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打壓中國芯片產業無所不用其極,上月底,美國半導體企業接收到通知:美國商務部對中國芯片企業的設備出口禁令,從10納米的製程擴大到14納米製程,而且不僅針對中國本土企業,那些外國企業在中國的工廠,都受到限制。
一般而言,14納米製程是區分尖端芯片的分水嶺,芯片製程尺寸越小,代表工藝越先進。台灣的台積電9月將量產3納米制程的芯片,這類先進的芯片,體積極細,可以用在手提電話等需要體積極細芯片的電子產品上。
美國這個新禁令推出之後,令到台灣和南韓的芯片企業都大起恐慌。以南韓為例,其芯片巨頭如三星和SK海力士,在中國都設有芯片廠。美國商務部過去只限制中國企業購買生產10納米或以下製程的芯片的設備,如今擴展到14納米以下,受限設備不止生產高端芯片的極深紫外線(EUV)光刻機。而技術水平較低的深紫外線(DUV)光刻機美國也想限制出口去大陸。在中國設立的芯片工廠亦被列入限制之內,未來連購買DUV光刻機也可能出現困難。
台、韓企業在中國設芯片廠都是長期投資,美國突然搬龍門出禁令,就令到這些外資芯片廠也大失預算。
不過,《東亞日報》援引消息人士稱,美國商務部已通知了韓國政府,這次的出口限制不會影響到韓國企業在中國的工廠,令三星和SK海力士鬆一口氣。當然,台灣的台積電馬上就有疑問,台積電是否也可以獲得豁免呢?如果沒有的話,為什麼美國只寬待韓國企業呢?
外界對美國這種「大細超」的行徑有種種猜測。第一是利益考量,因為韓國企業購買的芯片生產設備主要是美國設備,如果不放寬韓國企業,美國的設備供應商也會受到影響。
第二是美韓關係。台灣已是美國的緊密「馬仔」,美國要台灣做什麼也可以,所以也不需要向台灣讓步。而韓國在很多問題上都和美國講數,例如美國要計劃組織美日韓台的芯片四方聯盟,台、日早已表態加入,而韓國還是猶豫不決,美國不想太得罪韓國芯片企業。另外南韓亦正因美國通過《通脹削減法案》向美國投訴,指相關法案排斥中國電池,大大影響到使用中國電池的韓國車企。美國可能不想在多條戰線和韓國反面,所以在芯片禁令上讓步。
當然,至於美國政界在背後是否還有鮮為人知的利益考量,永遠都難以說清了。
美國這種行為,讓我回想幾十年前讀大學時,與老師所講的美國制度南轅北轍。當年大學教授比較以美國為首的西方民主制度和以蘇聯為首的社會主義制度,得出的結論是美西方是「以規則為本」(rule-based),而社會主義國家是人治社會。以規則為本的社會,講究法治,法律和政策清清楚楚,不會存在太多彈性。彈性越大,隨意性越大,變成由領導人去決定,出現專制獨裁、貪污腐化,也就變成人治的社會。
我當時作為年青學生,對「以規則為本」的社會深感認同,但如今看來,一切已經變成笑話。
1. 美國濫用國家安全為藉口,胡亂定出種種禁令去制裁中國的芯片行業,令人無所適從。2. 美國伸展長臂約束他國,要求荷蘭艾司摩爾公司(ASML)不要賣製作14納米的DUV光刻機給中國,造成的損失美國會賠償嗎?3. 美國天天搬龍門,日日改政策,隨意性極高,全世界在美國胡搞下,無所適從。
美國現今的做法,既和我讀書時代「以規則為本」的西方民主社會背道而馳,更滲透出來一種覇權的味道。美國見到中國在方方面都超過美國,不思進取,反而出盡各種茅招打壓中國,來維持自己的霸權。美國的制度,還有什麼道德高地呢?
盧永雄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