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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事情都是有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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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事情都是有後果的

2022年09月28日 19:25 最後更新:19:27

所有事情都是有後果的,但做的時候,做的人不一定會去想後果是什麼。

特區政府宣佈,有7個名私家醫生沒有按照衛生署指引為病人恰當診症,濫發新冠疫苗醫學證明豁免書(免針紙),所有由這7個醫生所發出的免針紙,將由10月12月日起失效。

據警方資料,這7名涉案的私家醫生已因為涉嫌濫發免針紙而被警方拘捕,部份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這些醫生發出的免針紙超過2萬張,佔了所有免針紙的一半,數字驚人。粗略估計,平均一個醫生發出近3000張免針紙,這7個醫生的行為極不正常。

有人問,就算這7個醫生真的濫發免針紙,但向他們索取免針紙的人,當中也有可能有真正理由,一刀切取消所有相關的免針紙失效,豈不無辜?這可能性當然存在,1. 政府以控疫為目標,引用第599章《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只能從嚴。2. 政府容許相關市民再申請免針紙。所以政府取消這批免針紙由10月12日才開始生效,讓從這7個醫生取得免針紙的市民,可以在兩個星期內諮詢其他醫生再攞免針紙。只要他們有真實的理由,自然可以從其他醫生再取得免針紙。而那些沒有真實理由而取得免針紙的人,就要乖乖地去接種疫苗了。

這個濫發免針紙的風波,將會觸發一系列的刑事調查,除了針對涉案的7個醫生之外,理論上還可以針對拿了濫發的免針紙的市民,他們在兩個方面可能觸犯了法例;

第一,使用虛假文書。政府發言人提醒市民,使用免針紙進入疫苗通行證適用處所,其手機的二維碼將會被該處所記錄在案。而政府的執法人員亦有權要求市民出示疫苗通行證或免針紙二維碼。如經查核,發現市民使用假的免針紙,有關資料將會轉介執法部門跟進。明知而使用虛假文書,可能觸犯刑事罪行條例,一經定罪,最高刑罰是監禁14年。政府呼籲市民切勿以身試法,使用從不當渠道取得的免針紙;

第二,觸犯防疫條例。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的規定,2月24日開始,所有12歲或以上人士若進入或身處餐飲處所或表列處所,必須完成接種疫苗或獲得豁免。用虛假免針指違反規定,可被定額罰款5000元,或被判處第三級罰款即10000元。換言之,使用虛假的免針紙進入一個處所,就等如觸犯一次法例。試想一下,一個取得假免針紙的人到處去,隨意進入餐飲場所,次數可能數以百計。如果政府強硬執法,用假免針紙每進入表列處所一次,就要罰款5000元。使用假免針紙的人,可以被罰天文數字的罰款。

政府宣佈,涉及那7個醫生發出的兩萬多張免針紙全部無效,已是展開強硬執法的第一步,至於是否會向那取得免針紙的兩萬多市民採取執法行動,還需拭目以待。

那些涉嫌購買假免針紙的市民,相信除了怕打針的人之外,相當部分的人有反政府的思維,認為你有張良計、我有過牆梯,買張免針紙,就可以繞過政府的接種疫苗的規定,政府莫奈之何。

這種自作聰明天真犯法的心態,結果會搞到自己一身蟻。據第3階段疫苗接種的要求,12歲以上人士,由11月30日起,要打齊3針才能進入餐飲等表列處所。而打完第2針,最快要5個月之後才能打第3針。所以那2萬個從7個問題醫生取得虛假免針紙的人,即使現時馬上去打針,最快也要明年3月才能打齊3針。換句話說,他們在11月30日之後,就不能進入餐飲等表列處所。     

所有的行為都要付出代價,拿假免針紙的人,只是搵自己笨。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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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針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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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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