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5日「荃葵青遊行」期間,女社工被指拒絕向警方出示身分證,裁判官黃雅茵早前裁定她阻差辦公及未能在要求下出示身分證兩罪罪脫。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無罪裁決,法官黃崇厚14日頒布書面判詞指,裁判官作出裁斷時法律上出錯,認為社工手持身分證但只是警方沒有拿走查閱的裁斷有悖常理,下令將案件發還給原審裁判官,並指示裁判官根據澄清後的法律觀點,重新考慮控方是否證明了阻差辦公罪。
律政司。資料圖片
報稱任職社工的林曉樺早前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街市街與眾安街交界的香港電訊店鋪外,阻礙女督察梁敏儀執行職務;交替控罪指她未能按要求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查閱。裁判官黃雅茵指林在合理時間內拿出身分證,行為亦未達致阻撓或妨礙,故裁定兩罪罪脫。
律政司。資料圖片
法官黃崇厚認為裁判官裁斷林曉樺大聲重複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證共9次,才手持自己的身分證,並不能構成阻撓的行為,法律上並不正確。而裁判官裁斷林將身分證緊握在手露出一半的內容,警員沒有拿走林的身分證,在沒有證據顯示林故意把身分證正面的個人資料遮蓋的情況下,已經符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的要求,法官黃崇厚則認為林直至被拘捕之前的行為明顯未能符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查閱的要求,故裁判官的裁斷屬法律上出錯。
律政司。資料圖片
法官重申在警員要求出示身分證時,對方要將身分證交到警員手中,才算符合法例要求。法官經分析後認為裁判官裁定林所做的行為,已符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是有悖常理的,構成法律錯誤。法官亦認為裁判官沒有就警方要求林出示身分證時是否在正當執行職務這一點,作出明確的事實裁斷。
女社工林曉樺。資料圖片
2019年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期間,建制派及民主派爭奪法案委員會主席之位,法案委員會一度「鬧雙胞」。會議期間,民主派佔領主席台,建制派欲奪回,期間林卓廷疑與陳恒鑌、周浩鼎發生衝突,被控兩項「特權法」下的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受審。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星期四(11月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接納石禮謙作為辯方證人的供詞,認為林卓廷沒做出激烈行爲,裁定林卓廷罪名不成立。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今身穿黑西裝到庭應訊,裁決後表示「感謝法官閣下」。
鄭官裁決時指,他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被告出於關心問他「是否OK」等。鄭官引述石的証供,「雖然有感受到危險的時刻,但並不是從被告方向而來」,也感受不到林接觸他的手有用力。鄭官認爲,辯方證人石禮謙雖然已八旬,但對答如流,記憶清晰,他庭上的證供簡單、清楚、直接,鄭官表示沒理由質疑其説法。如果被告真的有「搶咪」,石沒有理由感受不到。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鄭官指,據錄影片段,被告的確沒有做出任何激烈行爲,相信案發時,他不希望輕易選出主席,但不代表他有妨礙、騷擾。當時情況混亂嘈雜,被告希望聽清楚石禮謙説話,需接近石禮謙,並不出奇,可以理解。雖然被告手接觸石禮謙20多秒,不一定等於他有意圖「搶咪」。
鄭官續指,控方證人陳恒鑌及周浩鼎,即使他們盡量記憶當時情況,惟兩位證人亦皆無法具體説出林和石禮謙之間對話具體内容。而周浩鼎供稱有見到林的拉扯行爲,但根據錄影片段,周當時站在人群外圍,距離甚遠,難以看清楚情況。
鄭官認為,本案無足夠證據推論被告有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因此裁定他無罪。
辯方向法庭申請訟費,但控方以「自招嫌疑」為由反對。控方指,被告出庭作供沒有解釋伸手動作,屬可疑。辯方指,控方檢控基礎不足,伸手動作可演譯為正面或負面,未必是「自招嫌疑」。鄭官聽罷陳詞後指,被告有伸手向前的動作,屬於「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本案的律政司一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高級檢控官勞泳珊代表;林卓廷由黃錦娟、郭雅媛及管致行大律師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48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一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翻查資料顯示,本案共7名被告,同案被告范國威、郭家麒因認罪協商,獲准撤回控罪;被告區諾軒因認罪協商,獲准簽保處理;被告朱凱迪及陳志全早前認罪,被判處監禁;被告梁耀忠因認罪協商獲撤1罪,另1罪認罪被判監禁。
案件編號:ESCC 2514/2019
西九龍裁判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