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漢涉於今年4月在東涌巴士站以二胡演奏《願榮光歸香港》,被票控一項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他不認罪,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受審。控方舉證完畢後,暫委裁判官談立豐認為控罪針對被告沒有許可證下演奏,但控方沒有提供相關證據,故裁定本案表證不成立,被告獲付500元訟費。被告於庭外稱,日後仍會繼續街頭表演,又指被票控沒有關係,只是「耽誤點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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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警員吳維基供稱,當日他便衣執勤,並在收到噪音投訴後前往現場處理,他約於下午5時到場,見到被告坐在一張摺椅上,用二胡拉奏《願榮光》,並透過擴音器及咪高峰轉播,聲浪約在20米外範圍都能聽見。大約20分鐘後,吳與3名同袍上前要求被告出示身分證,被告一度想收拾物品,又稱「你要票控我,我就繼續拉二胡」,其後拿出一張白紙放在地上。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親自盤問吳維基。他向吳確認當日所演奏的歌曲為《願榮光》後,本想追問歌曲屬什麼性質。裁判官打斷指,票控內容關乎被告沒有許可證下在公眾地方演奏,「你拉『愛情陷阱』又好咩都好」,與歌曲性質沒有關係性。被告聞後稱,裁判官意思即是其演奏歌曲和政治無關。裁判官回應指,法庭從來不考慮政治因素,只講證據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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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舉證完畢後,裁判官指,傳票控罪針對被告在公眾地方演奏時,沒有警務處處長許可證,但控方沒有就此提供證據,因此裁定被告表證不成立,並向被告發還500元訟費。
被告在庭外表示滿意裁決結果,被問到會否繼續街頭表演,他回答「肯定的」。至於會否擔心日後會再度檢控,他認為「沒關係」,被票控只是「耽誤點時間」,形容「真理在我們這一邊」。翻查資料,被告並非首次被控,他曾於前年5月在元朗街頭表演相同曲目而遭票控,去年3月獲控方撤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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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李解新(68歲,退休人士)否認於2022年4月29日下午5時06至29分,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且沒有警務處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位於東涌市中心巴士總站行人路上的公眾街道或道路上奏玩二胡。
李解新在庭外表示滿意裁決結果。
2019年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期間,建制派及民主派爭奪法案委員會主席之位,法案委員會一度「鬧雙胞」。會議期間,民主派佔領主席台,建制派欲奪回,期間林卓廷疑與陳恒鑌、周浩鼎發生衝突,被控兩項「特權法」下的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受審。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星期四(11月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接納石禮謙作為辯方證人的供詞,認為林卓廷沒做出激烈行爲,裁定林卓廷罪名不成立。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今身穿黑西裝到庭應訊,裁決後表示「感謝法官閣下」。
鄭官裁決時指,他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被告出於關心問他「是否OK」等。鄭官引述石的証供,「雖然有感受到危險的時刻,但並不是從被告方向而來」,也感受不到林接觸他的手有用力。鄭官認爲,辯方證人石禮謙雖然已八旬,但對答如流,記憶清晰,他庭上的證供簡單、清楚、直接,鄭官表示沒理由質疑其説法。如果被告真的有「搶咪」,石沒有理由感受不到。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鄭官指,據錄影片段,被告的確沒有做出任何激烈行爲,相信案發時,他不希望輕易選出主席,但不代表他有妨礙、騷擾。當時情況混亂嘈雜,被告希望聽清楚石禮謙説話,需接近石禮謙,並不出奇,可以理解。雖然被告手接觸石禮謙20多秒,不一定等於他有意圖「搶咪」。
鄭官續指,控方證人陳恒鑌及周浩鼎,即使他們盡量記憶當時情況,惟兩位證人亦皆無法具體説出林和石禮謙之間對話具體内容。而周浩鼎供稱有見到林的拉扯行爲,但根據錄影片段,周當時站在人群外圍,距離甚遠,難以看清楚情況。
鄭官認為,本案無足夠證據推論被告有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因此裁定他無罪。
辯方向法庭申請訟費,但控方以「自招嫌疑」為由反對。控方指,被告出庭作供沒有解釋伸手動作,屬可疑。辯方指,控方檢控基礎不足,伸手動作可演譯為正面或負面,未必是「自招嫌疑」。鄭官聽罷陳詞後指,被告有伸手向前的動作,屬於「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本案的律政司一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高級檢控官勞泳珊代表;林卓廷由黃錦娟、郭雅媛及管致行大律師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48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一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翻查資料顯示,本案共7名被告,同案被告范國威、郭家麒因認罪協商,獲准撤回控罪;被告區諾軒因認罪協商,獲准簽保處理;被告朱凱迪及陳志全早前認罪,被判處監禁;被告梁耀忠因認罪協商獲撤1罪,另1罪認罪被判監禁。
案件編號:ESCC 2514/2019
西九龍裁判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