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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社會的真正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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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社會的真正敵人

2022年09月21日 17:58 最後更新:23:06

這個世界,謠言不會止於智者,因為智者太少。

昨日(9月20日)黃昏,網上流傳一段「假消息」,內容如下:

「9月21 (星期三) 早上10時半 比卡超見記者

- 10月1日起取消酒店檢疫,改為0+3,入境人士之疫苗通行證於入境起計首3日將設定為黃碼,亦即不能進入受限於疫苗通行證嘅高風險場所…..

- 9月22日起,放寬社交距離措施; 現時4人羣組限聚令將放寬為8人

- 取消餐飲處所營業時間限制

- 取消現場表演及跳舞活動限制」

這段假消息,很快就在WhatsApp等社交媒體瘋傳,最後當然證明是流料。不過這段假消息的傳播,還有很多值得研究、反思的地方。

這段「消息」講到「似層層」,由於內容很具體,不可能只是聽到了人說而誤傳,可見此「消息」是有人刻意編造出來的,可能有幾個原因:

一、「貪得意」。這個世界有很多無聊人,文雅一點,可以稱之為「戲仿」。由於幾年前政治戲仿的風氣大行其道,初則仿效諷刺,繼而造假搞笑,不能排除編造者的動機是惡作劇。

二、催促政府加大放寬。社會上有不少人不滿政府種種檢疫及限聚措施,而政府亦的確正在研究是否可以將來港的隔離期改為「0+7」,而編造者可能是見到政府放寬隔離政策遲遲未公佈,便創作一大堆放寬措施,意圖逼使政府澄清,並盡快宣佈放寬限制的消息。

三、攻擊政府的放寬措施無效。傳聞政府研究中的放寬措施是「0+7」,而這段假消息聲稱是「0+3」,反映造假者可能認為「0+7」仍是太緊。另外,他又創作了一大堆其他的放寬措施。製作假消息者心懷惡意(Malice),造假去攻擊政府將推出的放寬措施不足夠。

無論如何,假消息廣泛流傳,就會產生真效果。包括一、特首李家超並無宣佈放寬措施,就會造成政府決策緩慢低效的印象。

二、政府若宣佈「0+7」的放寬政策,由於社會上已有了「0+3」的期望,就會對「0+7」政策不滿。

據悉政府官員在當天晚上被傳媒查詢的時候,私底下澄清相關消息是假的,至少制止了傳統傳媒,繼續將假消息散播。

當政府面對假消息的時候,通常會出現兩難的處境。若然澄清,就擔憂遇到假消息就澄清,下次傳媒問及醞釀中的真消息時,如不澄清,就等如變相證實了傳媒的推測;另外,政府的大方向也是放寬限制,若大力澄清這個假消息,會給人反對放寬的感覺,與政策方向背馳。

不過,我認為這些考慮只屬技術性,政府面對有人蓄意造假時,對方的動機是政治性,政府還是澄清為好。否則,上述的假消息就有推升了市民對放寬到「0+3」的期望。

我奉勸市民萬莫造謠。借用西方自由主義哲學家卡爾·波普名著《開放社會及其敵人》,他認為極權政府是自由的最大敵人,我倒認為,濫用自由的市民,同樣是自由社會的大敵。像上述這種精心編造假消息的人,才是自由社會的真正敵人。

特區政府一直都在研究應否立法規管假新聞或假消息,傳媒大多反對,認為會損害新聞自由。但假消息氾濫,會造時嚴重後果,特別是在政治動盪的時候,市民對政府的信任度低,即使政府即時作出澄清,效果亦有限。政府唯有防範於未然,及早立法規管,加大蓄意發放假消息的人的機會成本。

自由和自律是一對雙生兒,沒有自律、只有自由的社會,亦是相當可怕的。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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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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