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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秤向經濟發展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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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秤向經濟發展傾斜

2022年09月23日 19:17 最後更新:19:27

昨日(9月22日)在一個酒會上,幾個商界人士聚在一起,講起特區政府即將放寛入境檢疫限制,其中一個商界講起,現在傳話改到「0+7」都無用了,即使減到「0+3」都不夠,實情應該減到「0+0」啦。他說著的時候,醫務衛生局局長盧寵茂剛好路過,情況有點尷尬。

這幾日特區政府研究放寛入境檢疫限制,有點急轉直下之感。

最先是9月17日傳出消息,話政府正研究把「3+4」入境檢疫安排,變為「0+7」,即不用酒店隔離,只需7天家居醫學監察,期間可以上班。同日醫務衞生局局長盧寵茂在電台節目透露,特區政府正向放寬入境檢疫的方向前進,積極考慮「0+7」安排。

不過「0+7」方案事先曝光,拉升了社會對放寛的期望,特別是受旅客影響的相關行業如旅遊、航空、酒店及零售業界,他們怨聲載道,聲稱改為「0+7」只是「好過無」,鄰近地區很多城市已全面放開,所以應該是「0+0」。特區政府面對的壓力上升。

醫務衞生局局長盧寵茂 昨日口風開始改變,指疫情近日有回落跡象,當局適時推出優化措施,包括「0+3」或「0+0」入境檢疫安排也可以研究。

最後特區政府今日(9月23日)公布,入境檢疫安排由「3+4」一步改到「0+3」,主要措施是:

1. 入境「0+3」檢疫安排,檢疫酒店取消。入境抵港後接受核酸檢測後,不用等結果,可以先走。離開機場可以自選交通工具,回家或酒店進行3日醫學監察,期間可以外出,可以上班不能入食肆酒吧等地。第4日起進行3天自行監察,可以去食肆酒吧等。

2. 登機來港前只需24小時內快測,不用做核酸檢測。

政府解釋一步改到「0+3」新政策的原因,是平衡了控疫風險和保持經濟活力,當中基於疫情數據分析,認為海外回港人士的播疫風險不高於本地風險。

醫務衞生局局長盧寵茂提出幾個數據:

1. 輸入個案不多。輸入的陽性個案由早前每日195個。近日入境人數多了,但現在每日只有173個輸入個案。由每1000個入境人士47個陽性(4.7%),跌到只有33個(3.3%),反映全球疫情下降。

2. 3日內找到大多數陽性個案。以30個陽性輸入個案為例,以現在的數字推算,透過機場入境時的核酸檢測,加頭3天的監測,合共可以找到24個(80%),而之後4日自行監測時,好大機會找到剩餘的6宗。

3. 鮮有違規者。8月12日開始推紅黃碼後,無發現有黃碼入限制場所,亦無黃碼轉紅碼人士違規進入高風險場所,估計新措施不會帶來額外風險。

政府實施「0+3」新政策的影響,主要有幾方面:

1. 天秤向經濟發展傾斜。社會上有支持嚴厲抗疫者,也有支持寛鬆抗疫者,後者除了從自由的角度出發,也有很多擔心抗疫兩年多經濟捱不住。新政策顯示決策天秤向經濟發展傾斜,明顯較受支持寛鬆抗疫者歡迎。

2. 未來還可能放寛。「0+3」新政策實行順利,政府未來還可能實施「0+0」入境檢疫政策。

3. 打開外遊大門,大受喜愛外遊者歡迎。也會增加外來遊客或商家,令從商者受惠。

4. 不打疫苗者自求多福。即使海外疫情增加,政府也盡量不開倒車,市民要靠打針保護自己。香港的疫苗接種率比年初大大提高,打了第3針的市民由年初不到10%,現在有77%。最大問題是感染後易患重症而一針未打的長者,60至69歲有11.4萬人,70至79歲有9.7萬人,80歲以上有11.5萬人。在香港逐步開放時,這32.6萬完全沒打針的長者,十分高險,他們真的要好自為之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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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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