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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初選案」政府大勝

博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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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初選案」政府大勝

2022年08月18日 19:37 最後更新:19:46

特區政府打《港區國安法》官司,獲得重大勝利。

目前《港區國安法》有兩大官司,一單是「35+初選案」,另一單是黎智英案。「35+初選案」有47人被告,他們在2020年7月中參與反對派「初選」,涉嫌串謀顛覆國家政權,其中29名被告剛剛認罪,等候高等法院原訟庭判刑。其餘18名被告不認罪,等候法庭排期審訊。

認罪29人承認案情長近150頁,從控方提出的案情和部份被告的認罪,看出幾個要點:

1. 主要搞手是戴耀廷及區諾軒。案情指戴耀廷2019年12月串謀區諾軒於《蘋果日報》、《立場新聞》等媒體廣發多篇文章游說宣傳,發動「35+初選」。翌年4月戴耀廷設定「真攬炒十步」路線圖,目標是令香港社會陷入重大危機,帶來血腥鎮壓,促使西方國家對中港實施政治經濟制裁,明顯意圖藉阻礙立法會正常運作,來推翻政府,顛覆國家政權。戴耀廷主張達至「攬炒」的關鍵,在於控制立法會大多數即35席以上,然後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逼使特首解散立法會再辭職。

2. 明知犯法仍作最後一博。2020年6月30日《港區國安法》生效,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衛曾公開警告,反對派繼續搞初選可能違反《港區國安法》。但戴耀廷仍堅持在2020年7月11和12日進行初選,最終有逾60萬名市民到全港各區票站投票。戴耀廷等顯然想作最後一博。

3. 如今為何要認罪?雖然認罪者大多會表示有悔意所以認罪(有悔意是請求法庭減刑的主要理由),但一般而言,認罪主要有兩個考慮:A . 官司無得打;B. 認罪求減刑。由於認罪節省了法庭時間,大約會獲減刑三分之一,再扣減坐監的假期,等如坐原本刑期少於一半就可以重獲自由,這是最大誘因。

4. 核心發起人物認罪,其他參與者難打。認罪的29人之中,包括主要搞手戴耀廷、頭面人物黃之鋒、前民主黨主席胡志偉等,當中最關鍵的主要負責人戴耀廷認罪,而不是一個隨從者認罪。戴耀廷承認搞這個活動是一個顛覆國家政權的行動,雖然其他參與者的參與程度各有不同,但他們的官司顯然更加難打了。

《港區國安法》生效後,翌日唐英傑在銅鑼灣揸電單撞警員,結果在去年7月,被裁定一項煽動分裂國家罪及一項恐怖活動罪罪名成立,共判獄9年。成為《港區國安法》後第一單重案。

但以案件牽涉範之廣,《港區國安法》兩大案就要數黎智英案和「35+初選案」。尤記得兩案發生之時,都有評論指警方國安處胡亂拘捕,但如今看來,兩案都已有部分被告認罪,政府出師有名。

在黎智英案中,兩個涉案人士「香港故事」成員李宇軒及法律助理陳梓華一度潛逃離港,在內地被拘捕,之後送返香港。李宇軒及陳梓華去年8月認罪,承認串謀黎智英等人,透過「重光團隊」(SWHK)作為平台,請求外國制裁香港,承認違反《港區國安法》「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正等候判刑。部份案中人認罪供述案情,對案中其餘被告相當不利。

如今「35+初選案」核心搞手戴耀廷認罪,對案件的影響更加深遠。如今此案已有62%被告認罪,政府已可謂大勝了。《港區國安法》,的確是一把利劍。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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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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