寛入境檢疫後,將來很難收緊,清零會更加困難。香港要面對短期難以和內地通關的現實。但就我所知,目前想回內地的朋友,遇上最大的問題不是回內地要隔離,而是配額太少,抽來抽去抽不到。所以特區政府向內地爭取增加入境配額,可能更加實際。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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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離黃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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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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